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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把农民当作任意试药的小白鼠?/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9:21:44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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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把农民当作任意试药的小白鼠?

杨 涛

1998年至2001年,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农民叶沈明母亲沈新连作为“试药人”参与了海宁市肿瘤防治研究所主持的人参防治大肠癌的药物试验,这一试验是韩国癌症中心医院与浙江大学肿瘤研究所合作研究项目。2004年2月,沈新连患尿毒症去世。叶沈明开始怀疑,母亲的死是不是和几年前的那次试药有关系。最终,他将负责药物试验的有关单位告上了法庭。(《南方都市报》4月6日)
这起诉讼尽管因为叶沈明没有提供有效证据,造成沈新连服参与死亡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因而败诉。但是,这起诉讼却极具有警示意义,它再次提醒有关部门和广大民众,要关注目前药品试验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千万别再把人当作任意试药的小白鼠。
首先,任何药品试验,研究方必须让所有参与的受试者都享有充足的知情权。因为,人不是动物,人享有生命、健康受保障和有尊严生存的权利,因此,要对人进行药品试验就必须让其知晓实情,并征得其同意,对这一知情权利的剥夺就是对人权的重大侵犯。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治疗管理规范》也明确规定,研究者必须与受试者签订知情同意书;;不允许受试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试验,或者被强制要求参加试验;受试者在开始试验之前必须对整个试验进行详细的了解。而沈新连是个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尽管她在在研究方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签了字,但她并不懂得这意味着什么,况且研究方也没有留下副本给她作保存,这明显违反了在接受试验前还应当有由受试者和研究者共同签署的一式两份的知情同意书的规定,导致其家人也无从知道她服药是怎么回事,这如何体现对沈新连知情权的保障?因此,即使沈新连服参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研究方也难逃欺诈的嫌疑,难逃其没有保障受试者知情权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障药品试验受试者生命健康安全的监管责任来。按照规定,任何涉及到人体试验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国家级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1999年前由卫生部批准。但是对有关这一药品试验,卫生部的反馈是“在档案中查不到。即使批过,如果是国家八五计划项目,到1998年也已经过期了。”而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为保障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 但是,在采访中,记者没有从任何方面听说过有“伦理委员会”这一组织。这些情况都充分说明这一药品试验是没有报经审批,根本不合法的而且对受试者安全保障堪忧的试验,那么,这一试验为什么能如此通行无阻,并且连续就是好几年,受试者光全海宁就有500多人,这种大规模的试验,有关监管部门为什么没有察觉?如果察觉到了为什么不去查处?
在人体进行药品试验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健康乃至于下一代人的生长。国外一些商家因为药品试验的风险高,如美国甚至可以追溯20年以前的临床试验事故,赔偿可以达到数千万美元,因此,他们纷纷把目光转移到我国家特别是偏远的农村,目前有60多家跨国企业在中国进行着近100个项目的一期临床试验,直接参与人员数万人,如果算上大面积的采样对象,至少在50万人以上。如果不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和保护,严肃查处那些违法研究方的责任,那么,就会出现前些年我国的国土成为洋垃圾倾倒场所的同样情形,我们的农民便成为洋药品试验的牺牲品。我们希望,“沈新连事件”能给全社会敲响药品试验的警钟,让这一悲剧不再上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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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台政办发〔2006〕5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六日




               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通过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考察的办法,确定岗位聘用人选,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一种用人方式。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服务;具备命题资格的还可提供命题服务。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编制或经费预算属地管理的在台省部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在事业单位编制内,并有进人计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事业单位考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可直接聘用: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
(三)博士研究生和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才;专业对口、急需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的高层次人才和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师;个别急需的短缺专业人才;
(四)同类经费预算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流向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五)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从外地或县(市、区)流动到市级事业单位的,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六)科级领导职数有空缺的单位,通过竞争上岗形式,可在各类事业单位间流动;
(七)专业保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愿意履行事业单位的义务;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等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进人计划,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等。
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确定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察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考试。考试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事业单位招聘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的短缺专业人员,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中小学校招聘专任教师,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招聘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在考试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在考试、体检、考察结束后,须将拟招聘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考试命题工作须严密组织,命题须委托具备命题资格的机构实施。
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笔试以后,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面试以后,按笔试、面试成绩的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
(五)体检及考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事业单位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对 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考察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六)公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用人员由组织招聘的部门负责在适当的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表》,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事业单位应按《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被聘用人员凭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原户籍在农村的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负责人与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甘肃河西走廊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甘肃河西走廊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1996年7月2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按照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金额等于六千万美元(美元60,000,000)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实际允许的情况下,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就本项目的费用开支所作的支付早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甘肃〔如本协定1.02(b)节所定义〕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和《贷款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提供给甘肃;及
  特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协会、银行与甘肃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在作如下修改后,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5.01节第二句修改如下:“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同意,不能就下列情况提款:(a)费用发生在任何非银行成员国领土内,或采购的货物产自或提供的服务来自于任何非银行成员国领土内;或(b)对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支付,或进口的货物,经协会了解属于联和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一项决定中所禁止的支付或进口的货物”。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和本协定前言中解释的若干词汇具有相同的确定含义,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环保行动计划”系指《项目协定》附件2的C部分中所提及的环保行动计划。
  (b)“甘肃”系指借款人的甘肃省。
  (c)“灌区”系指甘肃的双塔、昌马和花海灌区。
  (d)“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实施的适用于该贷款协定的《单一货币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及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
  (e)“PMB”系指《项目协定》附件2的A.1部分中所提及的项目管理局。
  (f)“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银行与甘肃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其词汇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g)“移民行动计划”系指(1)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1995年10月编制的昌马水库移民规划报告和昌马水库移民实施计划,以及(2)甘肃分别于1996年2月18日和3月18日给协会的关于保证提高项目下移居人员的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的补充措施的信。
  (h)“移民”系指根据项目D部分所包括的自愿迁移规划而迁入并定居于灌区的所有人员。
  (i)“自愿移民安置计划”系指(i)由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河西走廊(疏勒河)农业灌溉暨移民安置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局、兰州大学西北人口研究所于1995年10月制定的《移民安置计划(实施)报告》及其附件,及(ii)由河西走廊(疏勒河)农业灌溉暨移民安置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局于1996年2月准备的《移民须知》。
  (j)“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部分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六千一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1,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6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六十天之日(即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次付款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规定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第4.02节,按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a)除下列(b)及(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2006年7月15日始至2031年7月15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在2016年1月15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5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还将促使甘肃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一切义务,并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甘肃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的一切行动,而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甘肃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如下主要条件将此笔信贷本金提供给甘肃:
  (i)所提供的本金应:(A)与所提取的并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货币或几种货币的价值相等(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提款日或各个提款日确定);和(B)以借款人所选择的一种货币由借款人收回,其数额应与上述分段落(A)所指的数额相等(在还款日或各个还款日确定)。
  (ii)借款人应在二十(20)年的时间内(含七年宽限期)从甘肃收回本节(b)(i)(B)段提及的本金。
  (iii)借款人应对本节(b)(i)(B)段提及的本金的已提取尚未偿还的部分按照与本协定2.05节规定的适用于该笔信贷的手续费相同的利率收取利息。
  (iv)借款人应对本节(b)(i)(B)段提及的本金的未提取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0.5%)的年利率收取承诺费。
  (c)借款人应按照如下主要条件将贷款本金提供给甘肃:
  (i)所提供并收回的本金为美元。
  (ii)借款人应在二十(20)年的时间内(含五年宽限期)从甘肃收回本节(c)(i)段提及的本金。
  (iii)借款人应对本节(c)(i)段提及的本金的已提取尚未偿还的部分按照与《贷款协定》2.05节规定的适用于该笔贷款的不时变化的利率相同的利率收取利息。
  (iv)借款人应对本节(c)(i)段提及的本金的未提取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年率收取承诺费。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甘肃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以及《贷款协定》1.01节提及的《通则》9.04、9.05、9.06、9.07、9.08和9.09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帐户提取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及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以及专用帐户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甘肃未能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造成一种特殊的情况,使甘肃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补充条件,即: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前的各项条件应已完成。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甘肃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甘肃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5.02节的条款将于下列二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停止和终止;《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本协定签字日之后二十年之日。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H街 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 (RCA); 82987 (FTCC); 64145(WUI)或197688 (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哈罗德·梅森杰
    (签字)                (签字)

 附件1:       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和贷款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分配给每一类别的信贷和贷款金额以及给予每一类别提供资助的分项支出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     分配的贷       提供资金占
           贷金额      款金额       支出的百分
          (以等值特    (以等值        比(%)
          别提款权     美元表示)
          表示)
(1)工程:
(a)项目中 26,710,000 25,960,000   65%
的A、B(1)、
B(3)、C、
D(1)(b)
和F部分(b)
项目中的B  18,110,000 17,600,000   45%
B(2)、D
(1)(a)、
和E部分
(2)货物  11,560,000 11,240,000 100%的国外支出
                             100%的国内支出
                             (出厂价)及75%
                             的国内采购的其它货
                             物的国内支出
(3)咨询服务 3,130,000  3,040,000 100%
和培训
(4)运行费用 2,290,000  2,160,000  80%
        ---------  ---------
   总计  61,800,000 60,000,000
        --------   --------
        --------   --------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
  (c)“运行费用”系指项目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车辆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物资供应品以及交通等费用的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不得就本协定签订日前的费用支出提款。但在1995年10月1日至协定签订日之间支付的总额不超过 3,430,000个特别提款权等值的费用除外。
  4.协会可能要求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的提款用于下列支出:(a)每项合同金额少于2,0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b)每项合同金额少于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c)运行费用;(d)培训和考察;(e)授予公司的、每项合同金额少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服务;及(f)授予个人的、每项合同金额少于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服务。所有上述提款应按照协会将给借款人的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办理。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为:(1)通过甘肃中部和东南部资源贫乏地区的农民自愿迁移并定居到灌区,使他们减少贫困;(2)增加甘肃的农业生产;及(3)保护并恢复甘肃恶化的环境。
  本项目由下述各部分构成,但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可通过借款人和协会的协商,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A部分 昌马大坝
  在疏勒河上修建(1)一座高度约55米坝顶长度约365米的粘土心墙砂砾坝;(2)一条泄量为1655立方米/秒的溢洪道;(3)一条长度约300米洞径为8米的砼衬砌隧洞;(4)一条长约500米洞径为5.5米的砼衬砌引水发电隧洞;(5)一座总装机容量为14.25兆瓦的发电厂房;对在上述大坝和库区居住务农的约570人进行移民安置。

 B部分 灌溉和排水
  (1)改扩建灌区内覆盖约98,000公顷面积的灌排设施,包括修建和改建总干渠、干渠、干支渠、支渠和排水沟、桥梁和涵洞、机井及小型水电站。
  (2)在灌区内通过平地、洗盐、修建有斗渠和农渠以及排水沟的田间灌溉排水系统、辅助建筑物和农村及田间道路等,开垦和开发约55,000公顷土地,包括约39,000公顷的盐碱和盐渍地。
  (3)修建灌区运行和维修所需要的办公设施及房屋。

 C部分 农业开发
  (1)开发农业服务体系,向移民提供农业服务,主要包括:
  (a)土建、装配并经营16个乡农机服务站,包括维修车间及加油站;
  (b)扩建种子生产、贮存、加工和分发设施并装配一所种子分析试验室;
  (c)设立并扩大技术推广中心和推广站,提供技术推广服务所需要的车辆,实施培训计划以提高这些推广中心和推广站工作人员的技术推广技巧;及
  (d)开展田间应用研究,支持灌区农业生产并提供所需的设备。
  (2)通过下述方式开发灌区畜牧业生产:
  (a)建立、扩大并装配畜牧业和兽医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b)在畜牧业生产技术方面给农民提供培训;
  (c)建立畜牧业生产设施和牧场;及
  (d)建立饲料加工和饲草生产设施和草种场,开发和管理草场和放牧区。

 D部分 土地开发及移民安置
  为了减轻甘肃的绝对贫困,通过实施自愿移民计划把生活在甘肃中部和东南部最贫困县的约200,000人安置在灌区,这种计划包括:
  (1)设置16个乡和160个移民安置村,包括(a)基础设施,水电供应系统和设施连接,及(b)教育及卫生设施;
  (2)把已开发的土地分配给移民建房和耕种;
  (3)提供移民安置服务、建房材料、便利设施、燃料、农业工具和生产投入;及
  (4)设立并管理信贷资金帮助移民(本项目A部分下的安置农户)贷款购买生产投入,设立并经营乡镇企业和家庭工业。

 E部分 造林
  在灌区实施造林计划防止土地被风蚀,改善粮食生产的生态环境和人群居住环境,为移民提供燃料资源,进行水土保持,包括:
  (1)种植:(a)240公里的灌区外围林带,约290公顷;(b)约700公里的主干基干防风林带,约500公顷;(c)约3800公顷的农田防护林;(d)3333公顷的果树及果园;(e)约1000公顷薪炭林;及(f)在沟谷、被侵蚀的河流岸坡及疏勒河流域三段坡地种植灌木和林木,减轻水土流失;及
  (2)在甘肃的祁连山脉地带为本项目A部分下兴建的大坝库区流域,设立一保护封育林区。

 F部分 机构开发
  (1)实施一项培训计划提高下述领域项目工作人员的技能:(a)排水和土地盐化控制;(b)灌区运行、维修和管理;(c)水资源监测、模拟和调度;(d)大规模移民管理;及(e)优化干旱地区粮食、畜牧业和林业生产。
  (2)结合地下水开采利用,为地表灌溉水的监测、模拟、控制和调度开发一个流域系统网络。
  (3)为土地和水资源的环境监测,包括灌区内双塔水库水体含盐量监测,开发一个流域系统。
  (4)为监测和评价移民的社会经济状况开发一个系统。
  (5)为项目管理局和县级培训中心修建办公设施并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所需的办公设备和车辆。
  本项目预计于2006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3: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中列举的类别(1)、(2)、(3)和(4);
  (b)“合格支出”系指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或贷款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及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根据本附件3(a)段的规定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10,000,000等值美元的金额,但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否则在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的提款总额加协会或银行根据各自《通则》5.02节的规定作出的特别承诺的未支出余额达到或超过30,000,000等值SDR之前,该核定分配额应限定在6,000,000等值美元之内。
  2.专用帐户的支付,应全部用于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证据表明专用帐户已按要求正式开设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及以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笔或数笔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存款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的申请。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中。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借款人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关于支付或回补支付申请的规定,向协会提交所需的文件及其它证明资料。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其已申请并经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据证明应为专用帐户合格支出的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相应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应由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明证实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根据《通则》第5条和本《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就本项目各部分继续提取所有款项时;
  (b)如果借款人没能在本《开发信贷协定》4.01节(b)(ii)段规定的时间内向协会提交该节要求提供的任何有关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的审计报告;
  (c)如果在任何时候,协会通知借款人她将根据《通则》6.02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停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或
  (d)当分配给用于该专用帐户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和贷款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到用于该专用帐户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截至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提供给协会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A)向协会提供其要求的补充证据;(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提出此类要求时,向协会退回),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出或不能证明为合格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协会或银行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及(c)的规定,退回给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根据情况)记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的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或《贷款协定》的有关条款(包括适用的《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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