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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社区发展权理论研究/李长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57:20  浏览:9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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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社区发展权理论研究

(本文发表于《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摘要:农民权益伴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在主体多元化、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交叠冲突的现代社会,农民权益不能仅通过个人选择还必须通过不同组织进行集体选择的方法来实现。农民权益保护要以动态发展的视野,在以农民为中心的主体发展权与以土地为主的客体发展权的立体构建维度中,以农村社区发展权为实践的时空载体,第一次提出基于主客体和谐发展的社区发展权理论,从而寻求农民权益更新、更高层次的保护。
关键词:农民权益;社区发展权;发展利益;发展民主;新农村建设

The research of the community right to development fundamental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Abstract: The far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follow social vicissitude to develop. In the main body multiplication, the social relations and the social benefit overlap conflict modern society, the far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not only also have to carry on the collective choice through individual choice through the different organization the method to realize. The far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must take the dynamic development field of vision, in with three-dimensional construct in the dimension by the farmer as the central main body right to development by the land primarily object right to development, take the countryside community right to development as the practice space and time carrier, first time proposes based on the host object harmonious development community right to development theory, thus seeks the far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renew and the higher level protection.
Key word: Far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Community right to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benefit; Development democracy; New rural reconstruction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关键,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利益问题,农民权益保护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部分。马克思曾说过,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所有行为都与利益有关,需要法律对权利进行界定,以规范主体行为,这是从主体出发通过制定法律进行农民权益保护路径。同时,也有学者探讨从物质世界中客体角度出发,基于客体设定法律保护农民权益,这种从主客体原点单独出发着手的农民权益保护思路,随着现代化发展已显现不足。新农村建设中,供农民参与分配的利益会逐渐增多,在以农民为中心的主体发展权和以土地为主的客体发展权[①]要求下,我们在把“蛋糕逐渐做大”的同时,应使农民在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分配过程中改变传统弱势身份,通过个人和政府的双重选择进行利益重构,以发展利益为理论基点,从发展权利的原点出发,以农村社区发展权为时空载体,在动态发展中寻求农民权益保护。
一、发展利益:保护农民权益的社区发展权理论基点
人的一切行为都与利益相关,但人们对利益的理解从不同角度也不尽相同,有从主观角度,也有从客观的对象和社会关系出发,有相对和绝对、动态和静态之分。《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利益定义为“个人或个人的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1](P454)有学者把利益定义为“能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事物,即俗话所谓‘好处’”。[2](P1)人的需要是人之本性,这种需要导向对“需要满足”的目的性利益追求,在利益的追求与冲突中演绎着社会的变迁。一定利益的追求也就成了人们对与获得满足相关的各种外部客观可能性条件需求的动力,因此,人的需要以及由需要所表现出的利益追求就成了权利的动向之源和动力之源。
从哲学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出发,利益是独立于主体世界的彼在,而利益的起源和内容又是由客观决定的,因为利益必然是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中产生,同时利益的主观特性决定了利益必须以人的意识、经验和知识为媒介,因此利益产生于人同他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相互作用,是客观的东西和主观的东西统一体。随着社会发展,主客体辨证的对立统一关系逐渐在现实中显现,主体利益的实现需要以客体利益存在为条件,同时客体利益存在和发展又以主体利益诉求为基础。法律上权利和利益是两个紧密联系而又相区别的概念,法律对利益的调整不是将人们的主观愿望、要求作为调整对象,法律也不可能对人的主观世界进行直接介入,利益是权利动力之源,利益冲突是权利产生的直接原因,它使人满足需要的行为与满足需要的社会客观可能性条件联系起来。同时,并非一切利益冲突都能导向权利,只有经过利益主体选择后由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才能成为权利。农民权益含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基本方面,经济权益在农民权益中处于基础性、决定性地位,政治权益又深深地影响这经济权益,成为经济权益实现的保障。农民权益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存在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3](P120-134)以农民为主要参与力量的农业发展是社会分工的前提,也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得以独立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农业发展、农村进步都需要调动农民积极性,所以说,农民利益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前提和动因。随着社会发展,供农民参与分配的利益总量将会逐渐增大,农民存量利益和增量利益的保护进入人们的视野。劳动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创造价值,在利益的产生过程中,不仅需要促进以农民为主体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且需要以土地为核心客体的生产资料发展,其带动的是各利益主体关系的变化,利益分配格局、乃至社会结构的改变。我国政府掌握着主要经济资源配置的权力,也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强势地位,而农民由于天然的弱势身份,其利益分配中的弱势地位必须改变,抑制政府处于理性人的自身考虑,通过社会结构和利益重构,以社会整体利益为考虑,从利益的产生、分配、再分配等全过程环节中,给农民以平等的参与权和分享权,从而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民主与权利是紧密相连的,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形式。西方民主发展了两种主要含义,以洛克和卢梭为代表,“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和多数统治原则”,这两种含义都与权利有关。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就把民主规定为“全部政权完全地和真正地归人民”,认为民主的基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真正平等地、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的权利,管理国家和控制国家的权利,同时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西方诸多学者认为民主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法律平等”。我们必须明确民主是目前最好的社会治理形式,民主是一定社会追求的一种价值,也是一定社会价值体系的体现,相对于这种价值体系,民主是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存在。可见,民主追求的一个基本价值就是人的权利和自由。[4](P196)在发展利益的产生与分配过程中,发展民主对于农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从主体角度出发构建发展民主,对农民而言,发展民主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民主与政治发展民主。另一方面从客体角度出发为发展民主提供物质条件和生成基础。同时,我们必须明确在动态发展过程中,增量民主与增量利益、存量民主与增量民主之间差异和整合,以发展利益为逻辑起点,以发展民主为内容,进行农民权益保护理论的社区发展权理论构建。
在利益发展过程中,构建发展民主,使农民能平等的享受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必须首先明确发展利益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农村内部产生的发展利益,其二是外部对其的利益供给。基于农村的发展民主,应在现有农村自治等存量民主基础上,发展增量民主,从而实现发展利益的平等分享。增量民主在现实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具有丰富的内涵,有学者归纳为五个层面:其一,必须以足够的存量民主为基础;其二,应是原有存量民主的增加,以此形成新的突破;其三,这种突破是渐进缓慢的,而非突变型;其四,自觉增进放大公民利益;其五,以基层民主为突破口。[5](P318-319)发展民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可以在主客体发展两个层面出发,从价值、制度、机制运作三个方面考究,第一个层面围绕实现农民自由全面充分发展出发,以社会结构变迁为基础,构建发展民主;第二个层面从实现农民发展权必需的以土地为主体的资源环境发展出发,围绕资源环境发展中的农民权益保障,构建发展民主。发展民主把权利作为其价值追求,以实现公民权利为目标,因此发展民主从主客体发展的现实载体出发为农民权益保护提供了全新时空载体,即农村社区。
二、发展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社区发展权理论核心
权利与利益结合可以简称为权益,因为权利是指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所有权利都与利益有关。同时,对个人权利的承认不仅意味着对个人需求和个人身份的个人性承认,而且意味着对个人需求和个人身份的社会性承认。[6](P11)因此,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权利的平等实现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条件。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社会向人提出的造应要求越来越高,在解决了适者生存、不适者也生存的问题之后,发展权成为了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民权益从平等生存权向平等发展权转变的保护思路成为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新课题。
第一,发展权是内涵维度。发展权概念是首先由非洲国家提出的,早在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了题为“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的报告,该报告中第一次出现了发展权的提法。1972年,塞内加尔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巴耶,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研究院演讲时指出,人类享有的各项权利都与自由、生产和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相联系,即和发展权相联系。人类得不到发展就不能生存,因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其实质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发展权正式提出是在1979年的联合国大会上形成的《发展权决议》,具体可以诠释为(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the right to process of development)、(基于)人权方式的发展(human rights approach to development),从而以人权标准来规范发展的模式。发展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综合,以此追求人的全面充分自由发展,并在发展中一步步实现。早在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发展就有如下认识:“发展是多元的,发展不仅局限于经济增长这惟一的内容;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无疑都是各具特点的,但它们也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的,只有当它们汇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成为一个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的保证。”[7](P96)发展权的提出,伴随着矛盾、冲突与争论,但逐渐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也逐渐在社会发展实践中验证。总之,发展权是人权现代化,也是社会发展和重新阐述的重要尝试,更是人权领域的一次深刻变革。
第二,发展权的主体向度。在不同社会历史发展时期,从人类社会主体出发,探寻人类主体会超越自身向度和消极受动的历史状况,从而成为自觉创造历史的主人。基于发展权的综合权利特性,其包括国家、民族、个人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发展权利的总和,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集体权利的倾向,[8](P33)故其主体向度具有双重性和多维度。首先,发展权主体具有个人与集体双重性。发展权是所有个人以及一定组织,包括国家、民族所享有的权利,《发展权宣言》在序言中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对于发展权主体界定,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索,有学者认为发展权主体只能为个人,而有学者认为发展权主体只能是社会、集团或集体,但我们应明确个体权利须通过集体行为所实现,可见,发展权在原则和结论上是一项个人权利,其实现方式是一项集体权利[9](P108-109)。其次,发展权主体向度具有多维度。发展权主体的个人和集体双重性,决定了主体向度的多维度,发展权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民族和所有个人,因此发展权具有实现的立体性和统一性。同时,发展权体系包括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和文化发展权,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体系,这也决定了发展权实现的多维度。
第三,发展权的客体向度。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首先植根于主体对使用价值之需求的充分满足和主体作为全面的生产力对社会资源的无限开发,这一过程也是物质财富无限丰裕的社会对个人全面发展的外在印证。[10](P516)在现实发展过程中,物质世界的客体资源不可能无序、无限开发,这也无法保证主体发展权的真正实现,因此从客体向度探讨发展权显得必要,但我们应明确人类主体并不是异在地表现为客体发展的人格化。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客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条件,而现实发展中,主客体发展的矛盾冲突已经显现。因此,从土地、资源与环境等方面探讨权利配置实现土地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土地发展权是其重要内容。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土地财产权利,是一种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利,原为土地变更不同性质使用之权,如农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对土地原有的使用的集约度升高。但随着社会发展对其赋予了更广的内涵,也促进了土地权利规定从静态向动态发展的理念转变,关于土地发展权的权属配置尚在争论之中,我们认为其应以土地所有者归属为宜。[11](P60-64)这从一个全新的视角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终实现农民权益的保护。
发展权利是二十一世纪一项新型的权利,其实质也就是弱者权利,我国农民仍属于弱势群体,促进农民群体的自由全面充分的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全新发展时期,应以主客体的和谐发展,彼此互为整体和统一,促进农民发展权的实现,然而要实践这种和谐发展需要相应的时空载体,这就是农村社区的发展。
三、社区发展权:可持续保护农民权益理论的新探索
农民群体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农民生存权向农民发展权转变是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理念,实现农民权益的可持续保护,建构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系统理论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理论是客观实在的人的意识中的观念反映的基本形式,它以有序的命题系统的形态,作为有关客观实在或人的精神生活现象的一个领域的概括性知识而存在,因此理论构成了人们在实践活动以及理论活动中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以及致力于一定目标的行为的最重要基础。[12](P218)从实际出发,以系统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视野,致力介于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之间的中层理论架构,即社区发展权理论,以促进农民权益的可持续保护。
第一,社区发展权理论的基本内核。社区发展权是社区发展权理论的核心,在对社区发展权理论建构前,对社区发展权理论的基本内核作一简单阐述,对于我们全面建构社区发展权理论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是社区发展权的基本内涵。社区发展权是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主体发展权与客体发展权融合实现的时空载体基础上,以社区形式享有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各方面发展权利的总和。其次是社区发展权的价值理念。社区发展权的创设改变了传统主体权利与客体权利实现的静态、平面思维,形成了一种动态、立体的权利构建,其主要是以社区发展的形式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集体实现。再次是社区发展权的性质。社区发展权属于集体人权,但它又区别于一般发展权,是主客体时空载体融合而成,其表面上是社区所享有的经济、政治与文化权利,实质上是社区成员所享有的现实发展权利,是个体发展权在主客体融合的时空载体下实现的一种集体形式。最后是社区发展权的实现方式。社区发展权主要从两个层面实现,其一是外部发展权的实现,即通过法律实现社区所享有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权利。其二是内部发展权的实现,即通过内部民主治理形式,按照民有、民享、民管原则,实现社区成员的发展权利。
第二,社区发展权理论的逻辑思路。从理论上把握客观世界,理论永远是具有逻辑的抽象的性质,理论活动以实践活动为基础,产生自实践活动,并由实践活动所推动,因此理论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的。社会发展具有相应规律性,理论建构也应具有逻辑性,因此社区发展权理论的建构应首先明确其逻辑思路。其一,对传统农民权益保护理论的检视。权利义务是社会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基于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对农民权益保护的理论,通常是相互隔裂的,尚为形成系统性,而是散见于各法律制度中。有学者从主体角度探讨农民权益保护,如从农村民主自治角度,发展农村民主保护农民的政治权益,还如从农业补贴等角度,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着手。这些探讨对于农民权益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尚未形成系统,不利于农民权益的全面保护,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权益保护应进行相应理念的转变,不仅仅保护农民的生存权问题,而是促进农民发展权的实现,以发展促保护,因此应以农民权益与农民发展、农民发展与物质资料和客体环境相联系,促进农民权益可持续、系统保护。其二是社会和谐发展与农民权益可持续保护理念。和谐社会是一个发展、公平、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和谐社会建构,应以现实发展为基础,促进农民发展,农民权益的可持续保护是和谐社会建构的重要内容。因此,社区发展权理论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理论逻辑点,以农民权益的可持续保护为实践逻辑点。其三是农民的发展权利。农民群体整体上仍属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农民利益不仅仅在于利益分配中,还应该在利益的产生中,产生更多供农民参与分配的利益,而利益是权利之源,因此从法律角度设置农民发展权利,规范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产生和分配,从而促进农民权益的可持续保护。
第三,社区发展权理论的条件支撑。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历史的决定,并且是相对的,其作为客观实在的反映,具体地由被反映的客体领域所决定;同时它也取决于相应的社会实践、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社会利益,因此社区发展权理论建构需要相应的主客观条件支撑。首先是社区发展权理论建构的主观条件,包括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文化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变迁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文化素质逐步得到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与民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这些都从主观上为社区发展权理论提供了软硬条件的支撑。其次从社区发展权理论建构的客观条件来看,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条件。我国经历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完善,农村经济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农村民主法治进程也在逐渐加快,农村存量民主在完善的同时,如农村自治制度的完善,为农民源源不断的提供增量民主。同时,社会融合的加快,农村社会主体的多样性需求,这都为社区发展权理论提供了客观条件支撑。
第四,社区发展权理论的比对分析。社区发展具有其自身的历史特点,更与其所处的社会、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因此,农村社区发展具有区别于城市社区自身的特点,从城乡发展现状进行对比考究,对基于农民权益保护构建社区发展权理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农村社会发展较为滞后,农业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农村文化具有相对封闭性,其被传统文化所深深影响,因此农村社区发展应从这几个层面与城市社区加以区别。同时,也应明确在新农村发展战略中,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为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基础,这也为社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现实支撑。
第五,社区发展权理论的结构要素。每一理论都有一定的结构,由规律和其他一些相互处于某种关系的命题组成,对理论逻辑结构的准确表述是发展理论的重要手段,因此对社区发展权理论结构要素进行明确阐述是现实中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内容。社区发展权理论主要可分为外在要素与内在要素,其中外在要素包括:主体、客体、社区,而内在要素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
首先从社区发展权理论的外在因素层面考究。其一,主体在社会的整个过程中,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人类社会,同时必须明确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主体都始终是由社会所决定的整个社会主体的一部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农民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不仅仅是基本生存权利,而应是在此基础上,让农民真正平等地参与到社会建设中,并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保障农民权益应从传统单纯的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向实现农民发展权转变,以促进农民的全面自由充分发展来促进农民基本权益的实现。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实质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综合,追求人的全面充分自由发展。农民发展权是农民权益在增量民主构建中的现实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包括两个层面的内涵,即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能力参与社会发展与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其二,根据马克思哲学分析,客体是以它的物质存在而不依赖于主体的对象,是主体的能动活动、认识实践的对象,主体的存在和活动都由社会的客观物质条件和客观规律来决定。根据系统发生学的观点,作为主体根本构成因素的人,是从自然界分化而来,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产生需要,即向自然界索取物质生活资料。以土地为主的资源环境是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客体发展权是主体发展权实现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主体的需要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受已经达到的或正在形成中的物质条件和实践能力的制约。现实中,主体发展的无限性与客体资源的有限性形成了瓶颈,促进客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是主体发展的重要内容。其三,不论主体、客体,还是主客体统一的状态,都具有历史发展性。土地是主体发展的重要物质资源,农村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而促进诸如土地的发展权实现,必须在现实中与主体相联系,从而形成主客体统一的状态。依据我国目前农村发展现状,农村社区是主客体统一在现实中的时空载体。我国农村社区基本单位是村庄,而经济相对落后,基础设施较差,农民自身素质,治理结构等问题都是抑制农村社区发展的重要因素。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宝贵经验时指出:“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13](P133)农村社区的发展对于农民发展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发展权主体界定,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索。发展权的主体既是个人也是集体,具有双重性,发展权是个人的人权,当个人作为孤立的个体被有机连结而成为一个集合体后,该集合体便以其相对独立性而成为发展权的特有主体。
其次从社区发展权理论的内在因素层面考究。发展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综合,基于农民权益的社区层面上考虑,社区发展权理论的内在要素包括政治、经济与文化三个方面,这三方面是互为整体,辨证统一的关系。其一,社区发展权理论内含的政治要素主要从两个层面,即社区内的民主与社区外的民主,彼此互为条件、共同发展。民主政治是政治要素的必然要求,即是在不断农村自治制度的基础上,促进农民的增量民主,保障农民政治权益,从而最终实现发展民主。社区发展权理论中的政治要素,主要在于以实现发展民主,促进农民政治权益保护,以农村社区内的民主实现农村民主自治,另一个层面通过社区发展来实现农民参与全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包括农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平等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具有平等的选举投票权等,这是实现社区发展权的政治保障。其二,社区发展权理论内含的经济要素,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即经济发展是社区发展权实现的重要内容,同时社区建设反过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二这相辅相成。经济发展是农民权益实现的重要基础,经济权益也是农民权益的重要内容,在社区发展权理论中,经济要素以农民平等的参与经济发展过程与平等的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联系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城市对乡村的反哺,甚至在制度设计中可以考虑非对称优惠原则[②],真正实现产富于民、藏富于民。其三,社区发展权理论内含的文化要素。文化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文化发展对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设,促进公民政治价值、政治意识和政治态度的改变,同时文化对经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发展动力,因此文化要素是社区发展权理论的重要内容。社区发展权理论的文化要素,既包括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又包括农村先进文化与农村文化多样性的发展,还包括农村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等。
第六,社区发展权理论的研究范式。范式多被用来描述或表征一种理论模型、一种框架、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理解现实的体系、科学共同体的共识。范式的功能主要在于:理顺和总结现实,理解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预期和预测未来的发展,从不重要的东西中区分出重要的东西,弄清我们应该选择哪条道路来实现我们的目标。[14](P9-10)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建构社区发展权理论。其一是以利益为视角,通过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形成农民的发展利益。人是社会关系的综合,人的所有行为都与利益相关,在保证存量利益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农民的增量利益,从而保证农民的发展利益。社区发展权建构以农民发展利益为基点,在不断增加供农民参与分配的利益总量同时,改变传统的农民弱势身份,平等的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农村社区的建设为农民发展利益的分享提供了现实载体,因此从利益角度研究社区发展权理论是非常重要的。其二是农民权益保护从平等生存权向平等发展权的转变。生存权是人权中的首要问题,是人所享有的延续生命应具备的生活条件有关的权利。生存权是发展权实现的基础和条件,而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延续和发展,因此二者在现实中应是统一的。随着社会发展,城市社会取得巨大成就、工业快速发展,而广大农村地区发展仍显滞后,传统自然农业并未彻底改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城市公民差距逐步拉大,这种城乡差别已成为抑制和谐社会建构的重要影响因素。促进农民全面自由充分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促进农民权益保护从平等生存权向平等发展权转变是重要思路。其三是主客体的哲学关系变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分析,我们发现,单纯对客体或对主体的认识与把握都不是人类的终极追求,只有从主客体相互间关系中,对主客体进行认识和把握,达到主客体的最高状态的统一,才是人类终极追求的指向,这即表现为人类对真、善、美的永恒追求。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基础来理解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并认为“主体现实的本质力量对外部世界的有效掌握达到什么范围和程度,外部世界就能够在这个有效的范围内和程度上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现实客体,反之外部世界在何种范围和程度上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现实客体,就相应地表现和确证主体的本质力量对外部世界的有效掌握达到什么范围和程度。马克思主义在实践基础上的主客相互适应的世界,超越了西方旧哲学的‘主客二分’的世界,它也不同于中国式的主客相融的人的天机盎然的原发世界,然而却没有窒息人的超越本性,而沦为机械唯物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立足于实践呼唤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并不只是在人仅仅作为生产力的模式中才能完满展示,而是反对‘人作为单纯的劳动人的抽象存在’。”[15](P106)人作为社会主体,只有能动地用理论和实践的方式把握客体,主动地、有选择地、创造性地改造客体,在主体的对象化活动中自觉实现人的目的,在客体的改变了的形态中确证主体的力量,同时也使主体本身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其四是市民社区的三元结构。根据米格戴尔的“国家的社会嵌入与互动论”可以推断,个人、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界是通过互动而内生的,是相互转变的,不是一成不变的。[16]这一分析方法与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即“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的分析范式形成了明显的对照。“国家的社会嵌入与互动论”分析范式强调人们必须意识到,私人领域(个人权利域)、公民社会、有限政府的形成是通过互动内生而成的。这意味着,私人领域、公民社会和政府三者之间往往存在着较量推拉关系。私人领域和公民社会的形成和维护能够促成有限政府,从而达致多赢格局。市民社会的社区是社会发展必然要求,而市民社区中从政治、经济与文化三元结构出发,其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体系。
四、新农村建设:保护农民权益的社区发展权理论新实践
权利是主体和客体共同结合的产物,不是单纯的主体存在,也不是单纯的客体存在,权利的存在与相应外部环境紧密相连,包括文化、经济、环境等。发展权具有主体双重性,但应明确集体发展权,最终也是为了个体发展权的实现,同时主体发展权某种程度上也依赖于客体物质资源的发展。因此,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社区发展权理论,以主客体互动的双重角度,以社区建构为现实载体,通过基于社区个体的共同发展实现全社会的发展,体现人的价值,真正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未来发展方略之一,既从理念上契合了社区发展权理论,同时又是社区发展权理论的全新实践。
整个社会由三大部门组成,第一部门是政府组织,第二部门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第三部门则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社区属于社会第三部门组织,在社区发展权理论下,农民权益保护必须明确对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权力进行配置。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政治的、工业的和商业的社团,甚至科学和文艺的社团,都像是一个不能随意限制或暗中加以迫害的既有知识又有力量的公民,它们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反对政府的无礼要求的时候,也保护了公民全体的自由。”[17](P881)从社会治理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出发,以农村社区构建促进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社区具有区别于城市社区的自身特点,主要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口为主,人口密度和人口规模相对较小的社区,其具有人口密度低,同质性强,流动性强,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受传统势力影响较大,社区成员血缘关系浓厚等特点。[18](P10-11)我们认为应着力发展社区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优化社区治理结构,增强基层民主,以发展促规范,以发展促保障,具体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实践社区发展权理论,从而促进农民权益的共同实现。
第一,建设农村社区企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生产发展是新农村的强大物质基础,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发展的重要部分,其中农村社区企业是重要力量。我国农村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组织形式从分田分地到合作化,再到家庭联产承包,基本上遵循着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激发劳动热情,但必须明确不同的产业形式,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产生的效益也不尽相同。农村社区自治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正式组织实现,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非正式组织来实现,如以技术、劳务、资本等方面的自愿合作为基础的经济利益组织或其他以自律、避险和公益为目的的民众组织,同时也可能是二者的有效融合,正式组织以非正式组织为条件发展。纵观农村社会发展历史,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必然,而单靠目前松散的农户个体是无法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因此加快建立农村社区企业,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非常重要的。农村社区企业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其一,整合内外部资源,充分抓住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利用中央新农村建设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争取更好的发展环境。如充分利用公共产品的形式,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农业发展服务。其二,灵活发挥地方优势,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农村社区建设应依据农村的内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地理资源优势,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以农业产业化为基础,加强对农业衍生品的加工,积极进入第二、三产业,从而建立以农村社区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并存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农村社区发展可以考虑充分的与土地发展权融合,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如果我国土地发展权实行土地所有者权属安排,则农村社区可以从农村集体对拥有土地发展权为条件和基础,采取如土地入股等多种合作形式,以农村特有的资源环境,促进农村技术、资金发展,从而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
第二,优化农村社区治理,促进农民平等参与,防止权力异化。农村社区是农村自治的重要形式,其民主治理需要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而目前农村自治受行政权力干预较大,“越位”与“错位”现象严重。首先,应进行农村社区权力合理配置,在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农村社区治理从行政权力的单向制约向多元权力互动转变,从政府型主导逐渐向社会型主导转变,形成社区组织凭借社区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实现社区完全自治,完善农村社区的直接选举制度,从而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基本自主权力:财务自主权、日常事务决策权、干部人事任免权、民主监督权、不合理摊派拒绝权、管理自主权。农村社区治理的优化,不仅强化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而且从制度上拓展了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和途径,从而最终保护了农民的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促进农民发展权的实现。其次,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部分,但对于处在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交织的历史时期,农村社区既要大力发展,又要强化农村社区的控制,以避免权力被异化,而侵害农民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目前,广大农民素质相对低下等诸多现实性问题,农村社区容易出现农村个别精英主义歪曲民主,重视短期效益,而无视长期效益,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社区建设应明确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筹协调发展的目标,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们认为,首先应坚持党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其次,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社区民主治理制度,强化运行程序。再次,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强化农村社区治理透明化。最后,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强化农民的权利意识。最后,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最主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是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他们基本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在农地发展中,农地一旦被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便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同时也丧失了基本生活来源和从事农业生产建设活动的现实基础,农村社区的民主参与对于农民平等参与农地发展利益分配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应建立以发展权为中心的农民土地合作形式,真正贯彻民有、民管、民享原则。
第三,活跃农村社区文化,促进农村文化繁荣与发展。农村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农民创新为基础逐渐形成的文化,具有明显的封闭性、边缘性和落后性。我国广大农村积淀了深厚的传统文化,古典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农业社会,社会形态代代相传,历久不变,这种“闭固性的风格”在社会高速发展中产生了传统与现代文化的矛盾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区的建设能很好促进农村文化的发展。其一,农村传统文化的传承。广大农村地区积淀了我国传统优秀的文化,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传统优秀文化都面临断层与遗失,而一些落后的乡俗民风却逐渐兴起,这极大影响到农村文化的发展。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传统文化传承提供了现实载体,为农村文化事业提供各种服务体系,以社区组织的形式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活跃农民文化生活,满足农民的文化生活需求。其二,农村文化教育的优化。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促进农民文化发展权的实现,促进农村文化教育结构完善,从初级教育到职业教育,再到道德素质教育等,形成完整的农村文化教育体系。农村社区能很好的促进农村文化教育体系的完善,可以通过农村社区,以公共产品的形式为农村地区提供教育设施,并能很好的反映农民群体的意见。同时,农村社区可以很好的组织农民职业培训,为其提供服务和组织载体。其三,农村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融合。农村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是目前农村文化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促进农村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融合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的现代文化对农村传统生活的影响,一方面是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对外的发展。农村社区能为文化融合提供很好的载体,如农村社区组织文化下乡与乡戏进城活动等。
结束语:权利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它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然而在农村社会发展中出现了现实与这种价值追求的偏差,从而也就出现了农民权益保护问题,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发展权为核心,转变权益保护理念,融合主客体和谐发展视野,在发展民主构建社区发展权,促进农民全面自由充分发展,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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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5 号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3 月31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四月三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是指代表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第三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不得开展与航空运输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 民航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对代表机构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
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过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二) 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1、民航总局出具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1、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企业与民航总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2、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4、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 民航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民航总局做出批准设立代表机构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该代表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应与民航总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驻在期自民航总局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驻在期满如需延期,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须提前四十五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申请延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民航总局出具的有效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登记证复印件。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企业与民航总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2、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限应与民航总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延展期限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限一般为三年。代表机构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民航总局颁发延期批准证书,代表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要求变更代表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办公地址,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在同一城市变更代表机构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
第十六条 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民航总局颁发变更批准证书,代表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证书由民航总局予以注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撤销其代表机构的,应在终止前三十日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撤销代表机构通知书,并提供原批准证书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其他申请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有关文件、材料的法律效力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三)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
(四)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本条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任其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中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代表机构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国家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三)拟任人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一式二份;
(四)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代表的,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该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二)该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三)拟任人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第四章 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依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代表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常驻代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外国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委派常驻代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0年12月4日《关于执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民航际字第399号]同时废止。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5号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

(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

(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

(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

(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具有防虫、防霉处理设施;

(五)成品存放场所应当独立,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

(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

(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第十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厂区平面图;

(四)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五)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的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企业类别,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三)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四条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三)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以下简称厂检记录单)(附件2)。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一)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

第十八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执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检查厂检记录以及厂检员对各项防疫措施实施监督的情况和相应记录;

(四)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一)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

(四)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

考 核 申 请 表







企 业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申 请 表 编 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填 表 说 明



(一) 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 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清楚。

(三) 加﹡的栏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生产加工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工商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mail


近二年

总产值
年产值 万元,其中出口总值 万元

年产值 万元,其中出口总值 万元

近二年出口批次、主要

品种及输往国家(地区)


加工车间

名称及面积


晒场
面积:

原料仓库
面积: 平方米;容量 吨

半成品仓库
面积: 平方米;容量 吨

成品仓库
面积: 平方米;容量 吨

生产企业

申请意见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考 核 记 录*

考核内容
有(是)

(√)
无(否)

(╳)
情况简要说明
















1、生产加工管理制度






2、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防疫制度




3、 厂检员对生产、加工、存放等环防疫措施的监督制度

节的防疫措施实施监督制度




4、厂检员管理制度



















1、配备有专职厂检员




2、厂检员经过培训合格




3、厂检员对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实施监督的记录等




4、厂检记录





















1、产品防虫、防霉工艺




2、防虫、防霉处理设施




3、防虫、防霉处理设施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




4、相关检测仪器





















1、专用的原料存放区域




2、专用的生产加工区域




3、生产加工区域无边、角料等杂物长期堆放




4、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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