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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12:22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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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禁毒委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禁毒委发[2002]1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及国务院关于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和环境保护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决定,从2003年春季开始,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主题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和关注民族未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当前,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我国的毒品问题仍在发展蔓延,青少年吸毒人数持续上升。特别是在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吸食、制贩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又来势迅猛,严重影响青少年一代的身心健康。抓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注民族未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在既往工作基础上,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力抓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
  二、加强协作,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注重协作配合,加强对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经费上的支持。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由禁毒、综治、教育行政、团组织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问题,部署检查工作,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健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要充分履行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学校无涉毒现象作为综合评定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指导和帮助中小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禁毒教育主题团(队)日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禁毒自护教育”培训班、夏令营等,使中小学生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课外和校外活动中接受毒品预防教育。
  各级综治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强化禁毒法制教育,加强对中小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管理和考核。
  各级禁毒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支持、指导同级教育行政、综治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课内外、校内外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师资培训工作,并根据需要选派骨干到中小学校举办禁毒知识讲座;要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和戒毒所,积极开展直观教育,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
  三、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2003年春季开始,全国中小学校从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主题教育,在原有每学年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基础上,拓展为两堂课,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中小学校要将毒品预防主题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确定负责毒品预防教育的骨干教师,切实安排好课堂教学,增强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发挥好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抓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主题教育各项措施的督促和检查,切实通过课堂教学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使中小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预防毒品的基本知识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确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掌握拒绝毒品的方法与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四、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课业安排,初中二年级是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的最佳时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学校要在普遍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同时,把初中二年级学生作为毒品预防主题教育的重点。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课堂教学、团日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加大毒品预防教育力度,并不断探索适合于初二学生特点的教育方式和方法。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重点抓好若干所“中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示范学校”,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导向和辐射作用,以典型带动全局,并运用解剖麻雀的方法,不断探求规律特点,推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示范学校的日常工作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禁毒、综治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积极辅助。
  五、坚持以学校教育为主,社区教育辅助,形成点、面结合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格局
  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在坚持学校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辅助作用,避免形成校外教育的盲区。要将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与现有的创建“无毒社区”、“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不让毒品进我家”以及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契机,掀起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高潮。
  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加强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建设,并以此为阵地,面向中小学生和社区闲散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形成学校与社区点面结合、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互补的毒品预防教育格局。要通过组织知心家庭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和亲子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远离毒品的方法,以此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社会、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和监督。
  为更好地掌握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情况,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将重点联系100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有关工作由团中央做出部署。
  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推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是一项关系祖国和民族未来的长期性工作。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本着对国家和民族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推进工作。要善于在实践中积累和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好的做法和经验上报国家禁毒委办公室、中央综治办督导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团中央权益部。
  国家禁毒委员会将会同教育部在中小学相关教材中开展禁毒渗透教学,组织专家编写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教学大纲和相关教育材料,开展禁毒教育师资培训,制作印送中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挂图等,并会同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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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开道急送孕妇体现法的善治价值
                杨 涛

3月26日,一名孕妇在出租车上羊水破裂。在警用摩托开道下,出租车将孕妇送到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一小时后,一对双胞胎顺利降生。(《新京报》3月27日)
读到这则新闻,我颇感到欣慰,交警在孕妇即将临产时,果断地为其开道,赢得了抢救生命的宝贵几分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值得赞赏。
但是,并不是每个地方的执法人员都有这种理念。我的手头就有二个恶劣的典型:一是2000年7月16日早晨,四川威远县年仅21岁的孕妇徐文英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突遭当地交通运政执法人员的检查,耽误20多分钟,以致孕妇死亡(《羊城晚报》2000年8月7日);二是2000年8月22日上午10时,即将临盆的孕妇叶艳红乘坐三轮“板的”赶往沈阳市法库县镇医院生孩子,就在离医院还有5分钟路的十字街口上,执勤交警以“此为迎宾道,不许‘板的’过”为由命令他们绕行,结果5分钟的路变成半小时,刚到医院门口,孩子就从妈妈的裤腿里掉到了地上,没等抢救,小男婴就夭折而死了。(《羊城晚报》2000年8月23日)
从表面上看,北京的交警为临产的孕妇开道,允许出租车闯红灯,是违反了交通法规,是不遵守规则的表现;而威远县的运政执法人员进行路政检查,法库县的交警不让“板的”通过迎宾道,都是依法执法,是遵守规则的表现。是的,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法治要求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规则的特权,以实现社会运行的秩序化。但是,在法治的规则之治的面纱下,我们更应当看到法的精神所在,规则只是手段,并非目的,也就是说规则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实现法的公平、正义、平等,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所以法律并不是不讲人情。在法律的制定上,我们看到有些规则貌似不平等,比如对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照顾,因为这些特殊群体在事实上无法与其他人进行竞争,必须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而在法律的实施上,同样,法律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法律也要在适用中体现法公平、正义的精神,也要考虑到实际中的人情等因素。如果在遵守法律的规则时比违反法律的规则时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并且当事人除了采取违反规则的措施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这种损害时,法律实际上也会考虑实际这种“人情”因素,给予当事人或执法者一定的变通的权力。比如在海上遇到风暴时,为逃难时而减轻船上的重量,丢弃别人的沉重的物品,从表面上,是一种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在刑法理论上,这种行为被称之为“紧急避险”,逃难的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因而,北京的交警为临产的孕妇开道,便是在执法上,充分考虑“人情”,体现维护法的实质正义,体现法的善治价值。而威远县的运政执法人员和法库县的交警的做法,不但是一种机械执法,而且是一种漠视生命权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做法。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一规定赋予警察在特殊情形下,享有根据执法当时的具体情况,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一定的变通处理的权力。在孕妇生命危在旦夕的时候,很明显,抢救其生命要大于按章通行的价值,警察必须按照当时的条件,保证抢救孕妇车辆的顺利通行,如果不履行这一权力,造成严重后果,也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当然,遵守规则,毕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任何人任意寻找借口,肆意破坏规则。因此,是否存在需要维护更大利益的情形,在情况紧急时是否需要考虑当时的“人情”等各种因素,必须在事后交由提交司法裁判,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于他人违反规则的行为提起诉讼,以防止有人故意破坏规则,滥用“维护法的实质正义”这一精神。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 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总局申报。
第六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
第七条 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三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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