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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3:16:59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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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已失效)

国务院


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

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

一、为了加强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的指导和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全国统一取高限价的生产资料,是当前价格既高又乱,供求矛盾突出的能源、原材料和重要的加工产品。
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水平,原则上按略低于现行市场调节价水平制定。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计委、经委、物资局和各主管部门定期研究限价的有关政策,检查限价的执行情况,适时公布和调整限价品种和限价水平。
四、为了控制出厂价格上涨,限制中间环节转手倒卖,层层加价,全国统一最高限价分为最高出厂限价和最高销售限价。
五、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生产资料,任何部门、企业都不得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再加价。低于最高限价销售的不受限制。
六、凡仅规定全国最高出厂限价而未规定全国最高销售限价的生产资料,其最高销售限价在最高出厂限价基础上加经营费用、运杂费、利润和应纳税金确定,其中经营费用(包括利息)、利润两项综合费率一般不得超过4%,边远地区最高不得超过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执行,并抄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供求情况,可在国家规定的品种规格以外,制定当地的最高限价,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八、计划外原油最高出厂限价按计划内高价原油出厂价格执行。
九、计划外高价汽油、煤油、柴油、省会和炼油厂所在地四十八个市场的最高批发限价及石油公司一级站的最高调拨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石化总公司统一规定。其它市场限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参照中央统一定价市场的最高限价加合理地区差价制定。最高零售限价按当地最高批发限价加批零差率确定,汽油、柴油批零差率8%,煤油8~10%。
计划外成品油非标准品最高出厂限价,按标准品最高限价加计划内高价产品牌号差价额确定。
十、生产企业自销限价生产资料,应按规定到国家和省、自治区、大中城市设立的交易市场或指定的经营单位成交,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可以执行当地最高销售限价;生产企业销售给物资经营部门的,执行最高出厂限价。
经营计划外限价生产资料,不论经过多少环节,都不得超过最高销售限价。
十一、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生产资料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监督执行,任何部门或企业超过最高限价销售,均属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黑市交易,漏税逃税行为,物价部门要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严厉打击。
十二、各部门、各地区已经制定的最高限价,凡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或与发布的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有出入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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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暂住人口系指非本市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
(一)途经本市中转的短暂留宿人员;
(二)来市区探亲、访友、参观、治病、旅游、学习、寄读、寄养以及因公出差人员;
(三)来市区从事建筑、安装、运输、采掘、种养业等劳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流散工;
(四)来市区从事经营工业、商业、建筑业、修理加工业、旧货收购业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人员;
(五)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和外地驻穗机构中的暂住人员。
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区暂住的人口和所有留宿或招用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学校、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部队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央、省、部队及外地驻穗机构和私人出租屋、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暂住人口未经暂住地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搭建住房、工棚。公安、民政和城建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做好对盲目流入本市区的乞讨人员、露宿街头及乱搭乱建住宿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清理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区的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及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六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户口管理
第七条 所有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居民住户户主,应督促和教育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户口;来市区暂住的人口必须依照户口管理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八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的人员,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期满时应办理注销或延期手续:
(一)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驻穗机构)内或居民家中住宿超过三日以上的,应在三日之内(港、澳、台同胞、华侨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单位、户主或本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口临时申报站申报暂住登记;
(二)住宿在宾馆、旅店、招待所或私人出租屋的,按旅馆业和出租屋管理规定办理旅客住宿登记或暂住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五款的人员,在到达本市区三天之内,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上证明,已婚育龄人员还须持街(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广州市暂住证》。
来市从事劳务或经营活动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劳务经营管理
第十条 凡来市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在本市有相对固定住所,凭有关证明和《广州市暂住证》,已婚育龄人员还须持街(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暂住地街、镇暂住人口管理站登记,方准在市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凡需招用临时劳务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必须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确需招用外地劳动力的,要优先从本市郊县招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需招用省外劳动力的,必须报市劳动局审批。未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招用外来劳务人员,严禁招用盲目流入本市的外省劳动力。
第十三条 招用本省其他市、县劳务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业户,要在招工前将用工计划按管理范围报劳动管理部门审批:
(一)市属单位(含联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报市劳动局审批;
(二)区属及街、镇下属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工商业户招用外来劳务人员报所在地的区劳动局审批。
第十四条 招用的外地劳务人员,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人员还需持当地街(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准生证》,向市、区劳动管理部门申办用工手续,领取《广州市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招用外来劳务人员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要贯彻“谁用工、谁教育、谁主管”的原则,加强管理教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措施,指定治安责任人,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对招用的外来劳务人员,要按住地逐人造册登记,送所在街、镇暂住人口管理站备案。增减人员要及时填报。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对被招用的外来劳务人员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须到原批准用工的劳动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八条 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在使用外来劳动力发生争议时,由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劳动、城建、工商、计划生育、民政、税务、房管、经协办等部门以及广州军区有关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市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其常设办事机构为市政府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掌握全市暂住人口情况,协调管理。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区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公安分局,负责所属街、镇暂住人口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街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暂住人口管理站,对辖内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若干名管理暂住人口工作人员。其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对辖内所有暂住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三)加强辖内出租屋的管理;
(四)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的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居民)招用或留宿暂住人员的治安、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管理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征收城市建设管理服务费;
(六)对辖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当事人提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征收城市建设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市区从事劳务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含从事环卫、保安、保姆职业的人员以及境外人员),每人每月征收城市建设管理服务费十元,其中从事种养业、林业的每人每月征收五元。
城市建设管理服务费由招用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外来从事经营者交纳。
征收城市建设管理服务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服务费用于劳动、治安、卫生、城建、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管理开支和聘请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费用,但不包括国家法定的税收、领取营业执照收费及其他证件工本费。
本规定实施后,本市过去对暂住人口的各种收费一律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立名目对暂住人口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征收的城市建设管理服务费全部上缴市、区财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凡连反户口和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工商、劳动、计划生育及其他方面规定的,由主管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外来经营者,逾期不缴交城市建设管理服务费的,予以教育、劝告、限期缴交,逾期仍不缴交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不服裁定的,可在接到裁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执罚部门应给被罚款人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地方财政,按罚没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未按本规定办理的,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违反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市属四县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0年6月22日
处理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发生的纠纷时,必须区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品种适用性问题或是技术服务问题,才能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品种推广者和技术服务者谁来承担。要分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相当不易。下面以一案例简述之。
案例简介。2010年4月,内蒙古的侯某引领内蒙古的种子使用者来到北京的焦某处要求购买向日葵品种LD5009 的种子。焦某与山西的曹某联系好货源后,与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货。曹某与侯某签订了购买“葵花 5009种籽819.5kg”的购种合同,给侯某出具了销售“葵花籽5009”的购种发票,焦某以中证人名义在购种合同书上签字。侯某将购进的该向日葵种子出售给种子使用者。种子使用者经试种发现该向日葵的特征同LD5009向日葵的特征不符,经追问原因,种子生产商山西的武某承认该种子不是LD5009,而是SF669,但可保证产量不低于LD5009,并由曹某出具了保证书。种子使用者将该向日葵种子种植148hm2后,产量明显低于同期同地种植LD5009的产量。经鉴定,该向日葵种子为假种子,减产造成可得利益损失3526590.33元。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将焦某和曹某(武某在逃)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焦某和曹某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7万元。
1进行种子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生产商,应对销售包装的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生产商是指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种子生产商必须是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活动,向种子销售商供应销售包装种子的经营者。
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和生产商是武某。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武某对加工、包装的种子质量负责。焦某与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取向日葵销售包装种子由侯某运回出售的事实,证明焦某和侯某没有实行种子加工、分级、包装和运输、贮藏的行为。种子销售商没有加工、包装种子,一般不知道、不影响销售包装种子的实物质量,不应对销售包装种子的质量负责。案例中的曹某、焦某和侯某不应对种子的质量负责。
2 不具有种子标签标注义务的种子销售商,不应对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销售商是指出售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
种子销售商包括三类:第一类是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出售自己加工处理标识的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第二类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第三类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出售其他种子生产商加工处理标识的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
种子销售商中的第一类,与种子生产商属于同一主体;此类种子销售商或是种子生产商自己或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此类种子销售商既是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活动的种子生产商,又是出售自己加工处理标识的包装种子的种子销售商。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产品责任和因品种推广问题造成损失的行为责任,都由其自行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其是种子生产商还是种子销售商,没有实际意义。
种子销售商中的第二类,种子销售商和种子生产商是两个从属的主体;种子销售商从属于种子生产商,是种子生产商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种子生产商出售种子。此类种子销售商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种子生产商对种子销售商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生产商予以赔偿;也可以由种子销售商先行赔偿后向种子生产商追偿。这种追偿,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承担产品责任遭受的损失,又包括因品种推广问题承担行为责任遭受的损失。此类种子销售商,既不承担种子质量责任,又不承担品种推广责任。
种子销售商中的第三类,种子销售商和种子生产商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此类种子销售商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种子销售商出售种子生产商加工处理标识的包装种子,同时推广包装种子对应的品种。此类种子销售商不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销售商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商或者其他种子销售商追偿。种子使用者因品种引种推广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销售商赔偿后,无权向种子生产商或者其他种子销售商追偿。实践中,将这一类种子销售商与种子生产商予以区分,有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案例涉及的就是这类种子销售商。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商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构成犯罪的,种子生产商应负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种子销售商无权标识种子,不知道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是否相符,不应对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负责。焦某和侯某是种子销售商,不是种子生产商,没有实行种子标签标注的行为,不应对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负责。
3提供虚假品种说明的品种推广者,应对品种说明的种子质量负责。
品种推广者是指通过品种说明、种子广告等方式把品种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负有品种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义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法律还规定了品种说明的方式和内容。由于品种说明和种子广告属于品种推广的范畴,所以这里的种子经营者在经营种子的同时又推广了品种,是种子经营者和品种推广者的复合主体。
种子经营者没有依法履行品种说明和种子广告义务的,应对品种说明和种子广告的种子质量负责。涉案种子是由武某生产和加工处理、包装、标识的;只有作为生产者和生产商的武某才知道涉案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和种子的质量状况。武某没有履行品种说明义务,告知的品种性状和栽培措施不真实,未告知品种适宜种植的生态区等使用条件,是造成减产事故的主要原因。种子销售商焦某不是品种的选育者和推广者,不知道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没有实施品种说明行为,不应对品种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造成的损失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曹某利用合同和发票对品种名称作虚假说明,属于虚假品种说明行为,应对未能避免和阻止发生品种不适应造成损失的违法推广品种的种子质量事故负责。种子使用者和侯某要求购买的、焦某联系的向日葵的品种名称都是LD5009,如果曹某不用语言并在购种合同和购种发票上不将品种名称写成引人误解的5009,种子使用者、侯某和焦某就可以发现不是所要购买的品种的种子,通过拒绝接收该种子而杜绝发生品种不适应的种子质量事故。曹某利用购种合同和购种发票对品种名称作虚假说明,属于欺诈。曹某应对利用购种合同和购种发票对品种名称作虚假说明的种子质量负责。曹某应当承担的是品种推广者违法品种说明的行为责任;曹某未对种子进行清选、加工处理和包装,不应承担种子(实物)的质量责任。
4提供虚假咨询服务的技术服务者,应对咨询服务的种子质量负责。
技术服务者是指通过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栽培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全过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在种子使用者经试种发现涉案种子与LD5009的性状不同和种子生产商法定代表人武某承认该种子不是LD5009时,完全可以采取改种其他品种等措施防止发生品种不适用的种子质量事故。武某、曹某采取承诺该种子的产量不低于LD5009并以出具保证书的方式提供虚假的咨询服务,致使种子使用者将假种子播种造成种子质量事故,武某、曹某应当承担销售假种子和利用技术服务欺诈种子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
作者联系方式: Email:whj148@yahoo.com.cn,
手机:13605306590、1590103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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