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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49:56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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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年。2006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深入落实《政府采购法》,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围绕制度建设抓规范,围绕信息化建设抓效率,围绕提高队伍素质抓培训,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服务基层,努力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基础管理,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
(一)继续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推进 “总局—省局”两层工作架构的管理体制建设,着力加强省级国税局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一是省级国税局务必认真落实“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或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要求,坚决纠正少数地区或部门各自为政、多头采购、分头管理的现象;二是严格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省级国税局应按照总局关于政府采购应当“设置综合管理岗、项目操作岗、审核监督岗、合同执行岗,并配备3到5名专职人员”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尽快充实人员,逐步做到专人专岗。三是有条件的省级国税局应当逐步明确地市级国税局政府采购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并按照实际需要设置政府采购岗位或专职工作人员。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总局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强化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奠定基础。
  省级国税局应当根据总局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方案,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三)不断加强运行体系建设。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运行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强化“集中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集体审议、集体决策的领导机制。各级国税局要进一步强化集中采购部门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公开透明和集体审议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继续强化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坚持财政部对中央部委及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综合性监督管理,坚持国税系统内部政府采购预算、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专业性监督,并积极探索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努力建立国税系统综合性监督、内部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相互补充、形成合力、运行有序、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立体化监督制约体系。
  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按程序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积极探索和建立国税系统内部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检查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二、坚持依法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将根据国务院2006年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明确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范围及职责权限,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标准,严格执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标准和采购程序,按要求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六)认真做好信息化等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今年是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启动之年,要认真做好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确保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做好税务登记证印制项目的招标采购及相关配套工作;依据税务制服改革进程和基层实际需求,认真做好税务制服面料和制作等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加强分散采购管理力度。各级国税局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降低的原则,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拓宽分散采购管理范围,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工作。各省级国税局应按照适当集中、规模采购的原则,加大对分散采购的集中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依法按规定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和约束范围。
  (八)严格执行报批报备制度。报批报备制度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关于备案和审批管理的规定,对采购方式的报批、报备或变更,应报备案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情况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报批报备工作。
  三、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九)积极推进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总局将对计算机、PC服务器、扫描仪、打印机、网络设备、UPS电源、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汽车、税务制服面料等项目实施协议供货,努力为基层采购提供便捷服务。
  各省级国税局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用于本系统的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等工作模式,以利更好服务基层,提高工作效率。
  (十)进一步完善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和“跟标+定点”采购制度。按照明确概念,规范程序,扩大范围,细化内容,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跟标采购、“跟标+定点”及定点采购等多种工作模式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将继续扩大跟标采购范围,对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急需的小型机、存储设备、安全产品等项目,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将主要通过跟标采购、“跟标+定点”等形式实施采购。
  各省级国税局对汽车保险、加油、维修等项目,应积极尝试定点采购,不断扩大服务类项目的定点采购范围。
  (十一)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级国税局要认真规范和加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业务、技术、商务需求编制等基础工作;在规范的前提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简化办理手续和操作环节;要充分借助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要实行项目督办制度和超时预警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今年,总局将尽快开发国税系统网上采购管理系统、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网上管理系统,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平台为依托,积极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工作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现代科学、信息化等多种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十二)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信息统计工作。2006年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准确性,切实做到与政府采购预算相衔接;继续做好信息统计工作,按要求将基建工程项目、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本单位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项目,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力求统计准确;要重点加强易漏项目的统计,加强对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干部队伍
  (十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国税局要重视对政府采购制度和工作的宣传,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平台为载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形式,深入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各类采购信息、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上的宣传报导力度,积极参与《中国税务报》政府采购专刊和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的投稿和评论工作,及时反映各地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映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动态,宣传政府采购工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努力营造依法采购的良好工作和社会环境。
  2006年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培训力度,举办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各省级国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制度,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本系统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总局和省局两级培训制度,加强分类指导,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系统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十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和巩固基层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点围绕“四个体系”落实情况和加强分散采购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逐步解决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研究和试行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考评制度,积极探讨和研究在国库集中支付情况下,如何严格程序、完善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按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节能产品、无线局域网络产品和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并努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
(十五)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专业干部的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各项长效机制;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守“四条高压线”,树立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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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经济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经济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愿意重申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所表明的共同目标和任务;
  注意到这些目标和任务包括发展工业和技术专长的商业性交流;
  确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并使其多样化的重要性;
  为了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并做出与此目标相一致的适当努力,以达到两国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实现双边贸易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和便利两国间发展经济合作。
  二、缔约各方应特别鼓励本国的有关组织和企业同对方国家的有关组织和企业探讨从事经济合作项目的可能性,在适当时签订合同和作出其他安排。
  三、缔约各方在其本国内应对对方的有关组织和企业按照本议定书规定所开展的活动给予适当的便利。

  第三条
  一、两国的经济合作可以通过合作生产、合作销售、合资经营、补偿贸易、许可证协议、技术服务、专业咨询、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其他双方可接受的安排进行。
  二、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就各个项目进行合作的决定以及为实施这些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和作出的其他安排,均应由这些组织和企业负责。
  三、在考虑发展经济合作项目的机会时,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应特别注意:
  (一)农业,包括:农业机械,畜牧业,牧场发展,试验农场,精耕,大面积旱地耕作,排灌系统;
  (二)建筑工业,包括:建筑机械,混凝土作业、应用和技术,高层建筑技术;
  (三)森林产品工业,包括:森林营造,木材综合利用,林产品加工,纸浆和纸的制造;
  (四)轻工业,包括:工艺品,鞋类,其他日用消费品,用于出口和内销的牲畜和食品加工机械、工具和设备;
  (五)运输和物资装卸设备,包括:港口、矿山、散装货物集散地和粮仓系统使用的设备;
  (六)矿业,包括:探矿、采矿以及加工方面的技术和设备;
  (七)包装,包括:包装物料,制罐,纸和纸板包装,托盘,收缩包装;
  (八)动力工业,包括:水力和火力发电,输电和配电;
  (九)石油勘探、开发、炼制和运输。

  第四条 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签订的经济合作合同和做出的其他安排应当符合两国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第五条
  一、为在本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领域内促进合作,缔约双方应按照各自的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和要求,在尽可能优惠的基础上,对发展相互满意的金融安排给予鼓励和便利。
  二、为履行本议定书范围内各项交易所产生的支付,可以双方均可接受的、可兑换的货币办理,或按照有关组织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其他安排办理。上述支付应符合两国的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和要求。

  第六条 为了实施本议定书,根据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第八条规定所建立的联合贸易委员会应负责审核两国经济合作进展情况,并可就本议定书中所提及的事项向两国政府提出建议。

  第七条 本议定书应视为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补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相同。贸易协定的延长或终止应同时适用于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堪培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刘 希 文          约翰·道格拉斯·安东尼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波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值此中波建交五十五周年之际,应波兰共和国总统亚历山大·克瓦希涅夫斯基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00四年六月八日至十日对波兰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传统友好关系,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深化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决定建立中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发表以下联合声明: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中波关系发展顺利,双方在外交、经贸、科技等领域已形成磋商机制,各领域合作取得一系列成果。双方相信,保持和发展各领域互利合作,符合两国根本利益,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安全。双方同意扩大对话,保持两国国家、政府、议会及其他国家机构的领导人经常接触,发展双边各领域的互利合作。

二、双方表示,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尊重并支持对方为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双方注意到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价值观念和人权方面观点的差异。双方认为,这些差异不应影响双边关系的发展,愿就此进行建设性对话与交流。

三、双方决心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双方高度重视经贸关系,愿在伙伴、平衡和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和提升双边贸易规模和水平并进行建设性合作。两国政府将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企业间的直接合作提供便利,支持本国企业到对方投资,支持根据市场和世贸组织规则进行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

五、双方认为,面对目前变化着的国际形势,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必要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共同合作。

六、双方主张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双方支持联合国改革,维护其权威,加强其作用,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双方愿在联合国机构内就此加强合作。

七、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积极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双方愿在国际反恐斗争、军控和防扩散、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等重大全球性问题上保持磋商与沟通。

八、双方支持两国司法、金融监督、海关、内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经济犯罪的斗争中积极配合。

九、中方视波兰为中东欧重要国家,赞赏波兰近年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并在本地区及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相信波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将推动中波关系新的发展。

十、波方赞赏中国近年来经济加速增长所取得的成就以及中国为维护和巩固亚洲及世界和平在联合国等国际舞台上的积极参与。

十一、波兰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不变,反对任何旨在改变台湾地位、导致台海局势紧张的做法。支持中国和平统一。

十二、双方将支持扩大人员交往,这有助于促进双边在文化、教育、卫生、科技、旅游、体育等领域的合作发展。双方还将鼓励两国地方和民间机构开展直接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波兰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亚历山大·克瓦希涅夫斯基



二00四年六月八日于华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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