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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4:03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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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9日)

深办发〔2006〕9号

   《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集体上访,规范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上访,是指信访人5人以上,采取走访形式向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处置集体上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的关系,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 处置集体上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就地解决集体上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以疏导教育为主,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代表市委、市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部署全市集体上访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上访处置工作机制;
   (二)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置涉及全市或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集体上访;
   (三)督促检查各区、各部门处置集体上访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区委、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集体上访处置工作,制定工作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
   (二)预防和控制集体上访,组织开展集体上访隐患排查,及时调处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本辖区;
   (三)组织处置本辖区已发生的集体上访,协调处理并做好督促检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主动配合上级党委、政府处置辖区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把上访人接回并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信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做好群众到本级党委、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以下称规定场所)集体上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必要时协助处理在其它场所发生的集体上访活动;
   (二)受理、交办、转送、督办集体上访事项;
   (三)组织协调有关辖区、责任单位及其他涉事单位做好越级集体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研究、分析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五)向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集体上访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党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的巡逻,维持集体上访现场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二)协助集体上访接待部门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对集体上访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四)收集并固定集体上访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证据,适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群众到本单位集体上访的接待工作,受理、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二)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提出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诉讼、行政复议事项;
   (三)综合运用法律、教育、调解等多种手段处置涉法涉诉集体上访,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做好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并协助群众来源地、涉事单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做好群众到本单位集体上访的接待工作,受理、办理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并及时答复上访群众;
   (二)承办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的集体上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和交办转送要求作出处理;
   (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引导上访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积极配合做好越级集体上访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宣传部门根据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要求,负责协调、安排有关集体上访的宣传报道工作。责任单位新闻发言人在市宣传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责任单位、信访部门处置集体上访,做好交通、救助、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集体上访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集体上访分为一般集体上访和异常集体上访。一般集体上访是指到规定场所进行的有秩序的集体上访活动;异常集体上访是指在规定场所发生的有过激行为的集体上访活动或在非规定场所发生的集体上访活动。
   第十四条一般集体上访处置程序:
   (一)集体上访接待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做好接访工作,凡上访人数超过5人的,要告知上访人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进行接访;
   (二)集体上访接待部门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集体上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集体上访事项,应当告知、引导上访人到其他机关理性反映诉求,或及时转送、转交其他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异常集体上访处置程序:
   (一)对异常集体上访,公安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维持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做好宣传、教育、疏导、说服工作;
   (二)对在非规定场所发生的异常集体上访,现场处置人员应当引导其到规定场所理性反映诉求。对经劝导愿意离去的,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安排车辆送到规定场所或返回驻地。
   第十六条越级上访处置程序:
   (一)发生群众越级进京集体上访时,市信访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责任单位和相关涉事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赶赴北京,协助中央国家机关做好上访人的劝返工作,尽快把上访人带回本地。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配合做好劝返工作;
   (二)发生群众越级到省集体上访时,市信访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责任单位和相关涉事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赶到现场,协助做好劝返工作;
   (三)发生群众越级到市集体上访时,由接待部门视情况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涉事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赶到现场参加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一)集体上访中发生下列行为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1.在党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大规模非法集会、示威,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党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损毁公共财物;
   5.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后,即按照《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深办〔2005〕51号)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集体上访人员接回后,有关责任单位要认真研究他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抓紧办理。对重大集体上访,要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限期解决。同时,要切实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其再次集体上访。
   第十九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定期通报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情况。市信访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对集体上访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完善有效预防和处置集体上访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在集体上访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府〔2005〕16号)、《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办〔2006〕13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处置集体上访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处置集体上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信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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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48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已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依法实行有偿供应,属于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未明确,并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且不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现时该地评估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需改变用途的,出让合同和行政规定中明确约定或规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收回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出让合同和行政规定未约定或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六条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除外);
  (三)符合汕尾市市区城市建设规划。
  第七条 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意见和市规划部门规划许可意见后,提交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联审会议集体研究。联审会议同意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测算,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核定土地使用者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然后组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足额收取了土地使用者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意见)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
  (三)市规划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意见)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交款凭证及土地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改变土地用途书面申请;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身份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六)属于有地上建筑物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证明;
  (七)相关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土地用途改变经批准后,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并换发相关批准文件及证书。
  第十条 要求部分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市规划的,按实际改变的面积办理相关手续。
  改变土地用途时需将其它部分面积的土地用途改作绿化、通道等公共建设用地的,为节约集约用地,应依法依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办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办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的,市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用途改变、房产交易及变更登记等手续。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注销已发的相关文件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1年4月30日,劳动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工种目录的审核和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

附: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

自1989年11月我部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以来,已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现对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标准的编写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规范》(见附件),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标准的具体编写工作。
二、标准的水平
标准的水平是标准修订工作的核心。要以目前企业技术装备和劳动管理水平为基础;也要反映出一定时期内企业的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工艺改革、产品更新换代及劳动管理改善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和大多数工人经过一定时期的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
三、标准的内容
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工作实例三个部分。
知识要求是指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知识构成与水平的要求。一般包括文化基础知识、技术业务基础知识、工具设备知识、工艺技术知识、材料和产品性能知识、经营管理知识、质量标准知识、安全防护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
技能要求是指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的构成与水平的要求。一般包括领会应用能力、语言文字能力、应用计算能力、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能力、实际操作能力、检修排障能力、事故的应变处理能力和其他相关能力。
工作实例是根据工种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列举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该会做的典型工件或工作项目。
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的各项内容,在标准编写过程中可根据行业、专业、工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作适当的选择、补充或增减。
各工种的标准是否制定工作实例,应根据工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
四、工种技术等级的设定
在科学划分工种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种的分析与评价,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人掌握其基本知识和技能所需具备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及专业培训时间的长短,合理地设定工种技术等级。对于三个技术等级(初、中、高)或两个技术等级(初、中或中、高)的工种应按照知识和技能构成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区分工种技术等级水平的程度,作为确定标准中各等级技术内容和范围的基本依据。
五、组织分工
劳动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制定“修标”工作的政策、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专家小组论证和审定各行业的工种目录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修标”工作的实施办法;成立领导机构和编审组织,组织编审本行业的工种目录及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六、审定颁发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劳动部审定的工种目录,组织本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具体编审和论证工作,在充分征求本行业和相关部门(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标准的送审稿;经劳动部组织的专家小组审定后,由劳动部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七、标准的修订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技术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工人文化、技术业务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新设置工种,制定、修订或废止标准的,须经劳动部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若需制定地区性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核准。
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技术性强。望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修标”工作按计划完成。

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规范

为使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写本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时,以此作为基本依据,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行业标准编写的具体规范。
一、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1.标准编写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标准的基本规定不得与之相违背;
2.标准中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不用概念模糊的词语,避免产生歧义;
3.标准的内容采用分序号条目的说明文体进行表述,定性描述和定量描述相结合,尽量多用定量描述,使标准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标准中的标点符号,应符合有关规定;文字应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和实施的简化汉字;
5.标准中的数值、计量单位和符号、代号、公式、化学分子式(或结构式)、图样、表格和其他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国家标准GB1.1—87第九章中的规定;

6.同一标准中的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与其他标准也应一致。同一术语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采用同一术语来表达。类似部分应采用相同的措词与表达形式。
二、标准的构成
标准的一般构成和编写顺序如下:
1.封面
封面的内容包括:标准的名称,行业、专业或工种名称,颁发单位和颁发日期。
封面的统一格式如附录A所示。
2.前言
简要说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基本情况。
3.目录
目录一般包括:
(1)工种序号
(2)专业名称
(3)工种名称
(4)工种定义
(5)适用范围
(6)等级线
(7)学徒期或熟练期
(8)页码
4.技术内容
(1)知识要求
(2)技能要求
(3)工作实例
5.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某部提出;
(2)本标准由某部负责解释;
(3)本标准由某部门、单位负责起草。
上述构成部分不是任何一个工种的标准都需要包括的。可根据工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而定。
“封面”的行业名称参照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确定。
“目录”主要涉及的项目,按《全国工种目录》内容填写。
三、标准条文的编排
标准内容按工种分等级进行叙述。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
标准条文的排列格式如附录B所示。
四、标准编写细则
1.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应大体上相对应,如知识要求中有对某一技术业务基础知识的要求,在技能要求中就应有对该要求的具体反映。
2.标准中低等级列出的各项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高等级均需具备,为节省篇幅,一般不再列出相同的要求内容。
3.工种内部各等级之间和各工种相同等级之间,在标准的水平上应大体做到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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