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和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监督,促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区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免。
第四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讨论问题、议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内的贯彻实施;
(二)讨论本地区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听取和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汇报;
(五)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和行政措施以及本地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纠正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六)接受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七)对于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地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行为,可进行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八)办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
(九)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联系本地区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应由本地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联系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
(十二)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地区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由地区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与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可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重要的工作情况,讨论研究重大问题。
第八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或者撤销职务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事先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地区行政公署任免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或进行的调查活动,应予配合。
第十条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地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必要时可通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召开全地区工作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时,应告知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可派人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可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派员参加他们组织的有关活动和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通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可组织本地区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和执法检查,评议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地区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其他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本地区内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地区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并负责答复。对地区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应认真办理。
第十八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地区财政预算,编制、工作人员、办公条件、住房等由地区行政公署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1993〕395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天津、上海、江西、湖北、江苏商检局:
日本国政府近期将从我国进口糙米和糯米。国家商检局为配合外贸部门完成紧急任务,于11月18-19日在北京召开紧急工作会议。由于日本对大米的卫生项目要求严格,共须检测四十七项农残重金属及真菌,其中有16个项目我国尚无检验方法,商检也从未做好检测,所以对商检机构在这么短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相当艰巨。
为配合外贸顺利完成出口大米任务,维护国家声誉和我商检信誉,请各局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特殊任务给予足够重视,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指定一位局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处室工作,对品质和卫生项目按会议布置的任务要求进行批批检验。同时,因任务紧,工作繁忙,各局领导在抓工作的同时,也请关心检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有关品质和农残检验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因此项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技术要求复杂,国家商检局将组成技术工作组随时赴有关局进行工作质量检查。
附件一
对日出口糙米品质检验统一规定
一、各局要立即对所辖地区出口大米加工厂按有关规定考核并注册登记,以省、(地区)、工厂顺序编号,其编号清单于12月底前报寄国家商检局;
二、根据对日出口糙米所要求的生产储存规模,质量保证条件及交通方便情况,按适当集中的原则,协助做好选定承担糙米加工任务的大米加工厂;
三、认真做好向日方寄样的工作。
1、在产地,对1000吨以上的,以1000吨取样3公斤为基数,按加工厂或仓库为单元寄送混合样,如加工厂或仓库生产存放3000吨糙米,则寄混合样9公斤;不足1000吨可按1000吨办理寄样;
2、在口岸,每船寄送6公斤混合样,分成二份,每份3公斤;
3、寄样采用白布袋并按(87)国检务字第371号文中《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铅丸签封;
4、各局必须对寄样签发样品证书,用现行空白抬头证书制证,其付本随附样品中寄给日方,正本转交执行合同的外贸公司;
5、样品证书分为产地加工厂/仓库样品证书和装船样品证书,其统一格式和用语见附件1-1、1-2。
样品证书中,×××批包括省、(地区)、工厂编号及生产批号。
6、所有样品均寄送日本谷物检字协会,其收件人及地址为:
JAPAN GRAIN INSPECTION ASSOCIATION
C/O NIPPON EXPRESS CO., LTD. NARITA
AIRPORT BR.,
ATTN:Y.MIURA
M.SONODA
TEL:0476-32-8005
四、加强批次管理,所有糙米包装袋口暂规定统一缝制布标签,布标签由有关贸易方自行缝制并按如下格式标注:
┌─────────────────┐
│ 中国糙米 │
│ (省名) │
│ 工厂代号/生产批号) │
└─────────────────┘
五、严格按ZB9.2-83《出口大米检验操作规程》作批抽样。
1、在产地加工厂或仓库,每200吨取样不少于3公斤,其样品量中共包括品质检验用样及其留样、寄样和农残检测用样;
2、装船前,在口岸仓库每船糙米抽样不少于8公斤,其中6公斤寄样,2公斤由口岸局留存;
六、对日出口糙米必须坚决实行产地检验和商检批批自验的做法。未经产地检验的,口岸局一律不受理报验;
七、为保证检验任务的完成,各局可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员和仪器,必要时,可在其所属地区局之间对人员和仪器统筹安排;
八、凡属合同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并批平均计算;
九、每装运一船,口岸局负责填写“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附后),并报国家局;
十、品质检验掌握:
1、黄变粒按ZB9.2-83检验,所需仪器设备请各局立即安排到位;
2、未熟粒按ZB22003-85国家专业标准的定义掌握;
3、要特别注意对鼠粪、玻璃、铁块等恶性杂质的检验,若抽样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在正常倒包的基础上,再扩大倒包(不少于3包),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若在室内检验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扩大抽样化比例复验一次,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
4、稻谷粒不归属杂质计算;
5、其他粮种粒均归属杂质计算。
附件1-1(略)
附件1-2(略)
附件1-3
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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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装运港 装运日期 卸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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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厂编号 生产批号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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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重量 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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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合同规定│ 品质检验结果 │ 评定 │ 出库装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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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农残检验综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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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证书号│出证日期│检验员 │复核员│主任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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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为解决对日出口糙米和糯米的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问题,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九日在北京召开紧急会议。根据本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任务量大,时间紧,检验项目多的情况,将全国涉及此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的商检机构(局、所)分成三个协作区,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检验任务。
具体划分是华北:天津商检局,河北商检局,商检研究所;东北:辽宁商检局,吉林商检局,黑龙江商检局;南方:上海商检局,江苏商检局,安徽商检局,江西商检局,湖北商检局。
此次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共47项,除10项由日方检验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商检机构承担。
附 1、对日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2、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3、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4、南方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15 涕灭威
17 杀线威
19 草甘磷
22 比久(丁酰肼)
27 灭定威(抗蚜威)
30 恶虫威
32 拿巴勿
34 丙线磷
36 格巴西(格罗西)
40 赛克嗪(赛克津)
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备注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南方片样品
35 乙嘧硫磷 南方片样品
对日本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
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限量(PPM)
1 镉 CADMIUM(cd) 1.0
2 异狄氏剂 ENDRIN N.D
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DIELDRIN N.D
4 对硫磷 PARATHION N.D
5 六六六(αβγδ) BHC 0.2
6 滴滴涕 DDT(DDE,DDD) 0.2
7 苯硫磷 EPN 0.1
8 甲奈威(西维因) CARBARYL 1.0
9 二嗪磷(二嗪农) DIAZINON 0.1
10 杀暝松 FENITROTHION(MEP) 0.2
11 倍硫磷 FENTHION 0.05
12 稻丰散 PHENTHOATE 0.05
13 马拉硫磷 MALATHION 0.1
14 无机溴 INORGANIC BROMIDE 50
15 涕灭威 ALDICARB 0.02
16 克瘟散(敌瘟磷) EDIFENPHOS(EDDP) 0.2
17 杀线威 OXAMYL 0.02
18 灭螨猛(甲基克杀螨)CHINOMETHIONAT 0.1
19 草甘磷 GLYPHOSATE 0.1
20 氯蜱硫磷(毒死蜱) CHLORPYRIFOS 0.1
21 氯氰菊酯 CYPERMETHIRIN 1.0
22 比久(丁酰肼) DAMINOZIDE N.D
(N-DIMETHYLAMIN-
OSUCCINALMIC ACID)
23 溴氰菊酯 DELTAMETHRIN 1.0
24 敌百虫 TRICHLORFON(DEP) 0.20
25 蚜灭多(完灭硫磷) VAMIDOTHION 0.2
26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 1.0
27 灭定威(抗蚜威) PRINMICARB 0.05
28 除虫菊酯 PYRETHRINS 3
29 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PERMETHRIN 2.0
30 恶虫威 BENDIOCARB 0.02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METHOPRENE 5.0
32 拿巴勿 INABENFIDE 0.05
33 抑死夫 ESPROCARB 0.1
34 丙线磷 ETHOPROPHOS 0.005
35 乙嘧硫磷 ETRIMFOS 0.1
36 格巴西(格罗西) GLUFOSINATE 0.50
37 氟罗托 FLUTOLUANIL 1.0
38 扫弗特(不利他) PRETILACHLOR 0.1
39 除草通 PENDIMETHALIN 0.05
40 赛克嗪(赛克津) METRIBUZIN 0.05
41 拿西脱 MEFENACET 0.1
42 咪路菌 MEPRONIL 2.0
43 磷化氢 HYDROGEN PHOSPHIDE
44 溴甲烷 METHYL BROMIDE
45 岛青霉 P.ISLANDICUM
46 黄绿青霉 P.CITREO-VIRIDE
47 桔青霉 P.CITRINUM
注:1.PPM百万分之一
2.N.D不得检出
南方片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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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检验项目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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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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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异狄氏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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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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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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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六六六(αβγ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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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滴滴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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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苯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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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奈威(西维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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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嗪磷(二嗪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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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杀螟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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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倍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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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稻丰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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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拉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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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机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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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涕灭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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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克瘟散(敌瘟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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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杀线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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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灭螨猛(甲基克杀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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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草甘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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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氯蜱硫磷(毒死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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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氯氰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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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比久(丁酰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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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溴氰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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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敌百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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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蚜灭多(完灭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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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甲基对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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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灭定威(抗蚜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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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除虫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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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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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恶虫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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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烯虫酯(蒙五一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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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拿巴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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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抑死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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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丙线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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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乙嘧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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