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定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定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上学、就医等公共服务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筹资渠道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定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二十二条 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不得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7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整机:每一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型号洗衣机6台(同品种同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2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备测。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各3件。
油漆件试验样品各3件(箱体)。
排水管、进水管样品各3件。
3.在企业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4.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3)。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013391
传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编:510302
电话:(020)84451692
传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号:256-517002-05
五、检验依据: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2.GB4706.24-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衣机的特
殊要求》
3.GB4706.26-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离心式脱水
机的特殊要求》
4.GB4288-92 《家用电动洗衣机》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缺陷性质:
1.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见附表1)
2.性能要求(检验项目见附件2)
七、按国标检验的产品综合判定原则:
1.按安全要求检验的项目检验时若有一台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按性能要求检验的项目,判定如下:
对A类不合格数,B类不合格数,C类不合格数允许数的判定。
(1)在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为零,B类不合格数为零,C类不合格数为1,则判为合格;
A类不合格数为2或B类不合格数为3,或C类不合格数为3,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3或C类不合格数<3,或上述两类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可对第二批受检的2台样机进行该项目检验。
(2)在第一批第二批4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1,B类不合格数≤3,C类不合格数≤4,则判定为合格;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4或C类不合格数≥5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表
┌──┬─────────────┬────┬────┬────┬──┐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缺陷性质│备注│
├──┼─────────────┼────┼────┼────┼──┤
│1 │额定值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 │分类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3 │标志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4 │防触电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6 │输入功率和电流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7 │发热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8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下工作 │ │ │ │ │
├──┼─────────────┼────┼────┼────┼──┤
│9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漏电流 │ │ │ │ │
├──┼─────────────┼────┼────┼────┼──┤
│10 │防水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1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2 │过载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3 │耐久性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4 │非正常工作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5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6 │机械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7 │结构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8 │内部布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9 │元件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0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1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2 │接地措施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3 │螺钉和接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4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缘距离 │ │ │ │ │
├──┼─────────────┼────┼────┼────┼──┤
│25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6 │防锈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7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附表2: 性能要求检验项目
┌──┬────┬──────┬──────┬─┬─────┬────┐
│ │ │ │ │使│不合格分类│ │
│序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用├─┬─┬─┤ 备注 │
│号 │ │ │ │仪│A │B │C │ │
│ │ │ │ │器│ │ │ │ │
├──┼────┼──────┼──────┼─┼─┼─┼─┼────┤
│ 1 │ 2 │ 3 │ 4 │5 │ │6 │ │ 7 │
├──┼────┼──────┼──────┼─┼─┼─┼─┼────┤
│1. │包装标志│包装箱外表面│ │ │ │√│ │GB4288- │
│ │ │应有以下各项│ │ │ │ │ │92 8.1条│
│ │ │: │ │ │ │ │ │ │
│ │ │产品名称;产│ │ │ │ │ │ │
│ │ │品型号;净重│ │ │ │ │ │ │
│ │ │(Kg);毛重 │ │ │ │ │ │ │
│ │ │(Kg)。 │ 视 检 │ │ │ │ │ │
│ │ │外形尺寸1×b│ │ │ │ │ │ │
│ │ │×h(mm);机 │ │ │ │ │ │ │
│ │ │箱颜色; │ │ │ │ │ │ │
│ │ │制造厂名;并│ │ │ │ │ │ │
│ │ │有符合GB191 │ │ │ │ │ │ │
│ │ │规定的“向上│ │ │ │ │ │ │
│ │ │”、“防湿”│ │ │ │ │ │ │
│ │ │、“小心轻放│ │ │ │ │ │ │
│ │ │”等标志。 │ │ │ │ │ │ │
│ │包装件振│包装箱包装符│按GB1019附录│ │ │ │ │GB4288- │
│ │动试验 │合GB1019的有│A中A3条规定 │ │ │ │ │92 8.2.3│
│ │ │关规定。 │的振动试验强│ │ │ │ │条 │
│ │ │ │度按流通条件│ │ │ │ │ │
│ │ │ │2。 │ │ │ │ │ │
│ │ │ │试验结果应符│ │ │ │ │ │
│ │ │ │合GB1019中2.│ │ │ │ │ │
│ │ │ │2.4.2条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或:将包装放│ │ │ │ │ │
│ │ │ │在模拟运输台│ │ │ │ │ │
│ │ │ │上进行模拟运│ │ │ │ │ │
│ │ │ │输试验。其功│ │ │ │ │ │
│ │ │ │率谱主振频率│ │ │ │ │ │
│ │ │ │: │ │ │ │ │ │
│ │ │ │ f1=2.7±0.5│ │ │ │ │ │
│ │ │ │Hz, │ │ │ │ │ │
│ │ │ │ f2=7±0.9Hz│ │ │ │ │ │
│ │ │ │ 试验后,拆│ │ │ │√│ │
│ │ │ │除包装,检查│ │ │ │ │ │
│ │ │ │整机安装牢固│ │ │ │ │ │
│ │ │ │性。 │ │ │ │ │ │
│2. │试运行 │在额定电压为│在额定电压和│ │√│ │ │GB4288- │
│ │ │220V,额定频│额定频率下通│ │ │ │ │92 5.3 │
│ │ │率为50Hz,洗│电运转控制器│ │ │ │ │ │
│ │ │衣机通电开机│的一个满量程│ │ │ │ │ │
│ │ │应能运转,定│ │ │ │ │ │ │
│ │ │时器或程控器│ │ │ │ │ │ │
│ │ │运转一个满量│ │ │ │ │ │ │
│ │ │程,无异常现│ │ │ │ │ │ │
│ │ │象出现。 │ │ │ │ │ │ │
│3. │电镀件盐│电镀件表面应│阅:电工电子│ │ │ │√│GB4288- │
│ │雾试验 │光滑细密,色│ 产品基本│ │ │ │ │92 5.16.│
│ │ │泽均匀,不得│ 环境试验│ │ │ │ │2 │
│ │ │有剥落、露底│ 规程试验│ │ │ │ │ │
│ │ │、针孔、鼓泡│ Ka:盐雾│ │ │ │ │ │
│ │ │、明显的花斑│ 试验方法│ │ │ │ │ │
│ │ │和划伤等缺陷│ GB2423. │ │ │ │ │ │
│ │ │。 │ 17-81 │ │ │ │ │ │
│4. │机箱涂饰│涂漆件或涂塑│视检 │ │ │ │ │ │
│ │层耐腐蚀│件的涂饰层应│按6.12条图3 │盐│ │ │√│GB4288- │
│ │试验 │附着力强,结│,截取200mm │雾│ │ │ │92 5.16.│
│ │ │合牢固,不应│宽50mm的机箱│箱│ │ │ │3 │
│ │ │有明显的气泡│试样一块,在│ │ │ │ │ │
│ │ │、流痕、漏涂│外表一边的中│ │ │ │ │ │
│ │ │、底漆外露、│部,用新刮脸│ │ │ │ │ │
│ │ │皱纹、裂痕等│刀划两条长 │ │ │ │ │ │
│ │ │现象。 │150mm、间距 │ │ │ │ │ │
│ │ │耐腐蚀试验后│为17mm,深达│ │ │ │ │ │
│ │ │,腐蚀宽度不│底材的平行切│ │ │ │ │ │
│ │ │应大于1mm。 │口,然后置于│ │ │ │ │ │
│ │ │ │盐雾试验箱中│ │ │ │ │ │
│ │ │ │,用浓度5的│ │ │ │ │ │
│ │ │ │食盐溶液35±│ │ │ │ │ │
│ │ │ │2℃环境中喷 │ │ │ │ │ │
│ │ │ │雾24h,取出 │ │ │ │ │ │
│ │ │ │后把表面附着│ │ │ │ │ │
│ │ │ │物充分水洗,│ │ │ │ │ │
│ │ │ │最后测定切口│ │ │ │ │ │
│ │ │ │处的锈蚀宽度│ │ │ │ │ │
│ │ │ │应符合要求。│ │ │ │ │ │
│5. │振动性能│机箱前、后、│在额定工作状│ │ │ │√│ │
│ │ │左、右各侧面│态下运转达到│ │ │ │ │ │
│ │ │中央部位 │稳定时,测量│ │ │ │ │ │
│ │ │振幅:5Kg和 │机箱前、后、│ │ │ │ │ │
│ │ │ 5Kg以下不 │左、右各侧面│ │ │ │ │ │
│ │ │ 大于0.8mm │中央部位的振│ │ │ │ │ │
│ │ │ 5Kg以上不 │幅。 │ │ │ │ │ │
│ │ │ 大于1.0mm │ │ │ │ │ │ │
│ │ │机箱中央部位│ │ │ │ │ │ │
│ │ │的振幅: │ │ │ │ │ │ │
│ │ │ 5Kg和5Kg以│ │ │ │ │ │ │
│ │ │ 下不大于 │ │ │ │ │ │ │
│ │ │ 1.0mm │ │ │ │ │ │ │
│ │ │ 5Kg以上不 │ │ │ │ │ │ │
│ │ │ 大于1.2mm │ │ │ │ │ │ │
│6. │噪声 │洗涤、脱水时│样机放在半消│ │ │ │√│GB4288- │
│ │ │的声功率级噪│声室的环境中│ │ │ │ │92 5.9 │
│ │ │声均应不大于│,符合GB4214│ │ │ │ │ │
│ │ │75dB(A计权) │标准要求。 │ │ │ │ │ │
│ │ │ │样机放在铺以│ │ │ │ │ │
│ │ │ │厚5~10mm弹 │ │ │ │ │ │
│ │ │ │性垫层上,洗│ │ │ │ │ │
│ │ │ │衣机在额定洗│ │ │ │ │ │
│ │ │ │涤状记下运转│ │ │ │ │ │
│ │ │ │(测脱水噪声 │ │ │ │ │ │
│ │ │ │时,额定脱水│ │ │ │ │ │
│ │ │ │容量,洗涤物│ │ │ │ │ │
│ │ │ │浸渍1分钟后 │ │ │ │ │ │
│ │ │ │均匀投入脱水│ │ │ │ │ │
│ │ │ │桶中),待平 │ │ │ │ │ │
│ │ │ │稳后,离洗衣│ │ │ │ │ │
│ │ │ │机1m远,四周│ │ │ │ │ │
│ │ │ │各点(参看图1│ │ │ │ │ │
│ │ │ │)。 │ │ │ │ │ │
│ │ │ │测定噪声、读│ │ │ │ │ │
│ │ │ │取在噪声较大│ │ │ │ │ │
│ │ │ │情况下,指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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