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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03:01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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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
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日起施
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12日《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
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70号)
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
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
通委)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作为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市建设交通委
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再予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发起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验资报告;
  (四)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五)办公地点证明。
  第七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到市建设交通委
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市建设交通委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超过时限不申请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减房地产
开发经营范围。
  企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关证明材
料;
  (四)企业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
理有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
级、四级和暂定资质。资质等级核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没有按本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

级开发。
  第十一条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条
件变更,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视情况由市建设交通委依
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提
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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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保障、审核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举报受理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的;
  (二)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或掺假掺杂食物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九)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有处理结果。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在公开披露违法行为前主动提供线索,按照本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条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
  (一)农业行政、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五)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七)公安机关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其他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七条 举报违法行为受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举报违法行为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涉及2个县(市)区以上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协调处理。
  (二)监管权属原则。按照现行食品安全环节监管体制,坚持谁监管谁负责,举报的违法行为由相应法定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涉及多个环节的违法行为,由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协调查处。
  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或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损害的重大违法行为,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定性,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首问负责原则。举报违法行为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监管职权的部门调查处理。不能确定受理部门的,转交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处理。
  (四)指定受理原则。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或者对监管职责有争议的,由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有利于案件调查的原则,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第八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有涉案货物并且可计算货值的,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能够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够为现场调查提供一定的协助,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二)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视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三)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属于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人员的,应在相应奖励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四)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特定义务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构及委托打假者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新闻媒体已经曝光违法行为的举报;
  (六)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原则。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时,应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举报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2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违法行为受理途径及程序。
  (一)社会公众可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登录济南政府网(市长信箱)www.jinan.gov.cn发送邮件,或发送短信到106—3531—12345举报违法行为。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设立公开渠道接受举报。
  (二)受理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询问并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被举报方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和有关证据信息。记录结果应经过举报人确认,通话过程应录音留存。
  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重要违法行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6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的举报,市政府热线办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举报受理原则,在24小时内将举报事项转至相关县(市)区政府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四)有关县(市)区政府接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的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按照本单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立即开展查处工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转办的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向举报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同时,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举报人,决定受理的,登记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验证密码)。有关情况按程序报市政府热线办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行受理的违法行为举报,应当于24小时内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备案。
  各县(市)区自行受理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应当于24小时内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备案。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受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涉嫌违法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属于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的,同时按程序报市政府热线办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经调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相关调查处理机关应在举报案件结案或案件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等级、标准和金额予以初步认定,提出奖励申请,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审核。同时,报送案件转办单、举报受理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认定材料。
  (二)认定。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处理机关报送的奖励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三)告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自作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调查处理机关。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拟定奖励等级及金额等事项。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员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自作出举报奖励认定之日起一年之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领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办理领取手续,按照指定地点和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凭证。
  匿名举报人凭验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涉及2个以上举报人的,须提供各举报人签字同意的奖金分配协议,由举报人代表持全体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或根据分配协议确定的奖励金额由各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分别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奖励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作出奖励认定的政府食品安全办复核。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作出最终奖励决定。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机构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审核意见和有关机构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实施奖励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居住地、电话等信息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方及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将自己掌握的违法线索授意他人举报获取奖励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移交、核查、奖励审核、资金发放等配套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1年8月10日印发的《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 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
(二) 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七)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 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管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的公众举报案件属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应向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查处建议书,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建议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公众举报奖励金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没款中安排,由环境保护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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