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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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5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专家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信息化专家从事和参加无锡市信息化规划论证、信息化专题讨论、信息化项目论证或评审、信息化项目验收等咨询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化专家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专家通过自愿报名和各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并经无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确定。信息化专家由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下称市信息办)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于无锡的信息化工作,在信息化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有从事信息化相关领域工作的丰富经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了解国内外发展趋势,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无锡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工作,并接受无锡市信息办的监督管理;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凡经无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专家,即成为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由市信息办为其颁发《无锡市信息化专家聘书》,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信息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增减专家库成员。
第七条 市信息办对所聘信息化专家的任职条件每2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八条 信息化专家名单通过无锡市信息办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告。
第九条 对在信息化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信息化专家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信息办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信息化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信息化专家在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咨询项目的知情权;
(二)对所咨询项目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项目参与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四)论证或评审结果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咨询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专家在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建言献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意见和建议;
(二)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信息办或者纪检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信息化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信息化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信息化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参加无锡市信息办组织的专家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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