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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19:11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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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9号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 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风格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 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三条 如果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对于同一证券有相同的交易需求,公司应保证这些投资组合在交易时机上的公平性,以获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应进行严格的公平性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有不同,需要经过严格的公平性审核。


第四章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 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如果在上述分析期内,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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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执业证书年检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执业证书年检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托管机构: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将开展证券业执业证书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执业证书满两年的在职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年检。所在机构被接管或托管的从业人员待明确归属后再参加年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人员,待调查结果明确后确定是否参加年检;被暂停执业资格的人员待暂停期满后参加年检;受到刑事处罚、被注销或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参加年检。

  二、年检工作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机构提交参加年检查的人员;

  (二)协会审核确认符合年检条件的人员并返回机构;

  (三)机构通知符合年检条件的人员更新个人信息并提交所在机构;

  (四)机构审核确认更新后的个人信息并提交协会;

  (五)协会审核确认通过年检的人员,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六)协会向各机构发放年检标签,由机构分发个人或集中粘贴在执业证书的规定位置。

  三、各机构可根据本单位人员取得执业证书的时间分批参加年检。

  四、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为配合年检工作的实施,请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备案、注册及变更申请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4月2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第四条 查禁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乡村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人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发现赌博活动应主动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第六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加赌博,但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小的;
(二)偶尔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三)招引他人赌博,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加赌博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小,但多次赌博经批评教育或处罚再犯的;
(二)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三)招引他人赌博,情节较重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加赌博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大的,或经常参加赌博,输赢额累计较大的;
(二)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从中牟利的;
(三)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携带凶器参加赌博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
(五)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六)流窜赌博的;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
(八)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教唆、诱骗、胁迫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悔过或投案自首并保证改正的;
(二)被胁迫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
(三)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四)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较轻,保证不再重犯的。
对免予处罚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个人治安警告或五百元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处理后,转其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制止、检举赌博行为的人打击报复的,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冒充公安、司法人员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资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参加赌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

城镇、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因参加赌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没收赌博财物或罚款时,应当给被没收人或被罚款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和罚款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八条 公安保卫人员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敲诈勒索或侵吞没收的赌博财物和罚款的,应从严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处罚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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