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00:42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

新出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指导2010年和2011年全国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采购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以下简称《2010-2011年推荐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制定
  (一)《关于推荐2010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的通知》(新出厅字〔2010〕369号)下发后,共有508家图书出版社选送图书6351种,142家音像和电子出版社选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741种。鉴于制定《2009年推荐目录》与《2010-2011年推荐目录》间隔时间短,因此,《2009年推荐目录》中的3600种图书和345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一并参与评审,参与2010-2011年推荐目录评审的图书共计9951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1086种。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根据新出厅字〔2010〕369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对以上出版物进行了评审,共评选出图书4048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425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622种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物7种。报刊在《2009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基础上做适当调整,确定报纸41种、期刊148种。
  (二)鉴于2010年和2011年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已经同时下达,为便于各地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进度,总署决定,将此次制定的推荐目录作为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不再另行制定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如确有必要,总署将视情况于2011年适当时间制定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补充推荐目录。
  (三)《2010-2011年推荐目录》图书部分按政经、科技、生活、文化、少儿、其他分为6类,每类中按照出版者前缀排序,一种书号的图书计为1种;报纸、期刊按照刊号排序;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按社科、文艺、教育、科技分为4类,每类中按照汉语拼音排序。为方便各地采购,《2010-2011年推荐目录》还附有出版单位发行部门的联系方式。(推荐目录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国农家书屋网查询下载)
  二、关于《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执行
  (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充分认识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出版物选配关,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要认真总结近两年本地区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工作,对照总署的要求和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查找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完善,确保高质量完成2010年和2011年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工作。
  (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按照总署的规定为农家书屋选配出版物。每个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不得少于1500册,品种不得少于1200种;报刊20-3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少于100种(张)。在总署规定的农家书屋配备标准中,《2010-2011年推荐目录》列入的出版物品种和数量所占比例均不得低于70%,同时本省(区、市)版出版物总体比例不得超过30%。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农家书屋配备民族文字出版物,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审查把关,确保农家书屋配书质量,坚决不允许用库存书、图书馆下架的旧书以及质次价高的低劣图书充抵农家书屋图书数量。一旦发现此类问题,总署将坚决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国。
  (三)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及时将《2010-2011年推荐目录》下发至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为农家书屋选配出版物时,应充分考虑基层情况,结合县、乡、村的自然条件、产业结构、人口状况等,选择符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实际的出版物,以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阅读需求。
  (四)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将拟定的出版物采购目录在中国农家书屋网和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在采购一周前将采购目录报总署农家书屋办公室备案。在采购中不得擅自变更已列入采购目录的品种。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科学制定政府采购方案,以合理的图书印张价格作为依据,避免采购价格过高或过低。在采购列入《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出版物时,对出版单位存在涨价、降低质量标准、不供货等行为的,应及时向总署农家书屋办公室报告。
  (六)出版物配送到村后,应由县级或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填报《农家书屋书目情况调查表》(一式4份),此表将作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农家书屋进行验收督查的重要依据。
  (七)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出版物的采购情况和使用情况,将对《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总署农家书屋办公室。
  (八)新闻出版总署将随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对不按标准、规定配备出版物的省(区、市),总署将通报批评;对出版物配备当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总署将通报其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附件:1. 农家书屋书目情况调查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05301598447688.doc
   2.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图书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41404237614.xls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报纸期刊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45987993721.xls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47624675456.xls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和港澳台地区出版物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50457508992.xls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 联系电话:010-83138526
电子邮箱:nongjiashuwu@yahoo.com.cn
新闻出版总署网:www.gapp.gov.cn
中国农家书屋网:www.zgnjsw.gov.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珠府[2000]67号


关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城市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市的综合实力,特制定以下发展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以兴建“大学园区”为目标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校区。

第二条 成立珠海市高等教育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在我市兴办高等院校的有关协调工作,但不参与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事务。

第三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教育部《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及我市“大学园区”的发展规划,确定用地规模及相关事项。教学用地由我市以行政划拨形式长期无偿提供使用。高等院校对教学用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与或交抉。

第四条 校区红线外的市政设施配套由我市负责。

第五条 高校或技区的教学及管理人员享受经济特区财政补贴。补贴按当年度全日制在校生师比10:1的比例依照国家广东省驻珠海的有关单位同等标准核拨.

第六条 高校或校区的教盘及管理人员可入户珠海免收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随迁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高校或校区的教学及管理人员、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即可进入特区。

第十条 我市为教学及管理人员赴港澳国外交流学习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创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从市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资助高等院校及其师生进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享受我市生产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政策优惠。对科技含量高的校办企业,我市优先支持其上市。我市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高等院校可优先参与。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设立各种奖学金、科研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贫困学生及对我市科技进步有积极贡献的科技人才、科研项目。高等院校珠海校区的科研成果可纳入珠海市科技进步奖的参评范围。

第十四条 根据高等院校的类别及在我市办学的规模,在高新区、保税区、临巷工业区等经济功他区内为每家高等院校免费提供5000平方米左右的用地,用于兴办高等院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高等院校探索联合办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教学资源共享等新模式。

第十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开办附属学校。

第十七条 国内外重点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到我市创办科研机构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国外高等院校在得到国家批准后,前来我市独立办学或与国内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8月4日

关于印发《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的通知 株政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株各部队:

《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株洲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防空警报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是战时指挥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的基本设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二、防空警报试鸣是增强市民防空意识、检验防空警报设施、保障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有效措施。

三、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时间为每年11月1日9时30分至9时48分。

四、防空警报鸣放信号包括预备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具体鸣放信号为:

预备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长鸣3分钟。

在鸣放过程中,预备警报与空袭警报、空袭警报与解除警报之间间隔5分钟

五、防空警报试鸣的范围:株洲市城区和醴陵市、攸县、株洲县城区。

六、株洲日报社、株洲电视台和株洲广播电台等各新闻媒体应在防空警报试鸣前三日免费连续刊登、播放防空警报试鸣公告,告知市民。

七、安装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在试鸣前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检查,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八、广播电视、电信、移动通信等单位要在试鸣前做好媒体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准备工作,试鸣时必须按要求完成防空警报试鸣任务。

九、电业部门要在防空警报试鸣前做好防空警报点的电力线路检修,保障防空警报试鸣时的电力供应。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电信、移动等通信部门必须保证通信畅通。

十、公安交警部门要在试鸣期间做好防范应急准备,严防有人趁机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

十一、防空警报试鸣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试鸣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十二、防空警报试鸣时,市政府分管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株洲军分区首长现场指挥防空警报试鸣工作。

十三、株洲日报社、株洲电视台和株洲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防空警报试鸣情况,以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人防意识和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十四、本规定仅适应于每年一次的防空警报试鸣,战时或特殊情况,不从此规定。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