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14:27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8〕16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步伐,充分发挥重大投资项目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快速办理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为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的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资料的组织审查和确认等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通道”窗口项目申请的接件、咨询和项目审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认,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一)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二)市委、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为民办的“十件实事”项目;(三)世界五百强企业和全国五百强企业在筑投资项目;(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绿色通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人员进驻政务大厅“绿色通道”窗口,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咨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对“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进入“绿色通道”的资格,核发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卡,启动“绿色通道”程序。

第六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审批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告知原则。对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集中咨询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窗口首席代表,对项目报批工作进行集中咨询论证;并根据每个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集中咨询论证会的结果,排出办理流程,列出每个报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同时告知报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服务指南》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方便申请人合理安排和提前准备材料以便进行报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四)限时办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联审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五)超时问责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事项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对审批所涉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超时问责。

(六)联审联办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召开联审会议,市政务服务大厅各相关窗口单位应按联审会议要求进行联合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

(七)疑难会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八)上报事项协助报批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需要报市政府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申请人申报,指派专人协助申请人到市政府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一窗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大厅专门设立“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绿色通道”项目申请,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绿色通道”窗口接到项目申请后,应随即将项目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市相关部门对“绿色通道”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资格确认。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申请,在受理申请后两日内即向申请人发放《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卡》。

(二)转办相关。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事项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以《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审批部门受理。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后,原则上应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对所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有些审批环节需要较长时间的,主办部门应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效率,保证同步审批要求的落实。如审批事项需报送上级或交办下级审批、审核的,则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上报或交办,并抄告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转办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市政务服务中心,并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项目审批过程中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服务时,市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提供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但不能向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审计、评估、项目招投标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绿色通道”工作的基本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快速办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业务的“绿色通道”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作出公开服务承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提供快速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为保证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各项制度(见附件),进一步优化审批内部程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第十一条市监察机关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要进行效能监察和跟踪问效,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等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二、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联络员职责

三、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一次告知制度

四、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审联办制度

五、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六、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七、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流程图

八、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名单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八年十月五日

附件一: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者提出进入“绿色通道”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统一接件,经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入审批办事“绿色通道”。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的接待、咨询并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发放《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卡》(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卡),下发《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跟踪表》(以下简称跟踪表)和绿色通道专用资料袋。

第四条绿色通道审批服务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基本要求和“从简从快、一次告知、集中咨询、限时办理、超时问责、联审联办、疑难会商、上报事项协助报批”的原则。

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受理审批项目后,要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审阅资料,随到随办,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联审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六条建立联络员负责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确定绿色通道负责人一名、联络员一名,并书面函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视为该部门、单位的首问责任人。涉及到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包括前置审批),均由该部门、单位的联络员负责代理跟踪服务,并认真填写“跟踪表”。

第七条绿色通道审批事项,凡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实施联审联办(含现场联合踏勘),执行联合审批相关制度。

第八条审批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书面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反馈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九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二: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

通道联络员职责



为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绿色通道审批办事联络员,由各相关部门指定政策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熟悉本单位审批办事程序,掌握相关政策及有关知识,为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和优质服务。

二、根据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要求,全权负责涉及本部门和单位审批业务的联络和跟踪服务,联络员是绿色通道审批办事的首问责任人。

三、负责与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认真填写《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跟踪表》。

四、建立台帐,详细登记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主动协调本单位处(室)之间的审批(包括前置审批)和办事事项,督促按时完成审批办事任务,掌握审批办事进度和结果,及时向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六、举止文明、热情服务,严格执行绿色通道相关文件和各项规定制度。

七、本职责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三: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绿色通道一次告知制度



第一条根据《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5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享受绿色通道审批办事服务时,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一次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将项目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统一印制成服务告知单,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条一次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6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四: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审联办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审联办程序,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办理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1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及市编委批准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三定”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审联办范围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

(二)技术改造类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四)企业(公司)登记类项目;

(五)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

第三条联审联办程序

(一)受理

纳入联审联办范围的项目由责任单位受理。项目责任单位确定如下:

1、基本建设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发改委;

2、技术改造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3、房地产开发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局;

4、企业(公司)登记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5、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以最后审批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

项目责任单位接到申办材料后,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并附需要联审联办的项目和部门名单,报送中心(业务处)。

(二)联审

中心在接到《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后,由中心有关负责人会同责任单位召开联审会议。会议出席对象为:

1、窗口单位分管负责人;

2、窗口工作人员;

3、项目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会议主要审议确定服务对象申办项目具备的条件、各承办单位的责任以及办理时限和要求。会议结束中心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具备联办条件的,由中心下发《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交有关窗口(单位)办理。会议意见难以统一或有严重分歧时,由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报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三)联办

有关窗口(单位)接到《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联审会议要求,依法从快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的项目,出具答复通知书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同时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处)。

第四条联审联办要求

(一)服务对象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涉及的有关窗口申报时,该窗口不得推诿,应立即与项目责任单位联系。

(二)项目责任单位要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立即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报中心(业务处),同时抄告相关窗口(单位)。

(三)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所有涉及部门见“绿色通道”服务卡,随到随办,即时下达批复文件(或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受理后两天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联审会议,有关部门按联审会议要求进行联合审批,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准时出席会议,分管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出席。对于无故缺席联审会议,不配合、不执行联审会议办事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有关联审单位应在联审会议上及时提供帮助和指导,并提供补办相应手续所需的空白表格等材料。

(六)对联审会议审议形成的意见、决定或通过的事项,各联审单位应按联审会议形成的纪要抓紧落实完成。

(七)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联审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在规定的时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五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五: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工作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通道办事程序,保护重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6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是指对《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所进行的审批办事活动。

第三条绿色通道审批办事过错,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审批办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和绿色通道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等情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职责,不依据绿色通道规定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具有绿色通道审批办事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审批办事超过绿色通道规定时限;

(二)审批办事过程中索要行政相对人的财物;

(三)审批办事过程中不“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违反办事程序,刁难行政相对人;

(五)不及时送达审批决定的;

(六)属于本部门审批办事项目而不予受理的;

(七)无故缺席联审会议的;

(八)不配合、不执行联审会议要求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的审批办事行为。

第五条绿色通道责任追究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六:



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14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窗口的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卡的审核发放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重大投资项目交办会议;

4、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组织、协调、指导绿色通道联合审批工作,遇有疑难问题,组织召开疑难会商协调会议。

第四条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工作,掌握项目审批办事进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及时通报情况。

第五条收集整理档案资料,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做好上下联络工作。

第六条严格要求,依法办事,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处理项目审批办事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七: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流程图



附件八:



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

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申振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 青(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钮力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吴应涛(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单建星(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 昊(市经贸委主任)

陈新宇(市监察局局长)

李 颖(市法制办主任)

封心太(市人事局局长)

沈可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唐慧荣(市信息产业局局长)

班午林(市城管局局长)

杜 清(市规划局局长)

任筑江(市建设局局长)

李豫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胡小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钟汰甬(市交通局局长)

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

谢红生(市民政局局长)

曹玉珍(市统计局局长)

王守超(市林业绿化局局长)

李才诗(市人防办党组书记、副主任)

王春雷(市文化局局长)

孔祥忠(市水利局局长)

向 阳(市农业局局长)

朱丽霞(市商务局局长)

杨小平(市安监局局长)

肖 进(市环保局局长)

胡晓刚(市旅游局局长)

胡海燕(市财政局局长)

方鉴常(市审计局局长)

张年举(市物价局局长)

何晓军(市招商局局长)

孙 波(市科技局局长)

张 跃(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荣华(市国税局局长)

杨 军(市地税局局长)

金建德(市气象局局长)

解克俭(市质监局局长)

胡德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蔡定荣(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宋旭升(贵阳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韦鸿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袁云龙(白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志祥(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

应建琴(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邓恩宏(贵阳供电局局长)

吴 宏(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总经理)

洪 鸣(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钮力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秦建军(市法制办副主任)、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唐振江(市信产局副局长)、李琼(市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黄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烈(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担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皙行规定
为了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经济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并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现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招用职工时,凡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都应当使用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下同);已经使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应当逐步地改用临时工.
在劳动计划管理上,根据严格控制固定工人数,便利使用临时工的原则,今后,国家劳动计划只控制固定工的年末人数和固定工、临时工的全部工资总额.临时工的平均人数和期末人数,只进行统计,不作为计划控制指标.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企业、事业单位,
在国家下达的固定工年末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以内,有权减少固定工,多用临时工.
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凡是用工地点在城市的,应当首先从适合条件的、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中招用,解决不了时,再从农村招用;用工地点在农村的,可以在附近的农村人
民公社、生产队招用.有些企业为了使用临时工方便,要求和附近街道组织或社、队建立固定协作关系的,当地劳动部门应予协助,并规定一些使用原则,进行监督.劳动部门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工作和便利用户的原则,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
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临时使用的下列几种人员,可以不纳入工资总额计划,不计算劳动生产率.
(一)对某些适宜于居民拿回家里做的工作,如糊纸盒、锁扣眼、纳鞋底等所使用的家庭工;企业单位因拣拾废弃物品所组织的职工家属或附近居民;临时使用的零星修缮人员;学校临时性的代课教员;不由国家开支工资,不由企业、事业给予补贴,不享受劳保待遇,而是由职工、学
生自己缴费开支的或者自负盈亏的生活服务人员,如炊事员、理发员等;企业到外地采购物品或在商品中转过程中使用的挑选、打包、装卸、搬运等人员.
(二)企业在不降低产品质量,不增加生产成本,不影响本单位设备、人力的充分利用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半制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
、搬运和短途运输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员.
支付给上述(一)、(二)两项人员的费用,可分别从生产费、管理费、事业费等项下开支,并应单独统计或者估算.
(三)因特殊需要,如抢救自然灾害、水利建设、征购农产品的短途运输等所动员的民工.
四、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劳动管理,力求节约使用劳动力.有些临时性的工作需要用人,应该首先从内部改善劳动组织,挖掘劳动潜力解决.现有劳动力多余的单位,不得再招用临时工,如因特殊需要,必须招用临时工时,应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临时工时,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与所在地的城市街道组织或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签订合同,并且在合同期满后予以辞退.
五、企业不得自行动员使用民工.有的地方因抢救自然灾害、水利建设、征购农产品的短途运输等,需要动员民工的时候,须经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
养护公路、修建地方道路的民工建勤,按照已有的规定办理.
六、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参照本地区统一规定的相同工种、同等技术的固定工工资标准作出规定,并抄送劳动部备案.
临时工的劳保待遇,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临时工的粮食定量,一般按同工种的固定工的供应标准执行.需要增加的粮食,粮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供应.
七、各级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应该在保证企业的工资总额不突破年度计划的前提下,进行按季监督;对企业只控制工资总额,不控制分项指标.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季度内各月之间对工资总额作必要的调剂使用,但在季度之间需要调剂使用时,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
门批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从事经常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长期工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城市使用
零散工的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1965年3月10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8]17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效公示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依据《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科学城办事处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以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示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985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物;单幢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公示,是指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方式,获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 能效公示应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确保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效力。

第五条 绵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活动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其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能效公示活动。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根据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及审计结果,结合年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能效公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公示计划的所有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应配合市建设局和审计机构的工作,协助完成审计、公示工作。

第七条 能效公示的对象包括:

(一)根据能耗统计及能源审计结果,公示每种类型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大型公共建筑,公示的栋数根据当年的能效公示计划确定;

(二)公示能源利用效率较高,能起到标杆示范作用的建筑能耗:

(三)公示按照能效公示计划应该进行公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公示原则上一年分别公示一个市级、县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

第八条 能效公示的信息应来自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和具备资格的能源审计机构所出具的建筑能源审计报告。公示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一)依据统计数据公示的,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成使用年代等基本信息和年度总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能耗指标;

(二)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公示的,除包括(一)款信息外,还应有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信息;

(三)获得以上(一)、(二)款信息的渠道,包括能耗统计单位、能源审计机构名称等。

第九条 能效公示前,市建设局应对拟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公示信息客观、准确、公正,并应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各公示对象对涉及其重要工作和商业秘密、不宜公示的指标,可以向市建设局申报免除公示,由市建设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免除公示。

第十条 能效公示的承载媒体包括政府工作简报、绵阳市建设网、新闻媒体。

第十一条 能效公示的时间为每年12月底。公示周期为每年一次,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能效公示内容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询。质询由市建设局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质询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建设局核证后,在公示媒体上进行3个工作日的更正。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公示内容差错以及公示程序不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