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10:07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9]281号


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华能伊敏煤电公司:
2005年以来,为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加强煤炭生产监管,我委印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面向全国选聘了首批煤炭生产技术和管理专家,组建了专家库,建立了煤炭生产监管专家咨询制度,有力促进了全国煤炭生产监管工作。目前,首批专家的聘用期限已满。为继续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我委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决定开展第二批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选聘工作。
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好第二批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对推荐的每位专家要组织填写推荐表,并附一篇专家本人近期撰写的煤炭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于2009年3月20日前集中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同时提供推荐表电子版)。联系人:王旭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电话(传真):010-68505558,电子信箱:yxjmtc@ndrc.gov.cn。
附:一、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
    二、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推荐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煤炭 生产 专家 通知






附件一:




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煤炭生产技术专家智慧,支持政府加强煤炭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煤炭生产监管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根据煤炭生产监管需要,面向全国聘任煤炭生产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库,并负责聘任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聘任专家由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负责选拨推荐。
第四条 聘任专家的对象为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推荐的专家中,基层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应低于80%。
第五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推荐专家,应兼顾矿区分布,兼顾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和环保等专业配置,平均每个专业2~3人。
有露天煤矿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应推荐2~3名露天开采专家。
第六条 聘任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三)熟悉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四)煤矿企业人员具有高级(含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人员具有5年以上煤炭生产监管工作经历,实践经验比较丰富;
(五)服从外出承担审查监管任务调遣,遵守纪律,能合作共事;
(六)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井下检查工作。
第七条 聘任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向本机关(单位)和所管辖煤矿企业布置选拔推荐专家工作;
(二)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研究选拔提出本机关(单位)的推荐人选,填写专家推荐表,并签署审查意见;
各煤矿企业按照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填写专家推荐表,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
(三)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对各煤矿企业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经济运行调节局;
(四)经济运行调节局对经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审查推荐的人选进行终审;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确定的人选颁发聘书,通知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中央煤炭企业和专家所在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专家聘任期为四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同意、经济运行调节局审查考核,可以续聘。
第九条 聘任专家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审查活动,对作出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三)了解本地区煤矿依法生产情况,每年向经济运行局提交不少于一篇的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
(四)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执行任务时的自身安全;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执行任务涉及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第十条 聘任专家在执行审查任务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不受他人干预,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
(三)向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提出依法查处建议;
(四)参加煤炭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获得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聘任专家执行派遣任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任务,按照专业配置合理、交通便利等原则,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家组;
(二)监管部门通知聘任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专家单位应予支持。专家接通知后,按时抵达执行任务地点;
(三)聘任专家在规定时间完成监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任务;
(四)聘任专家完成任务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专家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聘任专家被派遣执行任务期间,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或咨询费。经费从行政执法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
聘任专家执行派遣任务、参加专家会议和培训,所需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聘任专家在聘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运行调节局可解除聘任,并通知本人和所在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
第十四条 聘任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审查结论的;
(三)擅自以聘任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四)每年年底前未按规定向经济运行调节局提交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的。
以上行为造成他人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09〕4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工作规划》的落实,加强对全国粮食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粮食系统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严明党的纪律,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要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加强对粮食系统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粮食系统的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加强对贯彻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

  1、在粮食系统开展对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宏观调控特别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扩大内需的投资项目及时跟踪、全程参与,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粮食局直接或间接参与这些投资项目,有的参与地方投资项目,无论何种方式参与,无论投资项目是通过何部门投到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都要责无旁贷地履行监督职责。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保证项目尽快开工、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得到落实。要严明纪律,从严惩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微观经济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和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2、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力配合搞好清仓查库工作。要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帐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明确责任,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要对参加检查人员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3、开展对粮食系统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强化对大额度资金调拨使用、大宗物资采购、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管,认真落实粮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政策措施。

  要建立健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纪律保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新政策新部署,对粮食流通工作提出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必须有良好作风作保证。要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

  要把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切实解决理想信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的问题。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认真解决作风飘浮、片面追求政绩的问题。大力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切实增强群众观念,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规范和控制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问题。

  加强对粮食系统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快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严肃追究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进一步增强各级粮食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粮食系统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粮食系统的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同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结合起来。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树立粮食部门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着重抓好以下工作:(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受干股等问题。(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多占住房等问题。(4)严禁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继续开展治理“小金库”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纠正超预算、超标准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以及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问题。从严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及在境外停留时间,深入推进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联系实际,把严格执纪与必要的组织处理结合起来,着重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1、以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2、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案件。3、严厉查办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4、严厉查办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的案件。5、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买官卖官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6、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7、继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要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案件监督和管理。完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认真剖析总结粮食系统违规违纪案件的规律特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抓好粮食收购是政府掌握粮源的关键,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举措。要重点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督促企业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收购方法,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和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要督促检查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增加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及时解决农民交售难的问题,确保农民增产增收。要督促指定库点把好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关、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避免出现坏粮现象。

  2、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供应工作监督检查。要积极开展军供、救灾、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防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严肃查处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或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等违规行为。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改革。(1)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2)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3)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透明度。(4)要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5)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6)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七)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1)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3)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4)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5)结合实际开展对直属单位巡视。(6)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2、加强粮食系统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七项要求:(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统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要制定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所有国有企业均要健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配强班子,充实人员。

  3、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4、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推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轮换、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跨省移库、质量卫生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证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清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感。

  2、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要认真对照检查,自觉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继承光荣传统和弘扬时代精神相统一、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统一、加强个人修养和接受教育监督相统一,着力增强宗旨观念、提高实践能力、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正确利益观、严肃党的纪律,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勇担重任、清正廉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要求,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坚强的党性和优良的作风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要把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精神相结合,与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粮食局长会议精神相结合,切实抓好2009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把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党委(党组)研究、部署、督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质量和水平。

  (三)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在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推动科学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观来开展部署反腐倡廉工作,要切实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中去,要坚持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各个方面,加强协调和统筹兼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改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努力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恪尽职守、秉公执纪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粮食流通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要求,按照《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现提出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一)严明党的纪律,推动粮食系统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要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在粮食系统开展对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宏观调控特别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纪检组、监察局、发展司、调控司)

  3、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督检查司、发展司、调控司、财务司、标准质量中心、纪检组、监察局)

  4、开展对粮食系统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纪检组、监察局、监督检查司、发展司、调控司、财务司)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机关党委、纪检组、人事司、办公室)

  (三)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加强对粮食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机关党委、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树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运用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格局,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机关党委、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

  2、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受干股等问题。(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多占住房等问题。(4)严禁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司、发展司)

  3、继续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规范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

  深入推进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纪检组、监察局、外事司)

  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超预算、超标准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等行为。(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室、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

  (四) 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1、重点查办以下案件:(1)以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2)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案件。(3)严厉查办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4)严厉查办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的案件。(5)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买官卖官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6)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7)继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检查司、人事司、调控司、财务司、发展司)

  2、要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案件监督和管理。完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认真剖析总结粮食系统违规违纪案件的规律特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检查司)

  (五)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要重点加强对夏粮、秋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检查司、调控司、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2、积极开展军供、救灾、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及时出库或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等违规行为。(检查司、调控司、军供办、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检查司、监察局、标准质量中心、调控司)

  3、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财务司、监察局)

  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公室、财务司、检查司、监察局)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粮食有关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巩固治理成果。(标准质量中心、发展司、检查司、监察局)

  强化对住房、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审计和监督,维护资金安全。(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机关党委、监察局)

  规范粮食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财务司、人事司、行业协会、检查司、监察局)

  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监察局、人事司、办公室)

  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纠风办)

  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监察局、发展司)

  (六)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1、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监察局、办公室、人事司、法规司、)

  2、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3、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透明度。(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

  4、要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发展司、纪检组、监察局)

  5、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

  6、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财务司、政策法规司、纪检组、监察局)

  (七)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1)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2)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

  (3)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

  (4)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

  (5)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人事司、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6)结合实际开展对部门直属单位巡视。(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

  (7)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2、认真抓好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监察局、检查司、财务司)

  3、完善国有粮食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任中和离任审计。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监察局、财务司)

  4、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务司、法规司、纪检组、监察局)

  推进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调控司、法规司、纪检组、监察局)

  5、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纪检组、监察局)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轮换、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移库、质量卫生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控司、检查司、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凡由多个单位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繁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丹顶鹤等国家珍贵稀有鸟类及其栖息繁殖环境和稀有植物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保护为主、护养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和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榆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通榆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对保护区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保护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四)负责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五)采取生物工程和技术工程措施,保护生物种源,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发展种群;
(六)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生物种源储存基地和科研、科普、环境监测基地,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七)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保护区旅游管理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案件。
第七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保护局做好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实验区的范围由保护局划分,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核心区、实验区及保护区周边,应设立界线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核心区,系指丹顶鹤等珍稀鸟类集中栖息繁殖和稀有植物的生长区域。核心区只准保护局工作人员进入并只准进行观测研究、资源调查、巡护等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的其他人员,必须经保护局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区,系指核心区外保护区周围边界线以内的区域,是鸟类栖息繁殖、觅食、停歇、隐蔽等辅助区域。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贵稀有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区内的居民、单位,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应保护鸟类和稀有植物的生长繁殖环境。
第十二条 保护局应有计划地采取封山育林、封沙育草、封沼育苇、设置围栏等措施增加植被,为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物、掏鸟窝及拣鸟蛋、破坏动物巢穴;
(二)采挖野生植物(实验区除外);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捕捞水生生物(实验区除外);
(五)防火期野外用火;
(六)擅自开荒种地;
(七)兴建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
(八)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
(九)开矿、爆破、进行军事演习;
(十)在核心区建立窝铺点和生产点;
(十一)未经保护局同意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野生动物驯养和设置野生动植物公园。
第十四条 在实验区采收芦苇须在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五条 保护区所在县的公安部门应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控制流入保护区的人口。
保护区公安机构应加强保护区的治安管理。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保护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开发利用保护区资源应当遵守开发利用规划。开发利用规划由保护局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文艺创作、采集标本、旅游观光等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接受保护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内不准兴建宾馆、饭店、疗养院、度假村等旅游设施。确需兴建的旅游景点服务设施,必须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经保护局审查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本条例公布之日前兴建和建成的旅游设施应限期清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旅游服务设施,必须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旅游设施,正在兴建的,应立即停建,已经建成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保护局应当根据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在实验区内划定旅游景点。旅游景点的建筑和设施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相和谐。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停车场及公共卫生等设施。
第二十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本条例第十七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保护局缴纳资源保护费。
第二十一条 在保护区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须按其经营收入的3%比例向保护局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猎捕、毒害、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除没收猎物、猎具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猎捕、毒害、伤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
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拣鸟蛋、掏鸟窝、破坏动物巢穴的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恢复原状,视其情节,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视其情节,处以200-2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开矿、爆破、进行军事演习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损失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在核心区建立窝铺点、生产点,驯养野生动物、设立野生动植物公园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采收芦苇影响鸟类栖息繁殖,视其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保护局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护局的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省内莫莫格自然保护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1994年7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