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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布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14:56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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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布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

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

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

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

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

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 181号)

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

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

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

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

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

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

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

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

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

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

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

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

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

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

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

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

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

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

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

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

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

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

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

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

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

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

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

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

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

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

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

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

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

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

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

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

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

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

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

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

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

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

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

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

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一、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81)银发字第80号)

二、关于安排好1982年机械行业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通知 ((82)银发字第13号)

三、对企业单位的辅助账户存款给予计息的通知((82)银发字第74号)

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

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

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

八、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

九、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银发〔1986〕182号)

十、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

十一、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6〕372号)

十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385号)

十三、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

十四、关于在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170号)

十五、关于及时偿还和调整对外商业贷款债务的通知(银发〔1987〕177号)

十六、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200号)

十七、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银发〔1987〕343号)

十八、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88〕16号)

十九、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111号)

二十、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401号)

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

二十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银发〔1989〕150号)

二十三、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银发〔1989〕341号)

二十四、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传〔1990〕32号)

二十五、关于一九九〇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

二十六、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1990〕49号)

二十七、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企业清仓挖潜任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0〕89号)

二十八、关于增加技改贷款收回再贷规模的通知(银发〔1990〕139号)

二十九、关于做好贷款限额调剂工作的通知(银发〔1990〕192号)

三十、关于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300号)

三十一、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银发〔1991〕43号)

三十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2号)

三十三、关于下达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的通知(银发〔1991〕176号)

三十四、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传〔1992〕21号)

三十五、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上半年贷款规模和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2〕120号)

三十六、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

三十七、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

三十八、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

三十九、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

四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63号)

四十一、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

四十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

四十三、关于股票申购专户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 43号)

四十四、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

四十五、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

四十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 347号)

四十七、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0号)

四十八、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银传〔1998〕37号)

四十九、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84号)

五十、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85号)

五十一、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银发〔1999〕86号)

五十二、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9〕155号)

五十三、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4号)

五十四、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244号)

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号)

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

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

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

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72号)

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北京奥运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58号)

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奥运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银发〔2008〕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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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做好上海世博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保障上海世博会的圆满成功,现就进一步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我国首次举办的综合性世界博览会,是我国继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后,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办好上海世博会,对于全面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促进我国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世界各国对我国了解,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上海世博会高度重视,今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对进一步办好上海世博会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做好上海世博会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对于维护世博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上海世博会筹办以来,各地把做好世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迎世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办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上海世博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世博安保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办好上海世博会的重大意义,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世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为实现平安世博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创新方式,努力增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

做好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世博会的主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世博会的圆满成功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世博会期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上海及周边地区,要继续开展好“精彩世博、法治先行”、“平安世博、快乐世博”、“迎世博、保稳定、惠民生、促和谐”等主题法制宣传活动。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区域法制宣传教育,抓好世博园区周边、外来人口聚集区、重点旅游区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好世博会重点区域的良好社会秩序。要把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与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结合起来,使世博法制宣传真正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要重点加强上海世博会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保护世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与世博会服务和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药卫生防疫等法律规法规的宣传,加强维护社会稳定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增强依法办事观念,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紧紧围绕世博的主题,开拓领域、创新形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切实增强宣传效果。要通过举办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法制宣传栏、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媒体的独特作用,广泛开展世博法制宣传教育,使世博会有关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上海世博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做好世博安保工作的要求,把维护稳定、确保世博会的顺利举办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开展世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作为今年“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五五”普法先进的重要条件,作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要充分整合资源,把法制宣传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机结合起来,与服务民生、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要加强交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开展世博法制宣传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实际,积极创新,不断提高世博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各地开展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活动情况请及时报全国普法办。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工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要求,且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七)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合理的人员结构;
  (八)特殊行业要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四条 凡需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专营或代理授权书文件或部省级机构批准的经销商资格证明;
  (五)银行资信证明;
  第五条 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经重新审核后继续使用。年度中如发生企业分设、合并或撤消等变更,需到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并可推荐参与各区县政府采购活动;
  (二)可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并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损害供应商利益的行为进行投诉:
  (三)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三)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四)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
  (五)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取消其进入重庆市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给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 ,骗取供应商资格的;
  (二)供应商发生发生分设、合并或撤消等变更,未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六)与政府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七)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九)不履行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的;
  (十)向政府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 ,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时间:
供应商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主要经营范围
企业性质 银行信用级别
核发工商登记单位
核发税务登记单位
企业人员结构 专营或授权经营商品
其中:行管人员数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数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
   销售人员数 近三年财务状况评价   优   良
   售后服务网点数  一般   差
主城区售后服务网点分布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财务状况评价可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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