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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08:27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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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

旅监管发〔2009〕265号


四川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设立分社质保金数额认定的请示》(川旅〔2009〕8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二、根据我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第三条,旅行社在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其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相应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和17.5万元。

  此复。



国家旅游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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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
  第四条《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监制。省公安厅委托省人力社保厅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享有的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居住地、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变更事项、延长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
  (二)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持证人凭《居住证》及在本省自主创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允许以商标、著作权(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须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并受保护)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可依法享受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债权出资等政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创办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创办的企业申请变更为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享受名称变更直通车待遇,到省工商局办理手续。
  (三)在本省高校、科研院所及中资控股企业工作的,可按规定申请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四)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按条件申报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和省151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工程、资助项目。
  (五)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子女在当地就读,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六)凡与本省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按规定参加本省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归国,可按规定办理在省内落户并取得公民身份证。外籍的持证人可按有关规定,在原签证有效期到期前7日内办理相应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并在申请永久居留证等方面获得相应便利。
  (八)可优先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外籍的持证人可按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离开本省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九)可在本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第八条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三)学历和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六)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在本省创业的,应提交投资等相关证明;
  (八)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九)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省人力社保厅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领人。
  第十条《居住证》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续办的,原《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持证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居住证》,如有此情形的,由省人力社保厅注销并收缴《居住证》。
  第十四条持证人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副卡应载明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并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益。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施行。

  



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区(县)体检站:
  为了提高本市招生体检的整体质量,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本市招生体检质量控制的依据。
  请各招生体检站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

  为了规范招生体检行为,提高招生体检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常规。
  一、宣教候检
  (一)收表:在体检前2天收齐学校填好的体检表和花名册一式二份(或电子文本),清点份数并请老师向学生宣讲《招生体检须知》(附件2)。
  (二)审表:体检表一律用墨水笔填写。体检表上的照片处要盖学校骑缝章。对体检表和花名册上的学校名称、学生姓名、报名号、家庭住址等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退回学校并要求在体检前重新办理。
  (三)编号:体检表和花名册的体检编号要一致。在体检时,体检表要套上有流水号码的封面。
  (四)宣教:体检前要对学生宣讲《招生体检须知》,介绍体检项目及注意事项,并按体检表封面上的流水号对学生进行编号,核对后分批进入科室检查。
  (五)汇总:每日工作结束时,将应到、实到、补查人数进行统计登记。
  二、各科检查项目及操作要求
  (一)眼科
  1、视力检查
  (1)视力检查室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应光线分布均匀,不宜太明亮,更不能阳光直射室内。
  (2)向受检者说明检查要求,给予其适应室内光线的时间,检查是否戴用隐形眼镜等。
  (3)视力表从4.7行开始,应事先经过重新剪贴排列。
  (4)受检者一般坐位检查,头部不应超过5米标线。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5.0这一行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5)检查时先右眼后左眼。指认时视实际情况或从4.6-4.7开始,但任何一行视标必须指认出1/2以上,指认办法应间隔、上、下跳指,每个视标指认时间5-8秒。
  (6)记录方法:视力纪录按5分纪录法。以一行中能认出1/2以上即承认该行,如4.7行中能指认出1/2以上,即作4.7记录。
  (7)如5米距离处不能辨指4.0者,则依顺序从4米、3米…的距离处再指认,直至能认出4.0视标为止。
  (8)初中、高中毕业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均须进行视力矫正。
  2、矫正视力
  视力矫正时受检者不得戴自备眼镜,但可自报镜片度数,供参考。医师应用近视(包括远视和散光)镜片进行视力矫正。初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5.0,并记录镜片度数;高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4.8,并记录镜片度数。
  3、色觉检查
  (1)检查应在自然光线下进行,避免阳光直射。受检者背向光线,检查者正向光线。
  (2)检查时受检者二眼与色觉检查本距离为75厘米。视线与检查本垂直,避免折光影响检查效果。每版指认时间为5秒。
  (3)色觉检查以《喻自萍色盲检查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为主要版本。
  (4)色觉检查结束时对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受检者学校卫生老师或领导陪同,再复查一次并予记录。
  (5)色觉检查结论为:①正常;②色弱;③单色能辨(红、黄、蓝、绿、紫);④单色不能辨。色觉检查结论不能以识别图案多少为准,而应以图案上的识别功能来确定。
  4、外眼检查(由眼科医师担任)
  按照外眼、眼肌、眼睑、泪器、结膜、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状体等顺序检查,主要观察有无外眼疾患。必要时作眼底检查。斜视小于15度不作记录。
  (二)五官科
  1、听力检查
  (1)听力检查室以狭长为宜,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安静,门窗应做到密闭。
  (2)检查方法为受检者侧坐于检查室一端,另一耳以拧干的湿棉球塞于外耳口。检查者在距受检者5米处用平静呼气后的肺气,清晰、轻轻地发出五个词组,让受检者复诵出来。五个词组中能复诵三个以上才作为听力5米,仅能听出1—2组者应进行4米处侧听,以此类推。
  (3)听力词汇:首都天津上海汉口兰州沈阳西安广场学校商业工厂电话火车服务奋斗花生茶叶肥皂面包报纸44 77
  (4)检查者发音以普通话进行,音量尽量保持恒定,不能提高音量。
  2、嗅觉检查
  用有色玻璃或耐蚀塑料瓶3只分别装醋、酒精和水三种液体。由受检者嗅辨,嗅辨时间不宜太长。能全部辨别者为嗅觉良好,能辨别1—2种者为嗅觉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嗅觉丧失。如遇感冒所致的嗅觉迟钝或丧失,允许改日复查。检查液的瓶盖不能盖错,检查液要经常调换以免日久变质或气味减退。
  3、鼻腔检查(由五官科医师担任)观察鼻前庭有无红肿、溃疡、结痂等。检查鼻腔粘膜色泽、鼻甲大小、有无肥厚、萎缩、息肉样变、鼻道有无脓性分泌物、中膈有无偏曲、穿孔等。
  (三)内科
  1、血压测量
  (1)受检者取坐位,右上肢裸露,上臂的位置与右心房持同一水平。血压计袖带下缘缠在肘关节上2-3厘米处。使用前应将袖带内空气全部放出,平缠时松紧适宜。听诊器不得压在袖带下。
  (2)加压时不能过快、过高。加压一般不超过21-22 Kpa,减压要均速。每次测压前应将汞柱平面放至零点。
  (3)经测血压二次都超过19/12 Kpa者,允许其休息20—30分钟后再测量一次。经复测后超过19/12 Kpa者,须由内科医师复测,复测结果报主检医师,作为主检医师重点复查的内容。
  2、胸、腹部检查(由医师担任)
  (1)受检者平卧屈膝,观察其神态及面容,然后询问病史。
  (2)胸部检查按视、触、叩、听进行。胸廓是否对称、有否异常隆起、畸形、疤痕、有否静脉曲张、二侧呼吸运动是否对称,有否触痛等。
  心脏听诊:心脏听诊不得少于1分钟。心率每分钟在50-110次为正常;心率每分钟低于50次或超过110次应予以复查,并作心电图检查。如听到早搏,需延长听诊时间至2分钟,同时作心电图检查。如听到杂音,在无法排除病理性杂音的情况下,建议作心动超声等检查,以便明确诊断。

  生理性与病理性收缩期杂音鉴别表


生 理 性
病 理 性

杂音部位

出现时间

杂音强度

杂音性质

传 导

易变性
二尖瓣或肺动脉瓣听诊区

发生于收缩早期,不掩盖第一音

常在Ⅱ级以下

柔和吹风样

常局限

易变化,时有时无,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各脉瓣听诊区

占收缩期的大部分或全部掩盖第一音

常在Ⅲ级以上

粗糙吹风样或雷鸣样

传导范围较广

持久存在,变化较少,不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肺部听诊:二肺听诊应注意有无呼吸音的改变。如发现异常时,应请其他内科医师或主检医师同时听诊后再作结论。
  (3)腹部检查以肝、脾、肾等主要脏器为主。在平静腹式呼吸时触、叩肝、脾大小。肋缘下的测量以锁骨中线与肋骨弓交界点为测量起始点。肾脏检查可分别采用仰卧、侧卧位或坐位检查。
  (四)外科(男、女生分别检查)
  1、外科检查室应能活动、能做操的宽适场地,并配有洗手等卫生设施。
  2、身高、体重测量时,男生穿短裤、赤足;女生穿内衣、短裤、赤足。测身高要二肩胛间、骶骨、足跟三点紧靠测量柜(墙),二眼平视。用直角三角尺自上而下轻压头顶发端后读数记录。
  3、外科检查
  检查应在受检者穿短裤(女生加穿背心)的情况下开始,检查顺序从上到下,从前到后,方法为受检者立正后转身,在数米距离内走几个来回,然后依头面部、颈部、胸部、腹部、生殖器、肛门及四肢关节逐项检查,观察全身皮肤、发育和营养情况及步态。检查甲状腺、淋巴结有无肿大,四肢活动情况等。对胸廓畸形,脊柱弯曲,下肢不等长,膝内、外翻,肌力下降等专业限制的体征应如实记录(女生注意乳房及腹部情况)。
  (五)医技科室
  1、胸透:主要作心、肺、纵膈等透视。观察有无结核等,发现异常变化应如实描写。
  2、心电图:心电图检查须在站内进行(一般设在主检室内或靠近主检室处)。
  3、肝功能检查:凡初中、高中毕业生均须进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的检测;ALT和HBsAg的检测不强调在空腹时进行。
  (1)体检时ALT检测(赖氏法)结果的判断:
  ①ALT≤40单位者为合格;
  ②ALT在41-80单位之间者,须进行复查二次,每次间隔十天,复查后无上升趋势,且最后一次≤40单位者为合格;
  ③ALT在81-150单位之间者,须进行复查三次,每次间隔十天,复查后无上升趋势,且最后二次≤40单位者为合格;
  ④ALT超过150单位者和复查结果在41—150单位者,需到医院接受专科诊治。
  (2)HBsAg的检测,使用统一试剂(同一批号)。
  (3)ALT和HBsAg的检测单保存至当年年底,以备核查。
  4、其它辅助检查根据临床需要由主检医师提出,报站长同意。
  (六)主检
  1、主检室应光线明亮,并设检查床。
  2、主检医师应由临床经验丰富的、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主检医师应先审查体检表,检查有否漏检涂改。然后再作以内、外科为重点的复查。发现错检、漏检的,要及时纠正。最后全面审核,作出体检结论或通知复查(包括心电图、肝功能)等。
  如有疑问或与有关科室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站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一起复查。
  三、体检结果复查
  体检结束后,应及时把体检结果输入毕业生体检数据库并打印,经学校交毕业生核对及签名。毕业生核对、签名后的打印条由体检站保存一年,以备核查。学生(家长)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体检结果后,一周内经学校向体检站书面申请复查(核);个别报名的考生(家长)可直接向体检站书面申请复查(核);体检站应在招生体检结束前安排复查(核)。
  学生(家长)对体检站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查结果后,二周内直接向市招生体检组书面申请复查;由市招生体检组指定市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的体检结论。
  四、其它
  (一)每年体检时间一般在二月初至五月底,六月初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非应届考生(指历届生、在职职工)的体检需持区(县)招生办开具的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体检站进行;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地就读的考生一律回沪到指定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残疾考生一般是指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残疾考生体检根据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对残疾考生的体检记录要详细,体检后将残疾考生的统计表上报市招生办体检组。
  (四)凡条文中数字值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词表述的,含该数字本身,如“六次以上”含六次;有“…大于(小于)…”,“…超过(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字本身,如“超过90”不含90。
  (五)初二和高二学生的体检参照本操作常规执行。

  附件:1、体检表书写规范、
   2、招生体检须知

  附件1:
  体检表书写规范
  
  一、体检表一律用篮黑或黑色墨水笔正楷填写并保持整洁;体检表项目栏按规定要求填写(盖章)及签名;不得涂改(一经涂改作废表处理)。
  二、体检结果和结论的填写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与体检结论有关,有明确诊断的应记载诊断的时间、诊断的医疗机构、疾病(手术)名称和目前状况;没有明确诊断的应记载症状、体征出现的时间、辅助检查的结果等。与体检结论无关,标准以外和无专业限制的阳性体征可不描述。
  三、高中毕业生体检表填写要求
  (一)高中毕业生体检表为一式二联。第一联要贴学生照片并在体检结论栏加盖招生体检专用章,体检结束后送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存学生材料袋;第二联在体检结束后按考生报名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注明报名号,送市高招办。
  (二)体检结果的填写:除视力、听力、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检查结果需要填写数字表示外,其余均在体检表相应的框内打勾。如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各科医师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三)各科医师意见栏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1、2、3;П—1、2、3;Ш—1、2、3)
  (四)体检结论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第一部分第1、2、3条;不宜报考第二部分第1、2、3条;不宜报考第三部分第1、2、3条)。如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主检医师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四、初中毕业生体检表填写要求
  (一)初中毕业生体检表为一式一联,体检结束后加盖招生体检专用章送所在地的区(县)中招办存学生材料袋。
  (二)体检结果的填写: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检查结果需要填写数字表示;听力、视力(包括矫正视力)等检查结果使用统一的专用章表示;其余均在体检表相应的框内打勾。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三)体检结论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不宜报考第X条、第XX条)
  3、不宜报考中专、技校(书写方式可建议暂休学、建议报考高中)

  附件2:
  招生体检须知

  一、初中、高中毕业生(含中专、技校、职校和历届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包括体检复查),并作出体检结论。
  二、毕业生体检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半个小时到站侯检。进站后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整洁、安静。不得吸烟。
  三、毕业生到体检站参加体检,应做好个人卫生,不要戴隐形眼镜,不要临时点眼药水,不要带贵重物品。女生不要穿裙子。
  四、毕业生应如实反映本人既往病史,不得隐瞒。如有隐瞒病史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后果自负。
  五、为避免化验采血部位发生皮下淤血(发青),毕业生应用力按压采血部位3至5分钟,不要揉动;当天洗澡时不要用力擦洗采血处。
  六、在体检过程中如有异议可通过带队老师或自己直接向体检站反映。体检未结束前不得离开体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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