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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3:39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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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开展正常的娱乐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从事营业性文娱、游乐(艺)和体育等群众性活动的下列场所:

  (一)文化宫(馆、站)、影剧院、录像放映点;

  (二)舞厅、咖啡馆、音乐厅(茶座)、夜总会、酒吧、沙龙;

  (三)游乐(艺)场、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公园;

  (四)体育馆(场)、游泳池、溜冰场;

  (五)其他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安部门是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体育、城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固定专人管理,积极维护好治安秩序,依法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开办公共娱乐场所,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发给合格证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兼并、租赁、分立、歇业、停业或转业,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由单位报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六条 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临时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或其他娱乐活动时,举办(主办)单位应提前十天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安全保卫方案,向县以上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开办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出入口和安全门必须和场所总容量相适应,并有明显标志,疏散通道畅通;

  (四)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急措施;

  (五)有与娱乐场所活动性质、规模和治安情况相适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人员;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核定人员容量售票,合理安排好场次;

  (二)使用音响器材,音量应适当,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三)严禁内容反动、淫秽、荒诞等有损人们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

  (五)任何舞厅(场),均不准雇佣或专设舞伴。未经批准,以内宾为对象的舞会一般不得接待外宾;以外宾为对象的舞会一般不得接待内宾。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部门,有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发生灾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时,都要在采取应急措施保护、抢救受害、受伤人员的同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

  (七)设立免费携带物品寄存和拾物招领处。招领期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拾物,应交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参加娱乐活动的公民,应严格遵守场所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一)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场内设施和财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活动;

  (二)自觉遵守场所内纪律,维护活动秩序;

  (三)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四)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侮辱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依法接受治安保卫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治安保卫人员指挥。

  第十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文明执勤,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办理公共娱乐场所审批手续,发给合格证时,可收取必须费用。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由公安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公安部门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不服公安部门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诉,上级公安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决;不服上级公安部门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和诉讼期间,应按原裁决执行。本款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诉、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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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3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2日市十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连云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市审批办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合审批的其它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 重大项目联审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内联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招商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六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审批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连云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审批办。(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审批办提出。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审批办协商后确定。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审批办,市审批办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审批办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第十条 市审批办要加强对联审项目和联审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审而未进行联审的项目,一经发现,市审批办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联审项目涉及未进入市审批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3月2日起施行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

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拓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受惠面,将免费义务教育延伸到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中的13类政策性借读生及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包括: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二)佛山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三)佛山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四)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五)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

(六)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七)有突出贡献的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

(八)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2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

(九)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2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

(十)在佛山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境内外人士的适龄子女;

(十一)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

(十二)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纳税的适龄子女;

(十三)持有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佛山市居住人士的适龄子女。

此外,还包括就读于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免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相同。免费项目包括杂费和书本费,具体标准为:

(一)杂费:小学为普通学校160元(按每生每学期计算,下同),县(区)一级学校190元,市一级学校205元,省一级学校230元;初中为普通学校247元,县(区)一级学校287元,市一级学校312元,省一级学校357元。

(二)书本费:小学为课本费100元,作业本费10元;初中为课本费150元,作业本费13元。

三、免费对象的认定和核实

免费对象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价〔2006〕99号)、《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佛外侨〔2005〕6号)和《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粤台通〔2006〕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各区现行有关政策性借读生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政策性借读生进行专项登记造册,核实办法与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相同。

各区公安、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做好政策性借读生资格的认定工作,确保每一位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免费教育。

四、资金拨付、使用范围和组织管理办法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学籍所在区负担。资金的拨付、使用范围和组织管理办法,参照《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佛府办〔2006〕218号)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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