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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2011榨季第一批国产白砂糖竞卖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21:24  浏览:9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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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2011榨季第一批国产白砂糖竞卖的公告

商务部


关于2010/2011榨季第一批国产白砂糖竞卖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70号


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2010/2011榨季第一批国家储备糖投放公告》(2010年第29号)要求,决定对部分中央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以竞卖形式投放市场。现公告如下:

一、竞卖的组织管理

(一)竞卖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负责;

(二)竞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承担;

(三)竞卖通过华商中心电子网络系统公开进行。

二、竞卖的数量、品种、时间、地点和对象

(一)竞卖总量为21万吨;

(二)竞卖品种为白砂糖;

(三)竞卖时间为2010年10月22日9:00-17:00。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或停止竞卖,另行通知;

(四)竞卖地点为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

(五)竞卖对象为食品加工企业。

三、竞卖底价

白砂糖竞卖底价为4000元/吨。

四、竞卖白砂糖的品质

本次竞卖的是2010年加工,符合国标一级标准的白砂糖。

五、竞卖交易方式

(一)竞卖交易按储备糖竞卖交易规则执行。竞卖数量为每份300吨,各库点剩余数量不足600吨的,视同一份竞卖。价款按实际数量和竞卖单价结算。

(二)竞卖交易会员须确认身份。具有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资格的会员,如参加本期竞卖,请于2010年10月21日12时前报名,经华商中心确认,报商务部备案。会员身份确认后,需要配备相关设备、软件和具备上网条件,方可参加竞买。

1.凡是2009年8月20日以后办理过储备糖竞卖交易系统终端升级手续的会员,具备上网条件,可直接参加竞买。

2.其他会员在资格确认后,会员单位须到华商中心办理密钥及软件升级事宜。办理密钥及软件事宜须携带会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密钥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更换密钥不收押金),押金在竞卖结束后可按规定退还。

(三)实行保证金制度。参加竞卖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前,需在“履约保证金专户”账户上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量根据预购食糖数量按300元/吨存入。

(四)缴纳交易手续费。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央储备糖竞卖交易成交方按10元/吨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时,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交易数量和310元/吨暂扣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五)按规定付清货款。交易结束后,竞买成交方按规定与华商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汇到华商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储备糖竞卖结算专户”。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竞卖交易会员请于2010年10月21日16时至17时30分参加有关统一测试。

(二)本期竞卖成品糖的提货地点为辽宁省阜新市、营口市,山东省德州市、日照市,广东省湛江市储存仓库。竞买成交方必须按挂牌交易时标明的提货日期提货,未按时提货的至挂牌交易时标明的排队序列的队尾重新排队。出库费不得超过20元/吨,由竞买成交方支付。

(三)竞买成交方在标明的提货日期5日内提货的,不承担仓租保管费;超过5日的,仓租保管费按照每日每吨0.6元的标准计算,由竞买成交方支付给储存仓库。由于竞买成交方未及时提货造成的其他费用,由竞买成交方与储存仓库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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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之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第二条组成之。

  第一条 委员会之任务为决定和实现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其内容如下:
  (一)相互供给现有的和有关基本建设、工艺、经营管理以及生产方法方面的技术资料;
  (二)相互供给现有生产技术和技术科学方面以及国民经济组织方面的经验;
  (三)通过咨询与鉴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实施技术互相;
  (四)根据协定规定范围内所提出之设计,协助各种新设备之安装与开工;
  (五)互派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内进行研究和实习;
  (六)进行有关技术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
  (七)以交换技术和技术科学图书以及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著作、进行互助合作。
  根据一方愿望,相互交换农业产品和工业制品的样品;
  (八)本条所未列举之其他各项技术和技术科学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波兰组组成。每组设委员七人,其时一人为主席。委员由每方政府任免之。委员会秘书可由委员兼任或另设之。各组人员有变动时,各组主席得相互通知之。

  第三条 委员会可应一方主席之建议,并经委员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成立各种专家组。负责处理委员会所交办之问题,并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委员会之会议、除委员会及秘书参加外其他人员经双方主席之同意,可以顾问或专家名义参加之。

  第四条
  (一)秘书之职责:执行主席交办之一切工作,准备委员会会议,遵照议事日程及时的提出议题和提案,并检查决议执行情况;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两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五条 召开会议之办法规定如下:
  (一)两组至迟应于下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将有关问题的详细内容相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二)有关召开会议之提议,至迟应于会议前两个月送达对方,提议中应说明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日程;
  (三)对方主席至迟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提出其对同意召开会议的意见,并同时提出其有关修改或补充日程的意见;
  (四)两组秘书应于会议前十五天会晤,以进行会议之准备工作,会晤地点一般应在会议所在国。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之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商定,由会议所在国之主席负责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
  两组主席应向委员会提交有关上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时,各组出席委员会之委员不得少于五名。
  每届委员会通过之决议,均应制订议定书。委员会会议之议定书由两组主席签字,并转呈本国政府批准。此项议定书,每组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之议定书经两国批准后即生效,并由两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之。

  第九条 必要时,两组主席在休会期间,亦可商定决议,但此种决议应提交下届委员会会议追认之。
  经一组主席之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双方所提供之特许权、专利权和技术文件,只能在接受国一方使用,不得转交给第三方。双方对对方所提供之文件必须遵照本国内现行法律和命令,按“密件”或“绝密件”妥为保管。
  议定书以及与合作有关的一切资料应根据委员会的决议视为“密件”或“绝密件”。

  第十一条
  (一)委员会会议时,中、波、俄文同为公用语言;
  (二)会议议定书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波文、俄文书就,中文和波文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之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一)本双方互助友好之精神,接受帮助之一方仅支付对方在履行义务时所支付之实际费用;
  (二)关于执行决议之费用,得按照现行有关付款协定范围内之规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之;
  (三)在会议所在国进行之会议,其筹备与开会期间之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一方负担;
  (四)各组委员会或其他参加委员会工作人员之个人费用,均由派遣国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决议中所规定之义务,应由有关政府所指定之机构执行之。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双方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章程之一切修改或补充亦应经双方政府批准之。
  本章程于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于华沙。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波文和俄文书就,中文、波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波技术和枝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波 兰 组 主 席
    王 首 道                   列 师
    (签 字)                  (签 字)

定西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定西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定西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和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

  第六条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包括“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按《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进行评分,主要目的是考核该县区政府在全市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第七条 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包括“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按《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进行评分,主要目的是考核该县区政府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

  第八条 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和“建设用地增长率”两项指标,按《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进行评分,主要目的是考核该县区政府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九条 各县区最终考核结果为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以及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对应得分相加之和。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79分)、合格(60—69分)与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的考核制度,具体与年底考核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一并进行。每年考核各县区上一年度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前,各县区要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将考核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及自查自评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考核组依据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各县区上报数据及自查自评结果核实后,进行考核数据的分析和指标的测算,形成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等级及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各县区上报的考核数据及自查自评结果与市直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以市直有关部门数据为准,并在相应县区考核得分中扣5分。

  考核涉及的经济数据(包括单位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由市统计局提供,按可比价计算,并通过其他经济数据(如财政数据,二、三产业增加值等)进行监测。涉及的建设用地数据(包括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结合历年相关土地数据情况予以监测和核查。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对考核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复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县区统筹使用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评价各县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依据。考核分值按10%的权重纳入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区,应在第三次考核结果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整改措施,并暂停该县区建设用地报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冻。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考核工作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等行为,直接影响到考核工作实施和结果公平的,应停止其参加考核工作,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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