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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49:37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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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4年3月3日,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财政厅(局),外办,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司(局),外事司(局):
现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是1992年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确定的,近来由于我国的物价上涨和人民币汇价的变动,他们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为了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使他们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经研究,决定增加他们的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加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
二、现已在华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在现有工资数额的基础上增加50%;新聘用的按新的工资标准评定。新的工资标准为:
一等工资:3200—4800元
二等工资:2000—3200元
三等工资:1200—2000元
一、二等为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一等为知名学者、教授、副教授或英联邦和欧洲一些国家的高级教师,以及具有相当职称和业务水平者;二等为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讲师、具有硕士学位并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的教师,以及具有相当职称和业务水平者;三等为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三、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休假补贴费实行新的标准:合同期为一(学)年的,均为2200元;合同期为半年(一学期)的,均为1100元。
四、国家计划内的外国文教专家增加工资的经费,中央部属院校的,由财政部予以补贴;省市所属院校的,由地方财政厅(局)予以补贴。
非教育部门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增加工资的经费,由原有经费渠道解决。
外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经费,由聘用单位或按原有经费渠道解决。
五、通过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派遣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如需增加,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六、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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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198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文
三、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七、人民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九、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公布后,各地检察机关先后提出了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要求我院给予答复。经研究,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各地办案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充规定》第三条的几个问题
(一)这里说的“侦查期间”,是否包括补充侦查期间?
我们认为,应当包括补充侦查期间。因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某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将某些主要事实砂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都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以便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处理案件。
(二)这里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是指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是指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指的是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三)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报人民检察院批准补充侦查的,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时间,从人民检察院批准之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时间,从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补充规定》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
我们认为,此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即: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补充规定》第九条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对被害人需要作精神病鉴定的,一般发生在有关奸淫妇女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对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第九条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必须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否延长办案期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这个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我们意见,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的办案期限,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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