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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告诉了我们什么?/葛利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24:47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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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告诉了我们什么?


阅2002年12月31日《法制日报》,读一则报道:
丹铁法院“三八庭”通力协作
“哑女”认罪伏法
本报讯:辽宁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盗窃旅客财物案。由女审判员组成“三八”合议庭通力协作,挽救教育被称为“哑女”的被告人,使其开口供述并认罪伏法。
……
案情简单清楚,但梁玉秋(被告人,作者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始终以沉默抵抗,……三位女审判员,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的教育时机,对被告人“哑女”进行“攻心”教育。三名审判员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案犯缄口不语的原因,精心准备庭审提纲,经过庭审中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工作,“哑女”终于开口供述了。……法庭当庭以盗窃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后,她(被告人,作者注)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报道短小精悍,寥寥数笔,三位疾恶如仇又谆谆善诱的女法官形象跃然纸上。可是,细一推敲,三位女巾帼的做法是否有悖于法治理念?
法院何以为法院?为了“定讼止争”。人之初,性善抑或性恶,是先验的东西,但“人的一切行为都与其自身利益有关”(马克思语),却是经验的事实。为了一己之利而吹胡子瞪眼睛,而偷鸡摸狗、男盗女娼,就产生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纠纷。刑事犯罪就是这三种利益纠纷的一种具体表现。有了纠纷就要解决纠纷,否则老是争来争去,闹得鸡犬不宁,必将“国将不国”。解决纠纷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居中裁判者。刑事案件审判中法院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什么样的裁判者才是好的裁判者?答曰:公正。裁判者只有超脱于纠纷双方的利益之外,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既然公平公正这一品质对于裁判者是如此重要,纠纷的双方怎样才能确定裁判者是否公正呢?答曰:用眼去看,用心去体会。假设“哑女”确有其罪,且三年的刑期也满足了公众的心理期待,我们体会到了公正的实现——确切地说,是实质公正的实现。可是,实质公正的实现,更多时候是人类的一种自我欺骗。当“哑女”站到审判席上接受审判的时候,她的所作所为已成历史。籍借证据对其审判的过程,是证明、推断历史而非复原历史的过程。历史是不可复原的。当我们宣称,我们可以凭借证据,毫厘不差地再现历史事实的时候,我们就是视人类理性(观察、分析、判断的能力)为上帝的自大狂。在“法律规定——犯罪事实——判决结果”这样一个三段论逻辑推理中,“犯罪事实”这一小前提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法官凭借这样一个不可靠的前提得出的结论(审判结果)的真实性,从而是实质公正的实现,亦是值得怀疑的。一旦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对于公正的期待,就不会仅仅停留在对实质公正的内心体验,而转向了“看得见的公正”的实现。公正是看得见的。当法官遵循正当程序,以居中的身份,用不带任何利益偏向的态度进行审判时,形式公正就为人们所见。只有当公正能为人们所见的时候,人们对法院从而是法治的信赖才得以培育。试想,当审判的过程缺乏公正的时候,你能奢望审判结果总是公正的吗?就如分蛋糕,切蛋糕者先切下一块放到自己盘中的时候,你能确保这不是最大的一块蛋糕吗?当三位女审判员,亲自拍马上阵,“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的教育时机,对被告人进行‘攻心’教育”,越俎代庖,与警察、检察官同一个鼻孔出气的时候,你看见公正了吗?
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流行的一个词语。当许多人把司法不公归咎于司法不独立,又把司法不独立归咎于体制问题的时候,作为法治理念的宣示者们,丹东法院的三名女法官,又告诉了我们什么呢?

作者:葛利江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公安局
联系方式:317500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公安局
电话:13958685088 0576-610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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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切实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现役义务兵、残疾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以及游览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义务兵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义务兵凭士兵证,可免费乘坐北京公交集团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北京巴士公司、八方达公司、百利宝公司、运通公司、畅达通公司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可免费参观游览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名胜古迹。残疾军人、现役义务兵可免费参观游览的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名胜古迹名单由市民政局、市文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今后如需调整,由发布单位自行发布。
二、对军人实行抚恤优待既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在全市加大对双拥工作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和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好残疾军人、现役义务兵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及参观游览博物馆、名胜古迹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落实措施。各公共交通运输和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名胜古迹等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对残疾军人、现役义务兵实行优待的标志,并对职工进行拥军宣传教育,增强为军人、残疾军人服务的光荣感、责任感,为其提供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对现役军人的其他有关优待规定本市将另行制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波兰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波兰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波兰电台和电视台”(以下简称双方),为在平等互利互惠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定期交换或应对方要求尽可能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和有关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录音、录像报道和电视影片。
  二、为帮助对方了解自己的广播、电视节目情况,双方将相互提供节目目录和节目简介。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时,可互寄有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第三条 双方交换古典音乐、轻音乐和民间音乐作品的录音带、盒式录音带、唱片、录相带以及其他简短文艺资料。

  第四条
  一、双方在预先商定的基础上,可互派广播和电视工作人员、记者和报道组,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和进行采访。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对来访的记者和报道组的采访活动予以协助。
  二、上述人员到接待方首都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承担,逗留期间所需食宿、国内交通全部费用,以及必要时的医疗费由接待方承担。
  三、上述互访人员的人数、逗留日期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电视服务项目的范围和服务费的结算方式需每次单独商定。

  第五条
  一、双方所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须附文字稿或解说词。
  二、广播电视节目可使用寄送国语言,文字稿或解说词等有关资料须使用汉语、波语、英语或俄语。

  第六条
  一、交换的节目归接受方所有。接受方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的节目,并在不改变节目原意的前提下对节目进行删节。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许可之前,不得将接受的节目转给第三方。
  二、交换的节目,原则上由寄送方免费提供,在版权方面如有特殊要求,寄送方应事先通知对方。

  第七条 双方将在联合制作电视节目方面进行合作。联合制作节目的题材及有关条件另行商定。

  第八条 为促进和加强合作关系,双方代表保持每年接触,以拟定合作计划的具体规定和相互提供的组织、技术服务项目,并就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商定。

  第十条 本协定签订后,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委员会广播和电视合作协定》即行废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
  广播电影电视部         “波兰电台和电视台”
   代  表             代  表
    艾知生             罗什科夫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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