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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9:03  浏览:9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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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县人民法院:
你院9月6日来函收悉。关于尚中平诉张桂珍离婚一案,根据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劳改犯、留场(三)就业人员、劳改人员或自留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张桂
珍私自外出,现尚中平要求与其离婚,此案应由你院受理,不应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如你院需了解张的有关情况,应拟出提纲,委托蒙城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你院根据双方实际予以处理。特此函告。

附:四川省江油县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本县明镜公社一大队社员尚中平诉讼其妻张桂珍离婚一案,经查询,张已于1976年7月私自外出与安徽省蒙城县顺河公社高坪大队寨外小队高明利非法同居,已生育小孩两个,我院于1980年4月24日去函蒙城县人民法院联系,按照案件管辖范围于同年9月28日将
该案全卷材料移送该院,申诉人也曾多次向该院申诉。但均无任何答复,此后,我院又于1981年1月6日,7月28日去函与该院联系,并于1981年11月15日,1982年8月11日去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协助解决,但至今仍无一次回复,申诉人要找我院,又不属我院
管辖。故特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责成上述有关人民法院从速解决为感。



198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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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3〕2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玉林市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切实解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真正做到 因病施治,使其 不因病而导致生活困难,同时又使医疗费用的支出合理有效,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以下补充规定:
   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仍按玉政办〔2000〕97号文件进行管 理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以及血液和血液 制品,经审核确属治疗必须的,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一)各种恶性肿瘤治疗所必须的药品费用;
   (二)急救、抢救期间发生的药品费用;
   (三)已下病危通知的患者使用的药品费用;
   (四)因病住院治疗而不能生还的,其最后一次住院发生的药品费用。
    二、上述所指药品费用不包含下列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三、报销办法:
    上述所发生的超目录范围药品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垫支,不能在医院挂帐,治疗终结一个月 内,凭其本人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急诊抢救的,凭抢救处方复印件)、有效的收费收据、 医疗证、疾病证明书或病危通知书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商标显著性理论与实践

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颜色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在商标审查中被视为一种绝对标准 ,商标缺乏显著性意味着不能获得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它不仅直接决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而且还决定商标权利范围的大小。

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显著性的要求其实非常低,但是现实中还是有的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商标局驳回,一般以下情况将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1、仅以变通形式,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的商标;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标;
3、仅以一个或两个变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
4、仅以变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在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5、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的;
6、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
7、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志构成的商标,以普通形式的本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者一般商标的装饰性图形作商标的;
8、由企业或行业的普通名称、简称构成的商标;
9、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
10、民族名称;
11、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的人称称谓作商标的;
12、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仅仅叙述商品的产地、名称、特点、质量、数量等的标记(该规定按我国商标法不作缺乏显著性看待,被独立为不能获得注册的情形)。
13、其他

企业喜欢使用缺乏显著性商标

根据商标法理论,商标与它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越是没有联系,便越是具有显著性。商标有广告信息载体作用,厂商都期望尽量利用商标地向消费者传递相关信息。企业选择商标时总是有一些打“擦边球”的标记,希望能够通过商标暗示出商品的一定特点、用途等,不但能起到标识商品的作用,而且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使得消费者印象深刻,增强了商品或服务的吸引力。有些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从厂商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好商标,越来越多的厂家开始使用“个性化”商标,投合人们的喜好,收到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在人们心目中留下很深的印象,如康师傅的“鲜の每日C”饮料(非注册商标)、美国卡夫食品在中国注册的“?珍”牌果味速溶饮品。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将面临几个问题:1、不能获得注册。缺乏显著性商标一般不能获得注册,即使获得也可能被撤消,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类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就因“解百纳”为制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名称而被撤销注册。2、得不到保护。我国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予注册,且未规定全面规范的措施保护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果受到侵害,几乎得不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很多“个性化”商标被争相仿效,由于不能得到保护,厂家只好忍痛放弃很多有发展前途的“个性化”商标,而将其作为商品名称或广告语。

解决的办法

显著性还可以通过使用取得,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后,成为表达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志,获得了第二含义,成为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商标。由于权利人一贯的卓越努力和不懈追求而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使消费者在提到该商标的时候,不仅联想到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的原本意义,而且会联想到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国内享有盛名的“五粮液”商标,曾被认为直接描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应获得注册,但由于“五粮液”商标的巨大声誉,该商标已具有了第二含义,自然也就具备了显著性,当然应获得注册。

我国商标法仅仅对已经使用的以地名注册的商标追认其有效性,并未规定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是否能够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在实务中却有大量成功的案例。“两面针”、“草珊瑚”作为商标在牙膏上使用,因叙述了商品的原料而不具有显著注,但因经过长期使用而获得显著性,最终商标局对它们予以注册;最典型的例子是“商务通”,“商务通”申请商标注册时被驳回,主要理由是“商务通”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及特点等,缺乏显著性。而在复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却通过了这一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通过注册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宣传与使用,使得“商务通”一词与申请人发生了密切相联,产生了显著性,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即这一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得到注册。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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