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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6:20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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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

1974年1月30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1月18日函已收阅。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询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李济东对我国公民李顺玉提出与他离婚的意见,可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咸镜北道罗南市法院写一委托书,附上询问提纲及李顺玉离婚申请书副本,请该法院代向李济东征求意见。委托书及询问提纲和离婚申请书副本,经你院审查后,由你院直接函请我国外交部代转即可,不必再经过我院。
现将来件退回,请查收。《对李济东询问提纲》略有删节,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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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长江大桥及过往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桥区水上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
第三条 大桥水域、航道及标志的规定。
(一)大桥水域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燎望台之间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上游界限;大桥以下一千米南北两岸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下游界限。
(二)桥孔顺序:自浦口岸桥头堡至第一号桥墩为第一孔,第一号桥墩至第二号桥墩为第二孔,其余自北向南顺序类推。
(三)大桥桥孔划分为机动船上行通航桥孔,机动船下行通航桥孔,非机动船通航桥孔。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条 船舶通过大桥的规定。
(一)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副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般舶过桥,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轮机人员操作通过。
(三)船舶通过大桥的尺度限制。
船队上下行通过大桥最大尺度,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在“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中公布。
通过大桥的一切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下缘的间距应不少于一点二米,与两边桥墩至少应保持四十米间距。
(四)过桥船队必须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逆流行驶的船队应保持最低四公里的时速,顺流行驶的船队应具备在调和逆流时有保持前进的能力,拖轮拖排应有拉动排身的控制力,下驶拖排应具有在调向逆流时保持前进的能力。
(五)下行机动船舶过桥,应在一号码头以上开始显示过桥信号。一号码头以下,大桥以上的机动船下行过桥,应上驶至一号码头再调差别进入航道,并在上驶时提前显示过桥信号。五号码头以上船首向下游靠泊下关码头的大型客班轮,在不影响下行过桥船舶情况下,可直接下驶进入
航道。但应注意避让从九孔上行的小型船舶、船队。
(六)在北风、东北风和偏东风实际风力达七级和七级以上时,禁止一切船队过桥,上述风向实际风力达五级时禁止排筏过桥。
(七)因遇雾、雪、暴雨等影响视线,下行船舶在三千米以外(即在下关一号码头)看不见大桥和航道浮标,上行船舶在一千米以外(即在金陵船厂附近)看不见大桥和航道浮标时禁止过桥。
(八)船舶过桥前发现大桥航道、航标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禁止通过大桥。
(九)拖带竹、木排筏的船队严禁夜间过桥。
(十)挂浆机船吊拖和并绑不准通过大桥。
(十一)在大桥航道上过桥船舶必须顺序前进,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不准追越和齐头并进。
(十二)装载炸物品的船舶:
1、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2、本市起运禁止通过大桥。
3、过境船舶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将过桥时间电告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经检查准许后过桥。 4、只限日间通过,并在最易见处悬挂B字旗一面。
第五条 大桥水域安全秩序规定:
(一)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抛锚、捕鱼、打捞、收放缆、改变队型、横越过桥机动船船头及其他违章作业。
(二)大桥上下水域内的两岸码头,允许靠泊船只宽度应报请南京航政分局核准,不得超宽、超码头负荷,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试航船舶严禁驶入大桥水域。
(四)下行进入南岸老江口的机动船舶,应提前在大桥监督站显示调头信号;老江口出口下行过桥的机动船舶,应上驶至五号码头以上再调头进入航道。
(五)需停靠肉类联合加工厂码头的机动船舶,一律由大桥第九孔上驶,通过大桥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船舶。
第六条 进入大桥水域的一切船舶应服从南京航政分局大桥水上监督站和监督艇的指挥。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船员证书、扣船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大桥通航桥孔和航道等的确定与变更,由南京航政分局制定公布“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并呈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有关船舶航行避让事项均按“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水上安全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九年元月二十八日南京警备区公布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6年3月18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企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昭通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搞好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改革,彻底改革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切实理顺企业产权和劳动用工关系,加强对企业及资产的监督和保护,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决定的原则;
(二)“一退出、一理顺”的原则。即集体资产全部从企业退出,理顺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
  (三)债务不悬空,资产不流失的原则;
  (四)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
(五)尊重企业职工意愿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改制形式可采取出售、兼并、破产、关闭、解散、股份制等形式。
  第四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改制企业须成立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改革的全部工作。领导小组可设置人事清理、资产清理、后勤保障等办事机构。切实完成人员清理,资产清理,方案实施,档案管理等工作。
  领导小组可由原企业党、政、工会领导班子的相关人员组成或由职工大会(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布公告,落实关系。通过县级以上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公告企业改革消息,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理清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核实债权债务关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离休、退休、在职、抚恤等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清理、造册、公示,由本人核实认可。
  第六条 企业的资产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按规定对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合规性进行审计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评审、估值。并将评估结果向职工大会(职代会)公布。
  第七条 企业改制方案包括的内容: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状况、人员构成、资产、债务、财务等基本情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企业的改制工作,企业领导小组具体完成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
  第九条 企业改制的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资产的处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妥善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确保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因改革而悬空。企业职工欠款在安置费中一次性扣回,不足部分由受让人主张权利。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使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按土地评估地价的10%以内收取。
第十三条 职工安置。根据企业资产情况,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除关闭、破产、解散的企业外,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安置原企业人员就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时企业性质为城镇集体的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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