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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15:17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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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1992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公告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
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条例》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
有领域的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可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的一年内办理。
第三条 《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发表: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复制件的办法向
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
(二)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
进的新软件。
(三)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
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
或其继承者、受让者。
申请者可直接或通过邮寄办理登记。
第五条 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照其所属
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关规定不
要求履行手续,可不办理登记,但自愿申请登记,则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国软件著
作权登记管理工作。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具体
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
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
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权人都有权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
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
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为:
(一)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
证明。
(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指的软件,如有著作权归属
的书面协议,申请登记时,提交该书面协议。
(三)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若应当经原软件著作权人同
意或授权的,申请登记时,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
(四)权利继承者、受让者申请登记时,提交权利继承、受让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是指能够体现软件为独立开发的、人可读的、含有
软件的识别部分的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两部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
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但在下述情况下可申请作例外交存:
(一)程序中含有申请者的营业秘密;
(二)程序中含有申请者不愿披露的其它机密。
申请作例外交存时,申请者应当在申请书中阐明理由。经软件登记中心审定后
,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允许作如下之一的交存:
(1)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
盖,但覆盖部分不能超过交存源程序的30%。
(2)源程序的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
的20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
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文
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
文档中涉及机密的部分,申请者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作类似的例
外交存。
第十四条 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
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
求保存的年限。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或法庭的
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
第十五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应当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
m(长 X宽)纸上提交。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
30行。
第十六条 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否
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一)《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指的权利继承者;
(二)《条例》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权利受让者;
(三)《条例》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权利的许可人或转让方。
第十七条 申请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时,申请者应当提交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
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分别为:
(一)权利继承备案时,提交有关继承方面的证明文件及原登记证书。
(二)权利转让备案时,提交依法签订的转让的合同书及原登记证书。向外国
人转让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三)权利许可备案时,提交依法签订的许可合同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
批文和原登记证书影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于该软件保护期的最后一
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软件登记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者盖
章(签名)。
申请文件(除表格、框图等不易打印的内容外)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应当整
齐清晰,不得涂改。纸张只限使用正面。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
遵照国家规定;外国人名、地名、软件名称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
注明原文。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投送也可挂号邮寄。
申请者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者、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
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九条所指的申请,以收齐符
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给予受理号,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暂不受理:
(一)提出的各类申请未使用软件登记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未提交鉴别材料;
(三)申请备案时,未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文件;
(四)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时,未交回原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有下本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软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申请时间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三十四条等规定期限。
软件登记中心作出暂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六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的申请。
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由机电部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予
以公布;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驳回。
第二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申请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间内补正

(一)申请表填写不当;
(二)鉴别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证明文件不齐备;
(四)其它应当予以补正的事项。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
以驳回。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并予以公布的软件,若登记中的主要信息不真实、不
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人均可向软件登记中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
应当提交异议请求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请求,异议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限
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证的,其请求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
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机电部将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者和
软件登记者,并予以公布;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机电部将根据具有
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撤销登记,予以公布,并通知软件登记者交回原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机电部设立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负责软件登记的复审事宜。软
件登记复审委员会由法律及软件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登记申请或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
有关通知后六十日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时,应当提交复审
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三十五条 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复
审请求者。
第三十六条 在软件登记申请批准之后,软件著作权有效期限内,申请者可以
随时要求变更或补充登记文件中的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
申请变更或补充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及有关变更或补充的材料各一
式两份。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及时审查,将变更或补充结论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七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机构
第三十八条 软件登记中心的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条例》中有关登记的规定和本办法,研究并提出有关改进或
完善登记工作的建议;
(二)受理、审查软件登记申请;
(三)负责软件登记公告的出版发行工作;
(四)负责软件登记案卷、登记簿的建立,软件登记案卷的分类存放,对外提
供阅览查询服务;
(五)承办由机电部委托的其它与登记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机电部将根据需要,通过协商指定适当的机构协助软件登记中心
办理软件登记工作,其权限范围将由机电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软件登记簿和登记公告
第四十条 软件登记薄应当记录下述事宜: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理、批准事宜;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事项;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事项;
(四)变更与补充登记事项;
(五)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事项;
(六)软件著作权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 软件登记公告应当公布下述内容: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权利转移的备案;
(三)软件著的权的续展;
(四)软件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
(五)其它需要公布的事宜。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经软件登记中心同意后,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已公布
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以及软件登记簿。需要查阅时,应当提交查阅
申请和查阅费用。
第六章 费 用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办理其它有关事宜时,应当按情况缴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费;
(四)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五)异议及复审费;
(六)登记证书费;
(七)源程序封存保管费;
(八)例外交存费;
(九)请求延期处理费;
(十)其它需缴纳的费用;
应当补缴费用的,软件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间内补缴;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补缴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具体收费标准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凡异议成立的,异
议费退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
,也可以直接向软件登记中心缴纳。
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者、软件名称、费用名称、有
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费用汇出日为缴纳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
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界满日;该月无相
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界满日。界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为界满日。
第四十七条 申请者向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
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者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
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它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四十八条 申请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了《条例》和本办法规
定或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界满前,申请者有正当理由提出延长期限的,应当
提交书面请求及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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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用航空总局党委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航党发〔2008〕3号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民航总局党委在行业改革发展中担负着重要领导责任。大力加强党委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行政能力,对于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总局党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安全工作不放松,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总局党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的精力不够集中,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力度不大;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够规范,科学决策机制还不完善;三是管理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督促检查和抓落实不到位;四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五是思想、工作作风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以上问题和不足反映了总局党委在自身建设方面与中央要求还存在差距,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总局党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正确履行职责,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把全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总局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和对外关系五项职能,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把全局。以更加宽广的视野,分析世界民航发展态势,研究我国民航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发展规律,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针对行业安全管理和经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行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行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不够明确、公共服务职能偏弱等重大问题,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新的举措,每年研究解决几个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坚持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廉洁从政,提高决策力、执行力、公信力。

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执行总局党委会议规则、总局工作规则及决策程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成员会前要深入研究、认真准备,会上要集思广益、充分讨论,慎重决定。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在确定思路、完成可行性研究、形成初步方案的基础上,采取深度调研、专家咨询、中介机构评估、社会公示及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严肃纪律,未经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集体讨论的决策事项,党委成员不事先许诺、不个人批条子或个人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重大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总局纪委、派驻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委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党委成员要严于律己,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分管的部门、联系单位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承担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首先要管好总局机关干部。要细化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务员奖励和处分条例等规定,做到奖罚分明,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对问题突出、屡教不改的果断撤换,对违法违纪的严肃处理。对干部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党委书记每年要与总局机关各部门正副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谈心一次以上,党委成员每年要与所分管的部门处以上干部、联系单位主要领导谈心一次以上,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总局重点做好立法决策工作,把执法监督层面的工作交给地区管理局;对于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不参与具体管理,重在加强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理顺总局机关各部门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防止缺位、越位。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控,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重大投资。要推行巡视制度,加大督促检查、推动工作的力度,克服畏难情绪和好人主义思想,坚持公平、公正,一抓到底,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不迁就、不动摇,做到旗帜鲜明。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防治腐败。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任何时候都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同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早打招呼,早做工作;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及时提醒,实行诫勉谈话制度,防患于未然;出现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认真总结、吸取近年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深刻教训,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推行政务公开,抓紧推进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实行预算、责任审计和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和津贴薪酬标准,特别要管住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工资收入;清理、杜绝各类“小金库”、“账外账”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健全完善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五、坚持求真务实,发挥表率作用。党委成员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坚持求真务实,在追求工作实效上多下工夫。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原则上总局机关每个部门每年召开涉及行业的较大规模会议不超过一个,其他必要召开的会议应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党委成员要带头开短会、讲短话;严把发文关,少发文、发短文,一般不阅批未经办公厅处理的请示报告件;对相关工作主动协调沟通,避免政出多门和相互矛盾。要广开言路,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党委班子联系群众、听取意见的渠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党委成员每年调研不少于两个月时间,重点抓1—2个具有综合性、全局性、普遍性的课题,事先提出调研方案,由办公厅统筹协调,组织综合工作组摸清情况后,把问题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党委成员参加公务活动,由办公厅协调安排,一般不出席纯属礼仪性的接见、照相、剪彩、颁奖、庆典、宴请等活动,不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减少应酬。党委成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严禁层层陪同、轮流宴请。党委成员出差,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领导不要送迎;京外由接待单位一名值班领导负责,其他领导一律不得到机场迎送。

六、严格党内生活制度,不断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调查研究制度、联系点制度、讲党课和作形势报告制度,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真心诚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思想交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贯彻执行此《决定》,党委书记负总责,其他党委成员分头落实。总局纪委、派驻监察局每年检查一次《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党委报告。党委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时,要把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向党委汇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4号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24号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张学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蚌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好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较好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领域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市外下列人员、组织:

  (一)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促进我市与外地市、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1项,均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分为推荐、评审、公示、决定、颁奖。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院校、驻蚌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五)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推荐组织在推荐时应当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5万元;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20万元。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组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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