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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40:16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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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军队退休干部的移交安置工作自一九八二年十月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出通知以来,在各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各地有关部门和军队各单位共同努力,有了一定进展。但整个移交安置工作缓慢,迫切需要加快步伐。因此,各地区、各部队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 盼募惺导忧苛斓迹ソ艟拥谝唬?二批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 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的交接安置工作,努力创造条件, 在今明两年内将这两批全部安置好。经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现对有关的几个问题通
知如下:
一、尽快落实机构设置、人员和车辆配备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劳动人事、财政、物资等部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和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的落实工作,为安置管理大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创造好条件。并且要以加? 彀仓霉ぷ鞑椒ダ创俳图忧抗芾砘沟慕ㄉ琛? 二、调整好安置计划,抓紧交接工作
军队第一、二批安置计划共下达四万七千余名离休退休干部的建房指标。近几年这两批离休退休干部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为加快接收安置步伐,需对原定的安置对象作必要的调整,打破原计划的批次界限进行交接。其安置去向符合规定,住房面积与职务、职称等级相符合的;应尽快
接收安置;不相符的,可后作安置。在交接时,对驻高原、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等艰苦地区部队的,易地安置的,以及原铁道兵、基建工程兵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应优先接收。
第一、二批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中,因病故或改作其它安置而空余的住房,要以计划外符合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递补。递补的对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审定,优先安排空余住房的原各大单位的离休退休干部。递补审报工作结合一九八五年审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 考苹ぷ鹘小=窈螅鞯匚永胄萃诵莞刹啃藿ǖ淖》坑锌沼嗍保λ媸苯邮瞻仓梦茨扇虢ǚ考苹木永胄萃诵莞刹?优先接收有特殊困难的)。军队各大单位政治机关可随时与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联系协商,按规定审查安置去向,办理交接手续。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住房已建成而无法修建附属用房的,可将部分空余的营职住房改作附属用房。但附属用房的总面积不得超过离休退休干部建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将相同数量的附属建筑指标转作为离休退休干部修建住房使用。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患狂躁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正在住医院治疗的,可暂不办理交接,待病情基本稳定、出院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其他应及时交接安置。
三、做好改变安置地点的工作
军队第一、二批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地点,原则上不作变动。对于因情况变化必须变动的,除要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有关安置去向条件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原报安置地点的依据已不存在的,如投靠对象调离、病
故、解除关系等;(2) 只身到配偶居住地安置的;(3)随配偶居住不需建房的;(4)原报易地安置确有实际困难、生活基础在当地,且易地的住房尚未修建或建成的住房面积与现职级不符,改为就地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改变安置地点需进北京、上海、天津市安置的,还必须符合国务院、中
央军委国民[1984]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条件。 以上改变安置地点条件的范围,仅限于第一、二批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
改变安置地点,由离休退休干部本人申请,逐级上报,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审查;并将《改变安置去向登记表》送新安置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协商审定。新报安置地区同意接收的,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要及时将情况函告原报安置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不同意接收的,仍由原报安置地区接收安置。离休退休干部新安置地点的住房,在本地区的空余住房或建房指标中调整解决;无法调整解决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纳入今年呈报的建房计划。这项工作要结合一九八五年审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计划工作进行。
四、搞好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调整
按照总政治部有关政策规定,第一、二批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中,有一部分在移交前提高了职务、职称等级。其中按有关规定由营职提高到团职和团职提高到师职的离休退休干部,应按照提高后的职务、职称等级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分配住房。凡属下列五种情况之一者,方可增加
住房的面积:
(1)按照总政治部(1980)2号文件《关于军队科学技术干部确定与提升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的通知》和总政治部(1980)3 号文件《关于全军专业文艺体育干部评定专业职称和文艺级体育级的通知》,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评定技术和专业职称、等级,提高职级待遇的离休干部。
(2)纳入第一、二批安置计划,未下离休退休命令,一直坚持工作,按照总政治部(1983)政干字第109号文件《关于调整机关、 院校干部职务等级的通知》和总政治部(1983)政干字第1 10号文件《关于调整科学技术干部技术等级的通知》,于一九八三年底之前调整职务、技术和专业等? 叮岣咧凹洞龅睦胄萃诵莞刹俊? (3)纳入第一、二批安置计划,未下离休退休命令, 一直坚持在领导岗位上工作,在一九八三年底之前提升职务的《如营长提副团长,团长提副师长等》离休退休干部。
(4)按照总政治部(1983)政干字第117号文件《关于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按团级职务待遇的通知》,提高职级待遇的离休干部。
(5)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5)政联字1号文件《关于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技术七级的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按师职待遇的规定,提高待遇的退休干部。
对于未按上述有关政策规定而提高职务、职称等级的离休退休干部,不给增加住房面积,仍按原计划住房面积标准分配住房;移交时,部队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中注明未按上述规定提高职务、职称等级。
这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住房尚未修建的,在建房计划中予以调整。住房已建好的,能扩建、改建的可采取扩建改建( 所需经费在国家已补助的建房经费中解决)的办法调整;能调整分配的, 尽量调整分配,如一户师职干部可分给两户营职住房等
。还可采取其它变通办法解决。住房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与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 武警总队,下同)研究决定。对于经过多方面努力, 仍不能调整分配住房的少数离休退休干部,纳入下批计划建房安置,原已下拨增加的建房面积和补助经费也随之结
转下批建房计划。
五、调整建房计划,加快建房速度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去向、住房面积调整后,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变化情况,调整尚未开工的建房计划。建房调整方案,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省军区备案。
现在全国还有一万多套住房未建成,有的地方建房用地尚未落实。住房是加快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重要条件,请各地人民政府务必抓紧建设。正在施工的,要尽快建成并交付使用;尚未修建的,要尽快定点,在下半年内开工,并组织力量突击,尽早竣工。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下
达的军队第一、二批离休退休干部的建房指标,要加快建设速度,争取在明年上半年保质保量建成,以保证在一九八六年底前将这两批离休退休干部(包括递补的)全部接收安置完毕。
六、切实加强领导,把工作做深做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请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的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努力,认真做好接收安置的各项工作。 要切实抓好住房、医疗、随迁配偶、子
女工作安排的落实。凡住房已建好、具备接收安置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尽快向部队发出离休退休干部(包括递补的)进住通知书。
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狠抓离休退休干部的移交工作。要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编写的宣传教育提纲,对离休退休干部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并按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好他们的实际问题。同时,要严格组织纪律,对那些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要按照总政治部一九
八四年十一月颁发的《关于对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处理办法的通知》予以处理。离休干部出现类似情况,亦参照这个通知的规定精神进行处理。
各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级政治机关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及时协商,圆满完成交接安置任务。



198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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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4月6日,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法规,结合水利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水利电力秘密是国家秘密的一部分,水利电力系统和涉及水利电力秘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的划分
第四条 水利电力各项工作中,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第五条 水利电力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密级的划分原则是:
(一)绝密级 是水利电力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1.涉及绝密级的国防军工生产建设的防洪、供水、供用电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保障绝密级军事行动的水文情报、预报资料。
2.水利电力重大工程的防空等级。
3.未定国界地区的水利电力有关资料。
4.水利电力专用通信网保密通信的密钥和密码。
(二)机密级 是水利电力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1.水利电力重大决策方面的秘密事项。
2.未经公布但已形成正式文件的全国水利电力行业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和规划资料及全国性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统计资料。
3.未经公布但已形成正式文件的大江、大河整个流域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全国电力系统建设布局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
4.涉及局部单项国防、军工单位的供、用电及供、用水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
5.未经公布的全国发电、送变电设备的年度、中、长期进口计划、规划资料。
6.水利电力工程的人防工程标准、设计规范及资料。
7.大型水利、电力工程位置的地理坐标。
8.边界和出入国境河流的系统水文资料。
9.水利电力工程对外招标的标底和评标情况,定标签约前的概算;有关经济科技合作的国别政策,双方约定保密的协议文件;对外投标报价文件和标价计算依据,涉及保密内容的出国考察报告。
10.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重大经济价值的水利电力科研成果。
11.尚未颁发实施的全国水、电价格调整方案。
12.未正式颁发的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秘密级 是水利电力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未经公布的全国水利电力季度生产建设计划及相应的统计资料。
2.未经公布的全国大中型水利电力项目的规划、计划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的水利规划、计划及统计资料;大区电网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系统规划、计划及统计资料。
3.历年全国性水利电力建筑业综合统计历史资料和专题性统计资料。
4.未经公布的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规划和当年计划;全国电力系统图。
5.重大水利电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料和初步设计。
6.系统的水污染及污染源资料;区域性整体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资料;流域及区域性完整的水质调查、预测、评价成果,各流域的水质年鉴;拟建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重大水污染事故情况。
7.沿海重要地区的潮水位资料;边界和出入国境河流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洪水水文情报预报成果;已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系统的水文设计成果。
8.历年全国水旱灾情、大型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资料,七大江河决口事故情况资料,重大国产设备的质量事故情况资料。
9.国家尚未公布的国际技术合作项目和援外工程项目;对外承包、劳务项目跟踪情况,夺标措施,谈判策略;对外投标保函,承包项目预决算和盈亏情况;设备进口、转口、技术引进的协议及会议纪要。
10.具有独创性的水利电力科研成果中的核心部分。
11.水利电力年度会计决算、财务预算、竣工决算和财务年鉴;完整的电价统计资料。
12.干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汇总资料。
第六条 部重要会议记录、纪要,部领导涉及秘密内容的讲话、批示,含有秘密内容的信息、简报、大事记;有关人事、审计、保卫等方面的秘密事项,应按其内容划分密级。
第七条 涉及其他行业的秘密事项,其密级的划分按该行业的保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上述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的原则,划分本单位的保密范围、项目、密级和期限,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九条 凡不够列入密级而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均作为内部事项管理,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确定密级的权限
绝密级由水利电力部审定;机密级由地师(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审定;秘密级由县团(处)级及以上单位审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产生的秘密事项,如本单位无权确定相应密级,应按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上级主管单位确定;上级主管单位应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凡在保密范围之内的事项,均应准确标明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到期自行解除密级。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本单位确定的密级提出变更或解除的意见,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实施、并报主管单位备案。已被合法公开的秘密事项,自行解密。
第十四条 接触和使用秘密的原则
绝密级只限于经过审定的人员;机密级限于工作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秘密级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均可使用。

第三章 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的保密
第十五条 一切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准确标明密级,并在拟稿、印刷、复制、传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每个环节,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和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十六条 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擅自复制。必须复制时,需经有权确定该密级的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递送。
第十八条 关于计划、统计和测绘资料的保密,必须按国家《关于计划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公共场所或存放于无保密设施处。外出人员不准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携带时,须经有权确定该密级的单位批准,由专职人员负责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涉及秘密事项的场所和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采取保密措施,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向本单位借阅、索取、摘抄秘密文件、资料等,要持相应级别单位的正式公函,绝密级的须经部主管司局审查后报主管部长批准,机密级的须经司局级主管领导批准,秘密级的须经处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登记造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批,派专人(二人以上)送指定地点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和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第四章 科 学 技 术 保 密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对外必须坚持确保秘密的原则,对内则应提倡协作和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一切重大科研成果、技术关键和决窍,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水利电力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正确划定密级,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科技保密项目需向国外转让、出售和经济援助,须经部审查后报国家科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对外技术交流活动中的保密事项,要认真执行国家科委《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暂行规定》。

第五章 通 信 保 密
第二十八条 通信部门在水利电力专用网络规划和建设的同时,要考虑保密问题,并对已建成的通信网络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凡引进的通信设备和大、中型计算机设备,在启用前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不得使用无保密装置的电力载波、微波和卫星等通信设备传输或谈论秘密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严禁使用无线电台、无线电话、无线电话筒或以无线电话筒代替有线扩(录)音设备召开内部会议,传达或谈论秘密事项。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传送或存贮秘密信息、数据、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六章 宣传、报道、出版的保密
第三十三条 凡水利电力的秘密事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出版、展览和写入教材。
第三十四条 宣传、出版等部门,应根据保密规定,建立严格的审稿制度,认真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五条 内部发行的各类刊物未经批准,严禁向国外发行和赠送。
第三十六条 出版有保密内容的刊物要标明相应的密级,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控制印发份数和流向。
第三十七条 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在接受采访时,凡涉及尚未公开的事项,一律不得泄露。
第三十八条 关于经济报道稿件的送审,要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涉 外 工 作 保 密
第三十九条 涉外保密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既有利于对外开放,又确保秘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十条 一切涉外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水利电力部涉外工作保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外交往与合作涉及秘密事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四十二条 向外籍人员介绍情况要统一口径,凡秘密或不准公开的事项,一律不得泄露。
第四十三条 接待外籍人员参观、学习,要明确规定参观或实习的项目和范围,对秘密事项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及外国贷款等建设项目以及中外科技合作项目,经过合法程序可对外提供内部和秘密经济、技术资料,但在合同中必须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对履行生产、科技交流合同的外籍人员,只允许接触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秘密事项,不得随便扩大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扩大范围的部分,要重新报批。

第八章 保密教育、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具备保密知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每年要进行保密大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堵塞漏洞,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对重大失泄密事件应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送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与奖励:
1.一贯遵守保密制度、长期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并能推动他人保守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2.发现他人泄露国家秘密,能及时报告或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3.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国家秘密的;
4.对保密技术、措施有重大改进或创造发明的。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以及对泄密、窃密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盗窃、出卖等非法手段获取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办。

第九章 保密工作机构和任务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由单位的领导人负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办理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国家保密法规。
2.组织划定本系统、本单位保密范围、项目、密级和期限,制定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
4.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总结交流保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5.追查本单位的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失、泄密事件要及进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6.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系统或本单位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
7.组织本单位主管业务部门对外事合作、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涉密事项进行保密审查。
8.完成上级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按业务系统由有关司局归口负责。归口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和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审查保密事项,参与和协助调查失、泄密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水利电力系统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有关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及其挂靠单位的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六五年颁发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烟运〔2011〕116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基础设施的含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设施、设备、装置。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达标、性能有效、管理到位为目标,全面加强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企业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消防、锅炉压力容器、仓库、变(配)电、电气线路、机械、起重机械和电梯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2011年底前必须全面配置落实到位,有效运行;“两烟”仓库2012年底前必须达标使用。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见附件。

  三、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1.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安全作业环境,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要落实责任,注重规划,突出安全设施的全面配置达标,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技术防范水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认真进行统筹规划,做好设施排查、摸底工作和现有安全基础设施的可靠性评价,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如期落到实处。

  各省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根据所属企业安全基础设施现状情况,认真制订、实施建设规划方案,全面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

  3.各单位要确保现有消防报警、视频监控、自动灭火“三项系统”的有效运行。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合理设置各类安全设施、设备、装置,确保性能符合要求,运行灵敏、可靠。

  (二)强化安全基础设施配置和管理。

  1.企业要确保安全基础设施配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基础设施台账,制订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设备。

  3.安全设施、设备、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暂时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要立即复原。

  4.企业要对监测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测和测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为建筑物、设备配套的安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要求。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者制造配套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新增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认真制订整体实施进度方案,按照规定全面完成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相关设施、装置达标。各省级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前,将整体实施进度方案报国家局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及相关标准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及相关标准

一、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
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基本要求:
各类生产经营场所要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水泵、备用电源、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具配置达标、有效。
烟草仓库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按规定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具。库区及库房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不得超过2米,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监控设置范围主要包括:单位周围边界、公共作业区域、仓储区域、公共办公场所、重点危险源、人员密集活动场所、重点生产工艺部位以及其他重要监控部位。
监控系统要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自动报警、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基本功能。现场探测图像清晰,有图像来源、时间和运行状态提示。视频探测设备应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监测要求时,要配置辅助照明。
监控系统可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要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一般不少于30日。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基本要求:
(1)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炉体完好、构架牢靠、基础牢固。
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完好,相关水位报警装置(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超温、超压报警和联锁等安全装置安装齐全,做到结构完整,安全可靠,动作灵敏。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防爆帽)、压力表、液位计等必须安全有效,泄压防爆装置、指示装置、自控报警装置、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防止容器、管道超温、超压、超负荷。
压力容器及管道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压力容器、管道及所有安全装置应定期校验、保持完好,性能可靠,记录齐全。
4.仓库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1)“两烟”仓库:
仓库及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及面积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消防通道保持畅通,防火间距符合标准要求。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4米;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库房门要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要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高层库房要采用封闭楼梯间。仓库通道(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要求。
库区、库房内电气设施及使用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库区要设置独立的变(配)电室并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要安装在库房外并有断电指示灯。
(2)危险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库房建筑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库房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要醒目、完好;防火间距要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邻库房要有防火墙隔开;消防通道要应布局合理,保持畅通;库内要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电气设施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施,安装线路、开关、电器等要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匹配合理;库内所使用的工具要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库内要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变(配)电系统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变(配)电站环境要求:与其他建筑物间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现场无漏雨、无积水痕迹;变配电间门要向外开,高压室门要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要双向开;门窗及孔洞要设置金属网。
变压器、发电机基本要求:湿式变压器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要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或排油设施,有定期绝缘测试报告;变压器的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放电痕迹。柴油发电机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符合要求,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有定期测试资料。变压器室及露天变压器和发电机要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栏。
高低压配电间、电缆线路及电容器间控制装置要求:瓷瓶、套管、绝缘子要清洁无裂纹;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母线的间距、连接方式和相序色标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敷设符合安装规程,电缆头处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接零)可靠;空气开关灭弧要完整,触头平整。
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温升符合要求,无漏油现象;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有定期试验记录;变配电间各种通道符合安全要求,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6.电气线路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1)固定线路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机械损伤、绝缘破损,电缆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易触电的裸导体有屏护或其他保护措施,无过热现象。
线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要装有能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线路穿墙、楼板或埋地敷设时均要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要装绝缘护套;电缆沟要有防火、排水设施。
(2)临时线路安全要求:
临时线路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要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使用绝缘良好并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线;临时设备必须可靠接零;线路敷设方式、高度、间距及保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7.机械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机械设备的紧急开关、过载保护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事故联锁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及止挡器、止退器等安全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8.起重机械和电梯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起重机械位置限制与调整装置、锁定装置、防倾装置、超载保护装置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电梯防超越行程、防超速和断绳、防坠落、缓冲、报警和救援装置、停止开关和检修运行装置、机械伤害等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二、相关规定及标准
1.厂房、库房建筑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的相关规定。
4.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通用用电设备设计规范》GB5005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10228、《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6451等规范设置供配电系统、电气装置、电力装置。
5.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等有关规范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并加强监测管理。
6.按照《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7.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及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卷烟工业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准则》YC/T 312、《烟草行业卷烟物流配送中心作业规范》YC/T 261、《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GB5226.2、《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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