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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0:07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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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项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183号)等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B类企业要简化管理手续;对C类企业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管理;对D类企业要严格审查,确保出口业务、进项税额真实无误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九、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

  十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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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国务院


近年来,企业组织职工加班加点过多,发放的加班加点工资数额很大,其中有些是生产(工作)所需要的,但有很大一部分并不需要。加班加点过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企业把它作为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有的甚至违反财经纪律,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加班加点工资。这
种任意组织职工加班加点,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不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降低企业经济效益,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而且影响职工身体健康,腐蚀了职工的思想。为了有效地控制企业加班加点和制止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时利用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组织好均衡生产,注意职工的劳逸结合,保护
职工身体健康。要纠正那种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以及把发放加班加点工资作为变相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等错误做法。
二、各企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时候,才能组织职工加班加点: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三、企业在上述情况下组织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事先提出理由,计算工作量和加班加点的职工人数,在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事先确实难以预料的,应当在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加班加点的审批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确
定。
四、企业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后,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后,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只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少数人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实不能补休的,才发加班工资。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
加点,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点工资,也不准将加点工时累计发给加班工资。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除按照本人当天完成的定额和规定的计件单价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外,再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加班工资。公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计时工资制
的职工,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不发加班工资。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职工,其加班工资如何计发,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确定。
五、企业的正副科长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制度的干部和工人,加班后均不发给加班工资。必须随同生产工人一起加班的正副车间主任、一般干部和工人,又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制度的,可以发给加班工资。统配煤矿企业干部的加班工
资,仍照国家经济委员会经燃〔1979〕36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凡是领取了加班工资的职工,不应同时享受夜餐费。夜间加班加点超过二十三点而不发加班工资的,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发给夜餐费。发夜餐费也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乱发。
六、职工加班加点后的补休时间,由企业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条件下及时安排,不得拖延过长,也不得随意改发加班工资,并教育职工遵守执行。
七、生产任务不足或者没有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为了突击完成任务或者突击完成临时承揽的生产任务而加班的,不得发放加班工资。
八、对发放加班工资的总额必须进行严格控制。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各企业的不同生产情况分别核定企业全年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全年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超过核定限额的部分,应该从核定的可以用于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九、加强对发放加班工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认真核定与审批企业提出的加班计划和加班工资总额。在核定企业全年加班工资总额时,应当抄送当地银行,以便监督执行。凡未经核定加班工资限额的,银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
门对加班工资的发放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现行规定和财经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滥发加班工资的单位和乱批加班工资的部门,要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的有关领导人员,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1982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具体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见附件,各地可参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设定本地退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退税评估指标。
  五、退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确定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或对评估分析结果采取约谈、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进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根据判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评估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六、在退税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经发函、约谈、实地调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可提请并督促出口企业自行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不能认定清楚,或出口企业拒绝自行改正,或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未办理退(免)税的应暂停办理,已办理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成出口企业提供担保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稽查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附件:1.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

  一、出口价格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外贸企业某一商品进货、出口价格与同期本地区同类商品的进货、出口价格的比较,以及对商品的换汇成本、进销价格差异异常情况的分析,对企业进货数量、出口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1.出口单价差异率;2.进货单价差异率;3.进销差价差异率;4.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5.换汇成本差异率。
  (三)数据来源:在进行上述评估之前,税务机关应按年度建立本地区外贸出口商品综合信息库,汇总本地区外贸企业当年出口商品的主要涉税指标,作为评估本地区单个企业、单个出口商品的基本参数。
  (四)评估方法:
  1.出口单价差异率
  出口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出口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平均单价×100%
  该指标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价格与本地区、本企业该商品平均出口价格的差异情况。如出口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企业并单出口或将赔款直接在出口中扣减、供货企业通过抬高或压低供货价格虚抵或偷税、申报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
  2.进货单价差异率
  进货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进货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进货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进货平均单价×100%
  如进货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通过虚增进项抬高供货价格或配单错误等原因。
  3.进销价格差异率
  进销价格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出口人民币单价-对应进货单价)/对应进货单价×100%
  如进销价格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低于预警指标值下限,则要分析是否存在出口商品属于紧俏或滞销商品、配单错误等原因。
  4.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
  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出口单价差异率/进货单价差异率—1
  本项评估实质是对上述“出口单价差异率”、“进货单价差异率”两项指标的综合分析。
  一般情况下,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越接近于零,说明出口单价与进货单价的差异偏离越小,二者成同方向运动,疑点越小。
  如果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大于设定的预警指标值上限,则说明二者成同方向运动,只是前者比后者变动幅度大,此时要考虑供货企业有无通过虚增进项抬高供货价格,骗取抵扣的问题;如果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小于设定的预警指标值下限,则说明二者成反方向运动,但不能确定前者是否比后者变动幅度大,此时可分析是否为紧俏或滞销商品、进项是否存在虚假等。
  5.换汇成本差异率
  换汇成本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进货换汇成本-对应商品代码本地区同期平均换汇成本)/对应商品代码本地区同期平均换汇成本×100%
  如换汇成本差异率高于设定预警指标值上限,则可能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分析企业有无虚报进项、有否配单错误问题等;如换汇成本差异率低于设定预警指标值下限,则可能存在企业偷税行为,也可分析企业是否配单错误等。
  二、出口增长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单个外贸企业某一商品不同年度或同一年度不同时期的增长异常情况的分析,对单个企业的某一出口商品的出口异常增长的情况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出口增长率
  出口增长率=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本期某一商品代码美元出口额/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基期同一商品代码美元出口额×100%
  公式中的基期可以选择上年同期,也可选择本年上一时间段,时间段可以为一年、半年、季度、或月,但必须保证基期和本期同一口径。(下同)
  (三)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来组织、提取数据,由评估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选择评估企业代码和本期。
  如出口增长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发生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
  三、货物国内流向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笔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供货企业所在地和报关出口口岸所在地两者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货物国内流向异常的出口业务进行真实性评估。
  (二)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通过对进货货源地和出口口岸所在地区域代码的比对来获取异常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进货出口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如,某外贸企业在本地购进出口货物而本地有海关可以办理通关手续,但该外贸企业却从异地报关且该海关与其外商所在国别的运输路径属于绕道等。
  存在货物流向异常情况的,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虚假进货、买单业务或其他“四自三不见”业务等问题。
  四、报关口岸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企业不同时期报关口岸异常变动情况的分析,对企业报关出口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同口岸出口增长率
  同口岸出口增长率=(单个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单个口岸本期美元出口额—同一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同一口岸基期美元出口额)/同一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同一口岸基期美元出口额×100%
  (三)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来组织、提取数据,由评估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选择评估企业代码和本期。
  如出口增长率超过设定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四自三不见”业务或其他“买单”业务。
  五、出口未申报退税评估
  (一)目的:出口未申报退税评估是通过对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二)数据来源:由于出口货物报关单001信息是由企业提交的,不能完整反映企业出口情况,所以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003信息或海关统计数据作为取数来源。
  (三)评估方法:由系统或人工筛选出用户设定的全部或特定出口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出口的货物,至评估当日仍未申报退税且已超过退税申报期限的出口信息,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附件2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

  一、出口离岸价格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生产企业某一商品出口离岸价格与同期本地区同类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的比较,以及对商品的换汇成本异常情况的分析,对企业出口离岸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
(三)数据来源:在进行上述评估之前,税务机关应按年度建立本地区生产企业出口商品综合信息库,汇总本地区生产企业当年出口商品的主要涉税指标。
  (四)评估方法:
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出口离岸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离岸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离岸平均单价×100%
该指标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与本地区、本企业该商品平均出口离岸价格的差异情况。如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生产企业通过抬高或压低出口货物价格骗取我国出口退(免)税或偷逃进口国关税、企业并单出口或将赔款直接在出口中扣减、申报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
  二、出口增长评估
  (一)目的:通过此指标的评估,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异常,有否虚报出口的现象。
  (二)评估指标:出口增长率;出口结构变动指标;出口贸易方式指标
  (三)评估方法:
  1.出口增长率指标
  (1)数据来源: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将当年和上年度(以前年度)所属月份、企业的出口金额(美元离岸价)提取出来并按月进行汇总。
  (2)指标关系:根据所取得的数据得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各个月份的出口额合计数,将当月出口额与上月出口额、与历史同期进行比较,分别计算出企业出口额的当月出口比上月、比上年同期的增长情况,以及当年累计比上年同期累计的增长情况。
  (3)指标分析:根据月增长率和年度之间的同期增长率,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对增长较高的企业,进行核查,确定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正常,是否有与其出口量相应的生产能力。
  2.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
  (1)数据来源: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出口商品代码,提取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
  (2)指标关系:将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出口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进行金额汇总并计算出不同出口商品占总出口额的比重,以及本期不同商品代码的出口额与上年度(以前年度)同期进行比较。
  (3)指标分析:通过企业出口不同商品的变动情况,可以分析企业生产和出口商品的结构变化情况,尤其对新出口的商品占总出口的比重,以及新出口商品与原出口商品的不同之处,分析企业生产工艺是否有变化,是否有外购商品出口。
  3.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动指标
  (1)数据来源: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按照贸易性质提取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贸易性质的出口金额。
  (2)指标关系:将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贸易性质的出口金额进行金额汇总并计算出不同贸易性质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以及本期不同贸易性质的出口额与上年度(以前年度)同期进行比较。
  (3)指标分析:通过企业不同贸易性质出口金额的变动情况,分析其原因,尤其是变动比较大的。
  三、报关口岸评估
  (一)目的:通过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口岸所处的位置,分析其出口货物生产加工地点是否正常,报关出口是否正常,是否有非自产产品出口和虚假报关出口。
  (二)评估指标:报关口岸指标
(三)评估指标来源: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出口海关的关别码,提取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海关的出口金额。
  (四)评估方法:将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海关出口金额进行金额汇总,计算出各海关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并将本期各海关的出口额与上年度(以前年度)同期进行比较。分析企业通过不同海关出口金额的变动原因,尤其是舍近求远到离本地区(生产加工点)较远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原因,分析其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情况和报关情况是否正常。
  四、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
  (一)目的:该指标通过对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的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错误。
(二)评估指标:
手册分配率差异=本手册实际分配率-已核销手册平均实际分配率
(三)评估方法:
  实际分配率小于0或者大于100%的原因:第一,进口料件申报不全;第二,申报补税边角余料过大;第三,结转至其他手册的金额过大;第四、出口货物价格持续下跌;第五,其他。
  手册分配率差异负偏差大的原因:第一,进口料件申报过小或不全;第二,补税边角余料过大;第三,结转至其他手册的料件金额过大;第四,出口货物价格上涨;第五,结转至其他手册的成品金额偏大;第六、残次品金额偏大;第七,企业有意高估计划分配率;第八,其他。
手册分配率差异正偏差大的原因:第一、进口料件申报过大;第二,补税边角余料过小或者申报不全;第三、结转至其他手册的料件金额过小;第四,出口货物价格持续下跌;第五,有本手册出口未申报退(免)税的情形;第六,其他。
进料加工手册逾期的原因可能是:第一,取得手册延期证明;第二,拖延手册税务核销的时间。
  五、应退税额比重评估
  (一)目的:该指标旨在通过应退税款在免抵退税中的比重计算,找出退税比重较高的企业,分析原因。
  (二)评估指标:
  应退税额比例=应退税额/实际免抵退税额×100% 
  (三)评估方法:
  应退税额比例连续过高可能存在以下原因:第一,评估期前和期内集中进货导致进项税额较大;第二,评估期前和期内取得虚开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虚大;第三,评估期内出口未申报退税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第四,评估期内出口的计划分配率偏高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第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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