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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8:22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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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0年6月18日赣府发〔1990〕48号发布 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 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全省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发挥户外广告传递信息、发展经济、宣传商品、方便群众、美化城市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利用民墙、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城市雕塑、车(船、机)身、橱窗、牌匾、体育场、商场、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汽球等设置、张贴广告,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应服从城市规划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应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并对广告的内容、设置安全、画面美观整洁负责。
第六条 户外广告必须由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广告经营者承办。
外商来华广告必须由持有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外商来华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承办。
第七条 卷烟及获省优以上称号的烈性酒(四十度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发给准许证后,方能设置、张贴。
第八条 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九条 政府部门的公告、通知、布告及有关政策的广告宣传,可以免费张贴并免办审查登记手续,但必须张贴在自行设置的告示橱窗或公共广告张贴栏或指定地点内。
第十条 广告经营单位雇用美工人员从事广告业务的,必须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个人管理费。具体标准,由省工商、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收费及其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物价、建设部门协商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张贴经济广告、文化广告、社会广告,必须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交纳费用。经审查同意后,一律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地点内。交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物价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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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法院的负担过重。


作者:苏佰林

财政部对《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对《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的复函
财预[1994]207号

1994-07-11财政部


中国烟草总公司:
  你们《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收悉。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现将我们的意见答复如下:
  第一,今年是税制改革变化较大的一年,各行各业都在按新税制运行。尽管烟叶的农业特产税是从原来的产品税转化而来,但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它不再具有流转税的性质,而与农业税、牧业税一样具有农业收益税性质。新税法规定,国家只对外贸出口产品退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显然烟叶的农业特产税不再符合外贸出口退税的条件,不属于外贸出口退税的范围。
  第二,如果国家给予烟叶的农业特产税退税,其他征收农林特产税的产品也势必要求比照执行,由此可能还波及到其他部门和产品。这不仅加重财政负担,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给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带来新的麻烦。
  因此,希望你们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家利益,给所属的出口企业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法。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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