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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22:53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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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建设单位和建设者的积极性、能动性,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当年度完成竣工验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
  2、完成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市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3、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单位推荐1名有突出表现的工作人员作为先进个人考核对象;
  4、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助、配合单位。
  项目建设期内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消考核资格。
  二、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在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计委、市重点办具体负责。考核应征求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安全监督局)等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办法
  对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实行两阶段考核,即年度考核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考核。其中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在规定分值范围内对每个考核内容进行打分,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名次;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考核采用目标考核法,即以工程建设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工作、廉政建设六个方面并参照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四、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工程建设进度(20分)
  1、有全面系统的进度计划(2分);
  2、有年度建设进度计划(2分);
  3、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完成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12分);
  4、按照计划目标和工作进度,建设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较好(4分)。
  (二)工程投资控制(20分)
  1、工程投资控制合理,不超概算(8分);
  2、工程经费使用合理,帐目清楚,无资金挪用情况(6分);
  3、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无随意变动(4分);
  4、积极开展技术创新,降本增效,节约投资(2分)。
  (三)工程质量(18分)
  1、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3分);
  2、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100%(10分);
  3、为达到合同承诺的主体工程质量目标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得力,质量资料完整(5分)。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12分)
  1、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2分);
  2、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措施得力(3分);
  3、无较大责任和人员工伤事故(4分);
  4、消防措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场容场貌整洁(3分)。
  (五)工程规范化管理(14分)
  1、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班子,责任到位(1分);
  2、项目建设执行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制订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4分);
  3、全面执行工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等(4分);
  4、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规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况;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做到优质低价(5分)。
  (六)资料管理(6分)
  1、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档案管理,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到位(3分);
  2、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3分)。
  (七)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10分)
  1、积极配合市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立功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2分);
  2、参建单位互相协作配合,关心职工生活(2分);
  3、能正确、及时处理和协调好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工程周边群众的关系,未发生由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等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3分);
  4、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廉政建设制度,无经济案件发生(3分)。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考核:项目竣工验收后考核主要内容分六个方面:工程建设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工作、廉政建设,结合项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考核。在以上六个方面考核时参照年度考核内容,按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建成、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社会稳定工作做得好的、廉政建设好的,评为重点建设先进项目单位。
  (二)个人考核:对个人的考核,结合上述年度考核内容,以个人事迹材料为主进行考评。
  (三)重点建设协助、配合单位考核:重点建设协助、配合单位由建设单位考核,主要从工作效率、对重点建设的支持关心程度、协调配合力度、廉政建设等几个方面,以好、较好、一般三个档次来考核。
  六、奖励方法
  (一)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重点建设项目协助、配合单位考核奖励为集体奖。考核结果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按照考核结果,评出重点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重点建设协助、配合单位先进集体。
  (1)完成年度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评为年度嘉兴市重点建设先进集体;
  (2)完成竣工验收,实现目标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为嘉兴市重点建设先进项目单位。重点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及重点建设协助、配合单位先进集体名额,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三)获年度嘉兴市重点建设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嘉兴市重点建设先进项目单位的单位,奖励人民币4万元。项目竣工决算并经审计后工程投资有节余的,按节余额的5%再行奖励,但投资节余奖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重点建设协助、配合单位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人民币1.5万元;获嘉兴市重点建设先进个人的,奖励人民币5千元。
  (四)各奖项奖金由市财政和各县、市财政核拨(投资节余奖在投资节余中开支)。项目负责人在集体奖中的所得份额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20%。
  对于获得先进集体的项目负责人和获得先进个人的人员,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优先推荐参加嘉兴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考核结果须经公示,如有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七、其它事项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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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 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省组织的会议、活动;

  (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四)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五)伊春军分区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六)各民主党派市委、联合会、协会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七)与其他地市(区)政府交往的活动;

  (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

  第五条 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一)涉及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二)涉及两岸关系的重大活动;

  (三)事关民族团结的重大活动;

  (四)涉及军地关系的重大活动;

  (五)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活动;

  (六)国家、省或市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庆典、签约等活动;

  (七)其他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 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国家、省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第七条 对来我市的国家、省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第八条 对来访的其他地市厅级领导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按程序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拟请市政府领导在市内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先报市外(侨)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邀请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邀请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后,呈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且需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如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因故不能出席,需协调其他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三条 同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室意见,提出市政府出席领导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呈送邀请出席活动的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可不出席。



第四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承办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六条 市接待办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待国内重要来宾的服务工作;市外侨办、台办分别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要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大型活动的安全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出席活动领导的安全和现场交通秩序的顺畅。

  第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活动方案等有关材料。如需领导同志到场讲话,须提供背景资料、讲话提纲等有关材料。上述材料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离市出席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其他省、地市举办的重要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商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活动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或经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可出席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宣传部,各行业体协,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老年人体育工作是我国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的积极努力下,老年人体育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热情不断提高。今年底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为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努力为老年人营造科学、文明的健身环境,发挥体育在丰富老年人生活和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现就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老年人体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局、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要积极建立依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文体站的基层老年人体育组织。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三、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老年人体育作为社区体育的重要方面,加强管理,促其健康发展。要在现行的社区体育评比先进办法的条款中增加老年人体育工作内容,并适时对在老年人体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老年人体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深化改革,要从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移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轨道上来。

五、老年人体育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各种形式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给予经费支持。提倡老年人进行自我健康投资和体育健身消费。

六、老年人体育活动应以日常性健身活动为主,要坚持经常、自愿和小型多样的形式,遵循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开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要适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就地就近,量力而行,注意安全。举办竞赛活动要以“重在参与”为原则。

七、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重视老年人体育健身指导站(点)的建设,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并定期进行检查。

八、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努力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要利用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全民健身工程”的设施,引导并组织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改造和建设中,应大力提倡修建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

九、要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老年人健身活动中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作用。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的体育干部、业余体校的教练员也要积极对老年人体育活动给予指导。

十、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体育的科学研究工作,要破除迷信,宣传和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和健身方式,不断推出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定期为老年人举办体育科普讲座,组织编辑出版老年人体育健身科普读物。



国家体育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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