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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汽车生产和使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1:44:43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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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汽车生产和使用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科技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


关于规范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汽车生产和使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经委)、卫生厅(局)、科技厅(科委、科技局)、环保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防治非典的专用救护车、医疗废物转运车和消毒车等车辆的需求量增加。为有效保护驾驶员和医务人员的安全,防止非典传染及污染环境,规范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的生产
生产用于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等车辆必须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认的企业。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用汽车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同时必须满足防治非典工作的特殊需要,具体规定是:
(一)救护车
1.驾驶室与医疗室要严格空气隔离。
2.车厢(包括驾驶室与医疗室)的所有内饰材料表面应平滑,具备抗菌、阻燃、耐腐蚀、易清洗消毒、防水的功能。
3.医疗室要保持密闭并在其下部安装具有高效空气过滤消毒的排风装置。两侧或后部应安装可紧密闭合的车窗。
4.安装紫外线消毒灯和密封的污物存放器。
5.安装完备的氧气供应装置,其容量不少于20升(常温常压)。
6.与驾驶室及外界的通讯设备。
7.医疗室的冷气和暖风设施应独立控制。
8.监护救护车要为安装有关医疗设备设计固定装置,增加车载电瓶容量,安装足够数量的多用途电源插座,满足车装设备的供电要求。
(二)医疗废物转运车
1.采用厢式运输,有医疗废物转运标识,驾驶室与医疗废物厢体空气要严格隔离。
2.厢体坚固并具有密闭、保温、防渗性能。所有内表面及内部转角应平滑,并具备抗菌、阻燃、耐腐蚀、易清洗消毒、防水功能。
3.厢体应便于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的装运和固定。在收集、转运过程中,应确保厢门关闭。
4.长时间运输时,温度应控制在所运送医疗废物要求的温度范围之内。
(三)消毒车
1.车辆应具备抗菌、阻燃、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功能。
2.司乘人员应与消毒器具等车载设备及随行设备分隔。
3.随行设备应设计固定装置。
4.安装车载通讯设备。

二、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的使用要求
医疗卫生单位使用防治非典专用汽车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发电43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隔离、防护工作,专车要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规定是:
(一)救护车
1.配备经过非典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的专门医务人员和司机。
2.必备的车载医疗设备:
(1)紫外线消毒灯、氧气供应设备、自动无创呼吸机、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便携式血氧饱和度仪。
(2)其他车载医疗设备根据实际需求配备。
(二)医疗废物转运车
1.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应当穿戴专用卫生安全防护服和用具。
2.收集医疗废物的塑料袋或容器应当装入防渗漏的专用周转塑料桶(箱)后,再装入车内。
3.必备的车载设备和随行设备:
(1)车上应有单独的位置放置防护用品、清洁用具和手动压力喷雾器。
(2)通讯联系设施。
(三)消毒车
必备的车载设备和随行设备:
1.500~1000W汽油发动机一台。
2.四套防护用品(装箱,包括帽子、口罩、手套、防护镜,隔离服、胶鞋、鞋套、污物装置等)。

请各地生产和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请各地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科技部
环保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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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调查和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调查和汇总工作的通知


     ((86)国检信字第159号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各地商检局、各地外汇管理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7号“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工作,及时将国外对我出口商品质量(包括数(重)量、包装等)的反映及索赔和对外理赔用汇情况反馈给有关生产、经贸、商检等部门,使出口商品质量信息的收集、综合、反馈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以便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改进工作,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减少国家外汇损失,扩大出口,增创外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商检部门商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研究办理。

  一、商检部门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和收集有关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的情况(内容包括商品名称、理赔金额、理赔原因、供货及加工生产单位、赔款单位等),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资料,积极配合,提供情况。

  二、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情况的收集、综合、反馈工作由商检部门负责。各地商检局将各地外汇管理分局提供的有关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及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的情况,按月进行汇总,报国家商检局。

  三、希各地商检局和各地外汇管理分局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情况的收集和综合工作。以上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始执行,一九八五年的对外理赔用汇情况也请补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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