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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25:50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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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办[2003]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严肃财经纪律,打破地区封锁,遏制体外循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家局制定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局(公司)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和组织实施,各工商企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动行业整顿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

1.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生产卷烟,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2.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商业企业提供样品烟进行卷烟让利营销活动,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3.卷烟商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和索要卷烟工业企业钱款和财物,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4.卷烟商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访销员、配送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辞退或解聘,并给予工业企业的主要领导相应处分。
  5.卷烟工商企业不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法规,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搞体外循环,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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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废止,现予公告。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其中在“认定登记”(第二章)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此项审核制度予以取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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