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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22:01:13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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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 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 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条 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七)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第五章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国资委根据月度财务报告建立企业财务预算分类监测和反馈制度,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四十一条 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国资委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作为总会计师履职评估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四十七条 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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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8〕26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〇〇 八年六月 一 日





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 2006 〕 22 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 2006 〕 22 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 2007 〕 7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户籍登记居住地在我市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夫妻一方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 , 女方年龄为 40 周岁、男方年龄为 45 周岁。


二、参保登记


1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参保人员由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组织,两县向所在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区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2 .参保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二者复印件各 2 份、一寸免冠照片 3 张,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3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定期填写、更新《鹤壁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表》纳入本人档案,由所在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管理,留作查询参保记录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


三、养老保险费筹集


1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 10 %,县(区)财政负担 40 %,个人负担 50 %。市和县(区)财政负担部分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预算,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项目支出。


2 .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于每年的 3 月底前确定。


3 .缴费比例参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制度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确定为 20% 。


4 .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以自行选择缴费时间,一次性或分次足额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 2‰ 的滞纳金。


5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就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账户存储情况及相关政策向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社会保障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 .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8 %记入,并以政策规定的同期利率计息。


3 .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不间断计息。


4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领取或未领取完,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按有关规定发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他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 .参保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后又流动到各类企业就业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就业单位,转移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


2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在本统筹区域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不变。


六、退休手续的办理和养老待遇计发


1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可到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于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 .申办退休时需提供本人参保档案、户口本和身份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正常履行缴费义务的书面证明。


3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 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依照国发 〔 2005 〕 38 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4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可享受国家和我省关于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有关待遇。


5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缴费年限累计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 .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 15 年的参保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延期办理退休手续,待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 15 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退休。延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7 .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2年9月19日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商品,是指粮食、食油、猪肉、食糖、化肥、农药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

  第三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包括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和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购进、储存、轮换、动用、费用补贴等环节。

  第四条 从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承储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备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是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建立的专项物资储备。

  第六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需要调整储备的品种、数量,由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参照政府采购办法采取社会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八条 市级储备商品分常年储备商品和季节性储备商品。常年储备商品包括粮食、食油、猪肉、食糖、农药,季节性储备商品指化肥(以每年11月至次年7月为储备期)。

  常年储备商品要求常年保持计划储备数量,季节性储备商品储备的数量,可根据淡储旺吐和有利稳定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物价相对稳定、节省财政补贴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部门为猪肉、食糖、农药、化肥等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市级储备商品的落实、使用,并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和调整储备计划,协调和安排落实储备贷款资金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粮食、食油等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储备粮油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油任务,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级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落实补贴资金来源,安排具体补贴工作,并监督补贴资金使用。

  第十条 被确认为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与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购进

  第十一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储备计划要求,积极、及时组织市级储备商品的购进。

  购进市级储备商品时,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购进;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购进。

  第十二条 在正常情况下,市级储备商品购进以及轮换的购销价格,由企业自主掌握,自负盈亏。储备粮食、食油轮换时产生的新旧差价管理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因货源紧缺、进货价高、经营风险大,企业难以按计划完成时,经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调整储备执行计划。

第五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商品实行专仓(或专堆、专罐)定点管理,并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市级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仓库应当建立市级储备商品的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换情况,账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第十四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在确保落实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市级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结合进行经营运作,以利市级储备商品轮换更新,确保市级储备商品质量。市级储备商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常年储备的商品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的计划数,季节性储备商品按计划依时储足。市级储备商品大批量轮换期间,经报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同意,其库存可以略低于计划数,猪肉、食糖、农药、化肥等库存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期限不超过1个月;粮食、食油等库存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5%,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市级储备商品损失的,经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每月定期向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报告市级储备商品库存及商品市场变化动态等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报表和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规范。

第六章 动用和报告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 遇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为平抑物价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商品时,应当由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使用市级储备商品时,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可以临时调用,但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行政指令以低于销售成本的价格销售市级储备商品造成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

第七章 费用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市级储备商品费用补贴的范围和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参照《广东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储备补贴费用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分期预拨,年终或者储备期、合同期期满清算。清算拨补资金的拨付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新增加的常年储备、季节性储备商品或者大批量轮换的市级储备商品所需的贷款资金,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提出贷款计划,报有关金融机构审定。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加强储备管理,确保储备专项贷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动用工作后,在15日内,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书面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储备商品费用(包括动用各项商品的价差、运输费等费用)结算,报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办结费用结算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在市级储备商品的购进、储存、轮换等工作环节中,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或者追回已支付的储备费用,直至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不及时纠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可以制定具体措施,报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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