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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16:23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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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


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必须有计划、基建、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参加。

附: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2号),切实把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抓好,抓出成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执法监察的目标
这次执法监察的目标是:通过执法监察,摸清煤炭建设工程项目底数,继续清理工程拖欠款,加强建设规模控制和工程项目管理;完善、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促进煤炭建设健康发展;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廉政建设,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二、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
执法监察的范围是:煤炭行为各企事业单位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994年底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点:一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是1996年
开工准备和计划投产项目;三是有群众检举举报问题的工程项目;四是有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
三、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执法监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以及煤炭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主要依据,对下列情
况进行检查: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立项、报建。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肢解工程发包;有无不按规定实施建设监理制度;有无强行让建筑企业贷款、垫资施工,不合理压级压价和工程竣工不按规定结算,拖欠工程款以及强行要求建筑企业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无证照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证照和图签、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有无不按规定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以及工程竣工不验收等问题。
(五)建设工程是否审计,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挪用工程建设费用、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其他违纪问题。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无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强行指定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和指定购买劣质设备、材料问题。
(七)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建设和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问题。政府及其部门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等。
四、执法监察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办发〔1996〕12号文和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这次执法监察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人员到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进度计划。由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设立的“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已于1996年
4月5日在建设部挂牌办公。煤炭部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工作由濮洪九副部长负责领导,设立煤炭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如下:
主 任:路耀华 基本建设司司长
副主任:姜庆俊 规划发展司副司长
联系人:张钦邦 基建司工程师
办公地点:基建司项目管理处(部新楼406房间)
电 话:(010)64211179
这次执法监察工作原则上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和单位执法监察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具体分工是: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负责本地区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各直管矿务局(公司)、部属各设计院负责本单位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

部科教司负责各煤炭大(中)专院校的执法监察工作;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各直属施工企业和邯郸设计院的执法监察工作;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负责所属煤炭科研院所的执法监察工作;地质总局、物资供应、装备、运销、进出口等有下属单位的在京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
执法监察工作;其他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部驻外办事处的执法监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各负责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办公地点、联系人和电话,于1996年6月20日前报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
五、执法监察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执法监察要结合贯彻1996年煤炭基建工作会议精神,一是执法监察与清理整顿建筑市场相结合,标本兼治,严格各类资质管理,健全市场管理法规体系;二是执法监察与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相结合,将煤炭系统所有建设工程都纳入招投标管理渠道;三是执法监察与清理工
程拖欠款相结合,把清欠工作引向深入;四是执法监察与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相结合,规范项目法人行为,重点检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执法情况,尤其是煤炭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按照国办发〔1996〕12号文的要求,这次执法监察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组织力量,研究部署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执法监察工作,宣传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20日至8月20日)。组织所属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法监察登记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数、规模和投资总额,及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建
、招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汇总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情况,于8月20日前将汇总分析报告和分项目登记表一并报送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21日至12月30日)。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逐条对照检查,写出建设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上报上级负责部门或单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
本系统、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40%。写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重点检查报告,于11月5日前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1996年10月至12月份,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单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案件,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验收阶段(1997年1月至4月)。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针对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写出整改报告上报上级负责部门或单位。尤其是对下列问题必须作出明确的整改计划和措施,一是对无证、越级、挂
靠承揽建设任务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予以处罚和清退;二是对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和不执行工程造价政策、不合理压价的建设单位,要限期纠正;三是对拖欠工程款的,要定出可行的还款计划;四是对工程招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处理。
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单位实际,确定具体的验收标准,组织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60%。验收报告于1997年2月1日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根据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情况,部将于1997年2月至3月组织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抽查验收。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情况比较复杂。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深入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动员部署,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
和学习,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秉公执法执纪。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持自查出来的处理从宽、通过重点检查发现的处罚从重的原则。同时,对干预监督检查或为违法违纪人员袒护、说情、开脱责任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和严肃查处。

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建设和建筑业得到了很大发展,不仅建设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对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相对滞后,对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不严、建设资金控制不力、建设监理制度不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不报建、不招标,压级压价,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强行垫资施工;有些建筑企业无
证照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层层转包、偷工减料、质量低劣;有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私分工程款;还有的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为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浪费
国家资财,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腐蚀了一些干部,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是当前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经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研究,拟从今年4月份起在全国开展一次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
执法监察的范围是,各地区、各部门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995年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五
个方面,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执法监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
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主要依据,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立项、报建。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肢解工程发包;有无不按规定实施建设监理制度;有无强行让建筑企业贷款、垫资施工,不合理压级压价和工程竣工不按规定结算,拖欠工程款以及强行要求建筑企业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无证照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证照和图签、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有无不按规定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不验收等问题。
(五)建设工程是否审计,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挪用工程建筑费用、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其他违纪问题。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无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强行指定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和指定购买劣质设备、材料问题。
(七)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建设和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问题。政府及其部门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等。
三、执法监察的目标
通过执法监察,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底数,加强对建筑规模的有效控制;完善、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的滋生蔓延。
四、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这项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工作。通过新闻媒介等手段宣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调查摸底阶段。组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总数和投资底数。深入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用户调查研究,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
(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首先是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情况报告。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案件,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验收阶段。督促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针对工程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写出整改报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具体的验收标准,组
织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60%。验收情况,要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并抄报上一级负责执法监察的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工作进度,今年8月底前完成准备发动和调查摸底工作;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199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各阶段的工作,有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交叉进行。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深入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动员部署,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搞好协调配合。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学习,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秉公执法执纪。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持自查出来的处理从宽、通过重点检查发现的处罚从重的原则。同时,对干预监督检查或为违法违纪人员袒护、说情、开脱责任的行为,要坚决予以
抵制和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情况,于1997年7月底前报送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登记表

---------------------------------------------------------
| 项目名称 | |规模| |建设单位| |
|-------------------------------------------------------|
| 可研报告批准时间及文号 | |开工日期 | |投产日期| |
|-----------------------|-----|-------------------------|
| 开工批复文号 | |投产验收批复文号| |总概算| |批准文号| |
|-----------------------------|-------------------------|
| 设计 | 名 称 |资质等级|监理| 名 称 | 资质等级 |
| |----------------|----| |------------------|------|
| 单位 | | |单位| | |
|----|----------------|----|----------------------------|
| 施 | 名 称 |资质等级|施工内容| 招标方式、批复文号、或未招标的说明 |
| 工 |----------------|----|----|-----------------------|
| 单 | | | | |

| 位 |----------------|----|----|-----------------------|
| | | | | |
| |----------------|----|----|-----------------------|
| | | | | |
|-------------------------------|-----------------------|
| 建设资金来源 | 至6月底累计完成投资 | 拖欠款 | 其中工程款 | 设备款 | 材料款 |
|--------|-------------|--------|-------|-------|-------|
| | | | | | |
|-------------------------------------------------------|

|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情况: |项目审计和工程资金管理情况: |部煤规字(1995)175、176号文执行|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法监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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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名 称 | | 资质等级 |
|-----------|----------------------|------|
| 现承担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进场时间 | 是否通过招标 | 拖欠款 |
| | | | (未招标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价中部煤规字(1995)175、 |
176号文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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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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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和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应建立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的三方协商制度,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职业培训;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职工下岗及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单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十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确认,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有女职工的,职工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第十二条 职工与企业双方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15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回应。
第十三条 企业应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第十四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签字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须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个月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商处理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需要延期时,延期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组成监督检查组织,依法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双方首席代表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双方的上级组织可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作出回应的;
(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下岗和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双方在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时,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审核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3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越业务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199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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