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39:41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有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标准。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要达到国家编制标准要求,新教师和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都应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者应占20%;
实习指导教师数量要达到5万人,并均应具有中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30%。
(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兼职教师制度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适应办学需要的,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兼职教师均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专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90%;
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30%。
二、建立并实施定期培训和上岗资格、鉴定制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在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组织并鼓励教师进行业务进修和岗位培训。在职教师每3年至少应参加3个月至半年的培训。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1至2所在职教师培训基地。经劳动部核准后,可授予劳动部教师培训基地牌匾。
(三)劳动部将建立、实施教师上岗资格制度,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上岗资格考核,未取得上岗资格者,不得安排教学工作。
(四)对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技术课教师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加强操作、分析、试验及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等能力的培训,提高技能水平。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应与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挂起钩来。
三、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兼职教师作用
(一)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应该扩大兼职教师聘用范围,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吸引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稳定和扩大兼职教师队伍,对兼职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专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兼职教师资源,逐步建立人才库,充分发挥这些教师的作用,做到在一定范围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进一步加强后备教师培养
(一)加强后备教师的培养,要充分发挥现有教师培养基地的作用,并可以在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中设立后备教师预科班,提高后备教师来源的质量。要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办学,使企业为教师培养提供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方面的帮助。
(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应继续探索和完善教师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双高”人才;应扩大招生规模,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国劳动部职业培训指导教师进修中心在教师培训、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方面
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五、落实相应政策,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一)劳动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每2至4年组织一次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各地区、各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要进一步落实劳动部关于在实习指导教师中评聘技师和实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的政策。
(三)对政府部门、事业组织举办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退休教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退休金比例。同时,有条件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在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四)对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从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也可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内部执行的教师职称评定办法。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检查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担负着综合管理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应依法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和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办学单位要根据“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划和保证措施。要定期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应作为审批、检查验收和评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



1996年9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地方煤炭基本建设基金提取使用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地方煤炭基本建设基金提取使用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有关建立能源开发基金的精神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方煤炭基本建设基金,由省统一提取和管理,作为煤炭基本建设资金的补充,集中用于全省地方煤炭基本建设。
第二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统配煤矿,省、地、县属国营煤矿和乡镇集(个)体煤矿一律收交煤炭基本建设基金。
第三条 征收标准。按煤的品种提取:洗精煤每吨三元四角,块煤每吨二元五角,原煤和其他煤每吨一元七角。
第四条 提取办法。国家统配煤矿,省、地、县属国营煤矿,乡镇煤矿(或乡镇煤矿经销单位)在销售收入中按照销售品种、数量和标准提取。省煤炭厅负责收交在滇统配煤矿和厅属煤矿;省劳动局负责收交局所煤矿;一地六县(曲靖地区、弥勒、泸西、华坪、路南、宜良、嵩明)国
营、乡镇煤矿由地、县煤炭局或其主管部门负责收交,其中地属煤矿由地区煤炭局收交。其他地州国营煤矿由其直接主管部门负责收交;乡镇及个体煤矿,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收交。
国家统配煤矿及省属煤矿主管部门将当月收取的煤炭基建基金于次月十日前解缴到省建行直属中心运行开的专户(帐号:70126113624);地县国营和乡镇煤矿主管部门将当月收取的煤炭基建基金于次月十日前解缴到同级建行,地县建行于十五日前汇交到省建行直属中心运
行专户。
第五条 手续费的提取。煤矿及其县(市)煤矿直接主管局接其解缴额的千分之五提取手续费;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各级建造均按解缴、汇交(集)煤炭基建基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续费一律由上述收交单位自行扣除,用于业务开支及奖励。
第六条 煤炭基本建设基金使用范围。原则上可用于以下项目:煤炭开发前期工作,包括地质勘探补助、可行性研究、煤矿设计;煤矿建设;矿区公共性工程及其他由煤炭基建基金支出的项目。
第七条 煤炭基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基建程序由各级(省、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基建和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一地六县和其他地州国营煤矿以及煤管局所属煤矿由省煤炭厅审查后报省计委审批;上述以外的乡镇煤矿由省乡镇企业局汇总审查后报省计委审批;劳改系统煤矿
由省劳动局汇总审查后报省计委审批。审批后按计划程序下达。省建造按“委托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具体贷款管理办法由建造与计委商定后另行下达。
第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和有意偷漏的单位,可以处三至五倍的罚款,罚款金额除用于上交基本建设基金外,其余可留作收交单位自有资金安排使用。
第九条 对于不认真收交基建基金的部门和地县,省不安排或少安排煤炭基建资金。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基建基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责任。对按时、足额解交基建基金的单位给予表彰。基建基金的征收、上交和使用都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为了使有关部门了解煤炭基建基金收交情况,以便进行检查督促,省劳改局、省乡镇企业局和各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按季将收交情况报省煤炭厅,由省煤炭厅印发煤炭基建基金收交情况简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的一月一日起实行。由省计委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煤炭厅等有关部门补充修订。


1992年12月29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五”期间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振兴机电工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搞好组织协调,坚持不懈地抓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推动我国机电产品出
口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国务院:
1985年国务院作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决策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呈现出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局面,机电产品出口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海关统计,199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达438.6亿美元,比1985年的1
6.8亿美元增长了25倍,占全国出口额的比重由6.1%上升到29.5%,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有希望。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一些
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九五”期间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持续、快速、稳定和健康发展。为此,我们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地求,“九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按照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整顿出口秩序,努力开拓
国际市场,促进集约化规模经营,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扩大我国对外贸易,振兴机电工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九五”期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奋斗目标是:在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5%左右。按海关统计口径,到200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比1995年翻一番,达到800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35%以上,继续保持第一大类出口商品的地位,为
实现201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比2000年再翻一番,达到1500亿美元左右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要力争做到:出口产品结构从中低档产品为主向中高档产品为主转变,努力扩大成套设备与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市场结构从单一的传统市场向多元化市场转变;企业组织结构从中小企业为主向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转变;经营形式从外贸收购制为主
向外贸收购和代理、生产企业自营等多种形式转变;出口方式从单纯货物出口向货物、国际工程承包、境外散件装配、BOT等多种出口方式转变。
二、大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和发展有出口后劲的重点商品 (一)继续巩固发展传统机电产品出口,努力提高技术密集、附加价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加快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步伐。“九五”期间国家将重点支持大型和成套机电设备以及高新技术机电产品? 隹冢饕ǎ悍⒌缂笆浔涞缟璞浮⒋凹按蒙璞浮⒎苫昂娇丈璞浮⑼ㄐ派璞浮⒆远荽砩璞浮⒏叩导矣玫缙鳌⑵担êν谐担┘傲悴考⑴┗肮こ袒档取S泄毓ひ挡棵乓岢鼍咛宓姆掷嗍凳┐胧? (二)逐年增加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包托生产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的投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九五”期间,每年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在国家安排的年度技改贷款总规模内增加3—5亿元。各级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机电产品出
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并列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研究促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研究开发
投入的措施和办法。
(三)调整地区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沿海地区要加速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高创汇产业,并有选择地将劳动、资源密集型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逐步形成沿海与内地优势互补、均衡发展的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格局。
(四)坚持以质取胜,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产品质优和服务周到的良好信誉。要在出口企业中积极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1995年底以前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要在2000年前通过认证,“九五”期间新批准的也要尽快通过认证。到2000年出口机
电产品出厂合格率要达到100%。要大力推动出口企业获得产品国际安全认证的工作,严格执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大力推广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监理、设备监造制度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监督师制度;加强出口商品检验,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三、加速转换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国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改革的步伐,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实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挖掘自身潜力,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出口。
(二)促进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国家鼓励和指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强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九五”期间要重点扶持若干个出口规模达1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机电企业集团的发展。推动有条件的机电外贸
企业和大型生产企业向集团化、国际化、综合化方向发展,对具备条件的重点出口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吸纳集团内部资金的财务公司,统筹集团资金,支持扩大出口。
(三)凡列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的,都可赋予外贸自营权。对年自营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和固定资产净值超亿元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可经营同类相关及配套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和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生产、出口
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展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在搞好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同时,积极推行机民产品出口代理制。
(四)继续简化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国销售、维修服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自行审批企业人员出境和邀请境外经贸人员来华从事经贸活动。
(五)加强进出口结合。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人才,搞好消化、吸收工作,不断提高机电产品技术水平,并利用进口优势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六)大力培养机电外贸人才,提高他们的经营决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实、壮大机电外贸队伍。
(七)要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商情网、销售网、服务网。要充分利用部门、地方和企业现有的信息机构,加强市场调研和咨询服务工作。现有机电外贸企业驻外机构要向公司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展存储分拨业务,建立销售服务网络,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并搞好内外
结合,逐步做到经营、服务、融资、雇员当地化。要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立CKD、SKD散件装配厂,简化审批手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境外展览、宣传和促销活动,组织企业在重点市场逐步设立常年展销场馆。
(八)继续贯彻全方位、多元化与重点市场、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市场战略,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继续发挥港、澳市场转口功能,巩固扩大东南亚、北美和西欧重点市场,积极开拓中东、非洲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市场以及独联体和东欧市场。
四、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一)要不断加大国家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要调整外汇贷款结构,适当增加进口料件外汇贷款,并做好回收再贷工作。有关银行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所需的卖、
买方中长期出口信贷,对出口卖方信贷实行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将我对外援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方式;可选择1—2家有条件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以BOT 、BOO方式扩大成套设备出口的试点。进出口银行和人保(集团)公司要为机电产品出口提供政策性信贷及保险、担保等方
面的支持。有关银行要加快对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不需资产抵押。
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试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项目融资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推动成套设备出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企业对外短期融资试点范围。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积极利用境内外资银行的信用
证项下票据贴现业务,并可在不突破国家短期外债限额的前提下,在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抵押短期外汇贷款。
(二)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继续实行优先退税,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优先退税企业名单。同时,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充分利用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等。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地方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支持地方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
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
(一)“九五”期间要加大整顿出口秩序的力度。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就目前存在的机电产品出口多头对外、低价竞销等问题,制订专项法规和严厉的制裁措施,保护市场开拓者的权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提高出口经济效益。
(二)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商会工作。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商会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与各在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互通信息,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商会的同行协议报外经贸部等部门批准后,各出口企业(包括非商会会员)均要执
行。对违反同行协议肆意降价竞销的企业,有关政策部门要采取通报、罚款、取消对外经营权和出口退税及政策性金融支持等制裁措施。要完善机电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合同核章、出口合同海关审价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三)要充分发挥我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做好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服务工作,加强对驻在国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指导和组强协调。
(四)加强机电产品出国展览的管理。为确保参展质量和效果,各部门、各地区机电产品出国展览年度计划须经严格审查后才能实施。外经贸部和中国贸促会要做好此项工作。
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 机电产品出口涉及计划、财政、税务、银行、外贸、商检、海关、工业等许多部门,为加强协调,建议成立机电产品出口部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各地机电进出口办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
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出口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领导,在贯彻国家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的同时,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为企业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 械 工 业 部
电 子 工 业 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1997年2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