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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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第三条“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00七年以后”,含二00七年。
二、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三、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修改时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包括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案,该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四、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仍适用附件二关于第三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和附件二关于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规定。
现予公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8〕2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全体会议通过并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是规范政府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规范性制度,对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切实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保证省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的制度性保障。对扎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省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组织学习《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执行规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尤其是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率先垂范,不断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要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政府职能、决策程序、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工作布局、会议制度、公文审批、督察考核、公务活动、作风纪律等作了全面规范,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对本部门的工作制度进行对照检查,对不适应、不规范、不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各项制度,要认真研究清理,及时修订完善,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同时,要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要认真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省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大对省政府各部门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情况的督查力度,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要督促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会同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今后政府各项工作依法有序、政令畅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和设定权限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确认该12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规之前继续实施。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该项许可的市政府规章 │
├───┼───────────────┼───────────────┤
│ 1 │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
│ │核准 │理办法》 │
├───┼───────────────┼───────────────┤
│ 2 │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
├───┼───────────────┼───────────────┤
│ 3 │使用海塘堤顶道路的审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
├───┼───────────────┼───────────────┤
│ 4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
│ 5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工程的审批 │ │
├───┼───────────────┼───────────────┤
│ 6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确│《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
│ │定 │理办法》 │
├───┼───────────────┼───────────────┤
│ 7 │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
│ │构筑物前置审批 │护办法》 │
├───┼───────────────┼───────────────┤
│ 8 │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
│ │动审批 │护办法》 │
├───┼───────────────┼───────────────┤
│ │城市化地区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 9 │埋设入地的架空线暂时予以保留的│》 │
│ │审批 │ │
├───┼───────────────┼───────────────┤
│ 10 │犬类养殖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
├───┼───────────────┼───────────────┤
│ 11 │犬类销售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
├───┼───────────────┼───────────────┤
│ 12 │犬类饲养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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