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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呈请备案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42:23  浏览:9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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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呈请备案的函

中国 多哥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呈请备案的函


(签订日期1997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97年4月1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已于1997年4月20日和1997年4月21日由我驻多哥大使孙昆山与多哥卫生部长科菲·萨玛先生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洛美换文确认。现将换文副本呈请备案,换文中方副本和多方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附件: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

多哥共和国卫生部长科菲·萨玛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我们双方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在洛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顺延两年,即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多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孙昆山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大使阁下:
  我高兴地收到您1997年4月20日的来函:
   (全文引用我方去函)
  现我荣幸地通知您,多哥共和国卫生部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多哥共和国卫生部长科菲·萨玛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于洛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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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叶生[2003]20号

关于2004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烟叶公司(处),各省级工业公司烟叶部门,有关科研单位:
  1999年以来,国家局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烟草新型农药大田药效对比试验,筛选经济、安全、有效的农药品种,为规范烟草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控制烟叶农药残留量,提高烟草病虫害综合防治水平, 改进烟叶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9月,国家局组织行业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烟草农药使用推荐专家评审组,对具备“三证”(即许可在烟草上使用的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过两年14地(一年7地)规范试验的农药品种进行了认真审议和评价,确定了48个农药品种在烟草上推荐使用。现将2004年度推荐在烟草上应用的农药品种和禁止或限制在烟草上应用的农药品种及化合物予以公布,请各产区严格贯彻执行。
  各级产区要充分重视加强烟草植保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草农药的管理力度;要逐步实行由省公司组织,以分公司为主体召开烟草农药订货会,农药统一进货、公开招标、比价采购,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品种的使用;要在全国烟草病虫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网络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烟草病虫害的统防统治工作,完善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烟农的培训,安全合理用药,避免出现药害;要在农业防治的基础上,综合地、协调地运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各种防治措施和手段,构建烟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技术体系,降低烟叶中农药残留量,提高烟叶品质和安全性。






二ОО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 件:

  烟草上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安全使用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65&pic_id=0
  禁止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或化合物)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65&pic_id=1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拟订的《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天津市区域内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氯气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生产、使用氯气的工厂、车间或贮存氯气的仓库,应设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使用氯气的厂房、车间或贮存氯气的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做到三同时(即设计、施工、验收都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原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厂、车间、仓库,要进行改造,对居民危害
大而又不能改造的,应严格控制发展,并订出外迁计划。

第二章 生产、使用
第五条 氯气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填写检验卡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氯气不准灌瓶和使用。
第六条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要设有良好的通风设备,有害气体应设处理装置,达到排放标准后高空排放。
车间的设备、管道、阀门等必须严密,不准有跑、冒、滴、漏,并要定期检修。
第七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度。
第八条 贮存氯气的钢瓶、压力容器及充装、检验等,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并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九条 钢瓶及其他压力容器充装氯气,不准超量;使用时不应全部用完,钢瓶内余压不得低于0.5kgf/平方厘米。
在使用氯气过程中,如氯气钢瓶内压力较低需要加温时,可用45℃以下温水加热,严禁用火烤或蒸气加热。
氯气钢瓶向反应釜内通氯气时,中间应加缓冲罐,以防将反应釜内的物料倒吸入钢瓶内。
第十条 不准擅自将氯气钢瓶改做他用。氯气钢瓶需要报废或改做他用,必须彻底清洗干净。已报废的氯气钢瓶不准再用做压力容器。

第三章 贮存运输
第十一条 贮存氯气的库房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干燥,不准存放与氯气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第十二条 氯气钢瓶应带防护帽,并按规定涂色和书写标记;存放时,距离火源不得小于十米,不准在日光下曝晒。
钢瓶存放时,头部要按同一方向摆放。
第十三条 运输氯气钢瓶时,要有熟悉性质的人员押送。不准在市区或人烟稠密地区停留。不准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同车运输。
搬运氯气钢瓶时,严禁摔、碰、撞。

第四章 工业卫生
第十四条 作业区空气中氯气含量不准超过1mg/立方米。应定期对作业区及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 从事氯气作业的部位,要设置专用的防毒面具、防护用品及急救药品。
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失效。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贮存氯气量较大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人员和急救设备。
从事氯气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氯气产生的废渣、废液、废气要进行综合治理。排出的废渣、废液、废气,应符合排放标准,定期进行监测,超过排放标准的,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责任者或单位有关负责人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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