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40:24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4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九五”期间,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利率贷款的范围。
民族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民族贸易县内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乡镇以下的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医药公司、新华书店所需要的流动
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优惠利率的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利率贷款由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的要求确定和发放。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享受
优惠利率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实行优惠利率。
三、利息补贴的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上述贷款按年利率2.88%给予补贴,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财务支出预算。具体程序是:贷款银行按季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报贴息,并填报一式三联计息清单,一联备查,一联送人民银行,一联抄送当地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
核后将贴息补给贷款银行,然后附贴息清单将补贴款项逐级汇总上划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
对中国工商银行1998年1月1日后新发放的上述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也给予年利率2.88%的利息补贴,补贴手续同上。此前发放的此类贷款不予补贴。



1997年10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政〔200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八月一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客商(指来自衡水市境外的投资商)依法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主要指工业企业),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用地优惠

  第三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享受以下用地优惠: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利用土地的其它费用(以下简称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15%,其余85%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可延缓3年缴纳;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10%,另有60%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可延缓3年缴纳;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国内外客商投资股份不少于25%,下同),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8%,另有45%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可延缓3年缴纳。

  第四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分别享受以下用地优惠: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12%;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8%;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6%。

  第五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5%。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的,5年内给予与土地使用金同等数额的奖励;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3年内给予与土地使用金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三章 收费优惠

  第七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市及市以下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八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市及市以下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第四章 财政奖励

  第九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分别享受以下财政奖励: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 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5%的奖励;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奖励。

  第十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分别享受以下财政优惠: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5%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5%的奖励。

  第十一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各具特色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衡水市人民政府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2月19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2月19日颁布)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是绿化祖国、治理山河、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全省人民要积极响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号召,立即行动起来,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一、大力宣传,广泛动员。
义务植树是一项法定的、无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植树任务。各级政府要组织人民群众,认真学习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忱,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传统美德,提高义务植树的光荣感
、责任感。新闻、广播、电台、文艺等宣传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做到家喻户晓,人人踊跃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二、搞好规划,落实任务,实行科学造林。
凡是年满11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都应为国家和集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可就近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但不硬性规定植树指标。老弱病残者也应当
关心义务植树,积极献计献策献资。各地可把义务植树三至五棵的劳动量折算成劳动日,按劳动日安排任务和组织劳力进行植树。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各地要根据义务植树的面积、地段、范围、参加人数,搞好统一规划,长计划短安排。并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由近及远、先易后难的原则,因地、因人制宜地分配义务植树和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包干负责。植树要以成活为标准,加强科学技术指导,实行科学造林。做到适地
适树,栽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林一片。城镇和农村的绿化规划,要注意合理布局。首先,搞好城镇街道、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公共场所、铁路、公路两旁和农村“四旁”绿化。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和居民区,要大力植树、种草、种花,美化环境。在城镇公共地段的绿化
任务完成后,还应组织职工和城镇居民到就近的国营林场、社队林场、国社合作林场或郊区集体荒山参加义务植树。今后,凡进行基本建设,均要考虑环境绿化的要求,并在竣工时验收。
三、办好苗圃,培育壮苗。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应由承担义务的单位自力更生解决。农村由社队自己采种育苗。城镇单位,有条件的应自己培育苗木,或与苗圃订约供应。为了确保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应根据规划和义务植树的人数、任务,认真落实育苗计划,努力办好现有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多育壮苗、
大苗。各地要把国营苗圃和重点社队苗圃建设成为中心苗圃,起示范带头作用。各国营林场、农场、垦殖场要多采种、多育苗,为义务植树多提供苗木和树种。没有办苗圃的县、市和人民公社,以及现有国营苗圃土地不够的,要有计划地利用山坡、荒地、旱地扩建和新建苗木生产基地。同
时要鼓励机关、厂矿、学校、城镇居民和社员,利用闲散地,建立小苗圃。采种和育苗,要注意多样化,防止单一化。
四、确定权属,认真管护。
城镇公共地段的林木和花草,归城建部门所有和管护。单位庭园绿化的林木,归本单位所有;城镇单位到国营林场、社队林场、国社合作林场义务种植的林木,归林场所有;城镇单位在近郊社队义务种植的林木,以及农村社员在本社队义务种植的林木,归社队集体所有。各地各部门要
把管护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定包责任,并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和护林制度。公路、铁路两侧义务种植的林木,归部门所有,并负责管护成林,也可与附近生产队订立合同,包段管护,收益分成。各级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森林法(试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林权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现有
森林不受侵犯,对于侵占林地,乱砍滥伐树木,破坏花卉、草坪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直至法律制裁。
五、抓好重点,带动全面。
南昌市(包括县、区)、高安县、余江县已确定为全国义务植树的重点,也是全省的重点。各地、市要相应地确定一至两个县(区),各县也都要确定两至三个公社(镇)为重点。重点要先走一步,搞好示范,积累经验,推广全面。
六、建立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每年对义务植树进行两次检查评比。第一次在3月份,检查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第二次在10月份,检查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对成绩优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并可由各级政府授予绿化突击手、植树模范、爱林标兵等荣誉称号。对不履行义务的成年公民,要批评
教育,限期补栽,逾期不补的可按当地乡规民约,予以罚款。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并按每株一元予以罚款,罚款后仍须补栽。对损坏树木者,根据不同树种、树龄,加倍罚款和补栽树木。罚金由各级义务植树领导部门管理,可用于造林育林和奖励
,不准挪用。
七、自力更生解决义务植树经费。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和其他经费,由承担义务的单位自行解决。机关、团体等单位可从行政费用中开支。厂矿企业从经营管理费中开支。社队集体从公积金中开支。由于绿化任务大,确实无力全部承担所需费用的,可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八、加强对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义务植树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解决义务植树运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以绿化造林作为一项生产建设任务,长期坚持,狠抓几年。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动整个造林绿化任务的完成。
为了加强对全省义务植树运动和植树造林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江西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一名领导同志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农林垦殖厅。各行署,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各人民公社(镇),可相
应成立全民义务植树领导小组。机关、团体、厂矿、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都应成立领导小组或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九、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人民解放军驻赣部队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由江西省军区制订。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中如与中央新的规定不符合的,按新规定执行。



1982年2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