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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6:43:33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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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交通部


第14号
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为了促进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三峡库区水资源环境,提高三峡永久船闸利用率和通过能力,现就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若干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水泥质船和木质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行。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客船、油船、化工品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客船、油船和化工品船标准船型将于2004年6月底前公布。
三、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载货汽车滚装船标准船型将于2003年12月底前公布。
四、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开发商自行建造非标准游览观光船在库区营运。建造游览观光船在三峡库区营运,应事先报经企业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由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与开发商共同组织游览观光船标准船型开发,并经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批准认可后方可建造船舶。
五、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集装箱船、非标准干散货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集装箱标准船型和干散货船标准船型将分别于2003年12月底前和2004年6月底前公布。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100总吨以下商船(载运鲜活货物的除外,下同)通过三峡船闸。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200总吨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
七、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八、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开发的首批标准船型包括:川江和三峡库区运输客船;油船;化工品船;40/50/60车位载货汽车滚装船;100/150/200标准箱位集装箱船;500/1000/2000/3000总吨干散货船。
建立川江和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机制。航运企业或投资者在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开发的标准船型之外或者需要在交通主管部门公布标准船型之前建造船舶投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营运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拟建造船舶的市场分析或经济论证报告,由交通主管部门和投资者联合组织标准船型开发,航运企业或投资者按照联合开发的标准船型图纸建造船舶。
九、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对本公告明令禁止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的船舶不予检验、不予发证、不准营运,不予安排通过三峡船闸。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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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不到庭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已作出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第三人不到庭如何适用法律,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困惑。
诉讼意义上的第三人有两种,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独立于原、被告之外的一方诉讼当事人。由于裁判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有可能会享受一定的胜诉权利,也有可能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所以,其实际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或原告。因此,对第三人不到庭的诉讼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可比照民诉法有关原、被告不到庭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

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宣判前第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已作出规定,即: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言下之意,即是说应当适用缺席判决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提出反诉时,或者其提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时,其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缺席判决的规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不扩大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不扩大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的复函
民政部


青海省民政厅:
你厅民救(1988)第16号文件收悉。经研究认为,目前救灾合作保险尚属小范围的试点,并只选择在中等经济水平以上的地区进行。因此,你省不宜扩大试点范围。即使今后你省要扩大试点,其经费也只能在包干的救灾款中解决,我部不另拨试点经费。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原定平
安县的试点工作。

附: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在我省纯牧业县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的请示
青民救(1988)第16号 1988年5月30日
民政部:
1987年我省根据部民办(1987)农字2号通知要求,在海东地区平安县进行了救灾合作保险试点。通过一年试点,对多灾贫困的农业区进行救灾改革,探索了有益的经验。我省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有5亿亩可利用草场和2000余万头(只)牲畜,由于地处高原,牧业灾害
频繁,探索牧业区的救灾改革也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我们准备在纯牧业区选一个县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现将试点县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报告如下:
我们拟选择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达日县地处青藏高原腹地,平均海拔四千米以上,年平均气温-1.30℃,全县辖10个乡,牧业人员18083人,有天然草场2102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1675万亩。 这是一个纯牧业县。主要靠天然草场养畜,全
县有各类牲畜46.2万头(只),人均占有25.6头(只)。从1974年到1988年,该县平均每三年中就有两年遭受严重雪灾,牲畜从1974年的79.4万头(只)降到1987年底的46.2万头(只)。牧民人均收入1974年为242元,1987年为333.92
元,十多年人均收入增加不足百元,其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提高了畜产品收购价格,并非生产有了发展。畜牧业生产周期长,灾后生产恢复缓慢,很多群众因灾沦为贫困户,现全县有贫困户2612户,占总户数的71.37%。 该县是我厅近年来救灾工作的重点县,选择该县为我省? 燎缘阆兀颐堑哪康囊皇翘剿鞔磕烈登仍指母锏姆椒ā⒕椋岣呷禾宓目乖帜芰Γ欢峭ü孕芯仍趾献鞅O眨芄皇垢孟厝褐谠趾蠹虻ピ偕靡晕郑鸩桨谕哑独А? 部里于1986年对我省实行救灾款包干。当时我省牧业区遭受特大雪灾,1987、1988年春季牧业区又遭受严重雪灾。1986、1987两年农作物受灾面积均在250万亩以上,这些严重的灾害造成我省救灾用款十分紧张,去年我们仅拨出25万元垫底资金在平安这样一
个小县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如果在达日县进行试点,垫底资金还无法筹措,为此特恳请部里批准我省在达日县开展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同时拨给垫底资金100万元。
妥否,请批示。



198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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