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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9:36:11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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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计[2004]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和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指导意见,制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为两地振兴和发展做出贡献。



2004年07月14日

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

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简称东北振兴),加快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防科技工业在我国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央和地方各军工单位都要牢牢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比较优势,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为我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一、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重大战略意义,明确指导思想

(一)西部和东北地区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基地,承担着许多重点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任务,在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汽车和摩托车等民品发展上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国防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武器装备建设的加快发展,两个地区军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必须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历史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二)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既是发展军工经济,提升国防科技工业能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服从于国家战略、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没有西部和东北的振兴,就不会有国防科技工业的全面振兴,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将为国防科技工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军工单位体制创新和产业调整。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军工产业、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强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西部的开发和东北的振兴,使国防科技工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三)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整个军工和两地军工的发展,加强军工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线,加快两地军工的发展,为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贡献一份力量。

二、加强与地区经济发展的统筹衔接,做好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专项规划

(四)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总体要求,充分结合地区振兴与发展的需要,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规划。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规划的衔接,加强咨询论证,按照目标明确、突出重点、优势互补、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提出各军工单位的发展思路,在此基础上制订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军工产业发展规划和各军工单位建设和改造计划。

(五)在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军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两地军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符合军工能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的,要给予重点支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积极研究军工高技术产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切入点,在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全方位合作和深层次联合上实现突破,发挥军工优势产业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六)要把军工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地区发展规划之中,加快军工产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融合,推进寓军于民的进程。军工发展要充分依靠当地的工业基础,不搞大而全、小而全;要充分依靠和利用当地资源,加强与地方经济的统筹,促进与当地企业的联合重组,壮大军工经济规模。

三、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大力推进军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

(七)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必须贯彻改革的思想,发扬改革的精神,运用改革的方法,制定改革的措施。要坚持军民结合的方针,推进军、民品协调发展;要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消除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要进一步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脱困步伐,通过关闭破产、债转股、停息挂帐等政策措施,尽快使军工企业走出困境,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现良性发展。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军工投资主体多元化探索和试点。要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为军工经济发展服务;要引导军工企业按集团化、专业化模式进行重组、联合和分工,发展专业配套协作生产体系;要推动军工民品资源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资金,鼓励军工企业直接进入市场融资;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推进境外投资。

(九)加快结构调整,努力培育市场竞争能力。要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地区军工关键能力和优势产业的相对集中,实现专业化和产业链重组,解决资本分散、能力分散的问题;进一步搞好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精干军品科研生产主体,扩大一般加工能力的对外协作,压缩过剩能力、为进一步提升高技术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奠定基础。

(十)推进军工单位主辅分离,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坚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加快转变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使军工单位辅业改制后能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加强与地方政府协商,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通过试点,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剥离军工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减轻军工企业负担。

四、发挥军工产业技术人才优势,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一)充分发挥军工比较优势,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竞争力强的产业。要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加大内引外联,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西部和东北地区要重点发展与军工产品关联度高的民用飞机、通用运输机、民用船舶、燃气轮机和航空转包生产等军工特色产品,振兴东北装备制造业基地,进一步夯实核燃料循环产业基地,推进民用飞机和核能工业成长为国家重要的高技术产业。

(十二)培育军工优势产业基地。加快现有造船企业的技术改造,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东北造船基地;鼓励现有汽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联合重组,夯实摩托车、乘用车、商用车生产基地;加快电子信息、软件开发、医疗设备、光电等高技术产品产业化进程,培育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工程机械、民爆器材、精细化工等军工传统优势产业,建设优势产业群。

(十三)大力推进军转民,促进军工高技术与民用技术的嫁接,推动民用产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发挥军工人才、技术优势,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开发有特色、有市场的新产品,增强地区经济活力;加大军工技术在民用领域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发展。

(十四)充分发挥军工单位技术装备优势,广泛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大型工程建设。发挥钢结构研制生产优势,积极承揽大型路桥、水电站等钢结构工程;加强工程机械、铁路货车、民用爆破器材等制造能力的重组,承接机场、公路、铁路、采矿等重大工程建设;组织石油机具、压裂弹具、综合测井等技术和产品,参与油气开发工程;组织卫星通讯、雷达通讯、光纤通讯及“三网合一”等技术和装备用于地区通讯网络建设和城乡电视、电话、邮电建设工程;组织勘察、规划、设计研究单位参与地区城乡规划和城市工程建设。
(十五)合理利用军工专用设施,实现军民共享。充分利用军工单位的铁路专用线、专用站台、专用码头、试验场(站)、库房和货运车辆等设施,组建货运公司,发展军民两用运输、仓储和搬运等服务业。打破部门管理限制,开放部分军工实验室、试验场、工业厂房等设施条件,承担民用生产和试验任务,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

五、积极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和推动两地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十六)按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要求,围绕军民结合、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和安全生产,加快重点军工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一要坚持高起点、高效益;二要突出重点,明确方向,量力而行;三要与企业改组改造和机制创新相结合;四要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国家将在财政贴息、资金补助、资本金匹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七)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基础和能力建设。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长远发展需要,国家将加大军工基础能力和研发平台的建设。在军工能力和研发平台建设中,将视国家财力情况,适度兼顾民机、民船、核能开发利用等军工主导民品发展的需要。要通过加强军品能力建设,构筑高水平的军民兼容的基础能力和研发平台,实现军民两用技术的快速发展。

(十八)按照建设“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国防科研生产新体系的总体要求,鼓励民口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一是在西部和东北筛选能够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优先颁发军品研制生产许可证,为其承担军品任务提供方便;二是择优扶持民口重大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实验室的建设改造,促进军民优质资源的互动互补。

(十九)制定有利于西部和东北军工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鼓励并推动军工单位人才交流和定向培养;鼓励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的优秀毕业生支援西部和东北建设;完善军工专业技术职务体系和技能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军岗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员的收入待遇;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偿转让制度;鼓励军工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吸引和引进高科技及管理人才。

(二十)改进政府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两地军工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审核,并及时与地方政府协调;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对于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技术改造、能力建设和重大军民两用技术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只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十一)为更好地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国防科工委将设立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事宜。各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落实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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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
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关
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参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国务院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调查投机倒把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或者与投机倒把活动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交待、提供情况。
第六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在车站、码头以及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
第七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商品;
(三)强制收购商品;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 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
单位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
对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薪收入中扣缴。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加强综合治理,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放纵投机倒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投机倒把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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