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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27:11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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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局:
近年来,我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有所抬头,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以及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已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卫生部、农业部根据双方工作特点,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卫生部、农业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司局长担任。协调小组负责防治工作、疫情处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二、建立部门例会制度卫生部、农业部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地点可轮流选择在卫生部和农业部举行。会议目的是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根据不同时期双方工作重点,确定重点需要控制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病种,确定双方业务部门合作工作机制。每次例会前,双方提出会议计划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编写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疫情通报
(一)定期通报。双方按月通报全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和动物疫情,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发病数、死亡数。
(二)不定期通报。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在接到疑似或确诊报告后24小时之内互相通报,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发病时间、发病数、死亡数。
四、督导检查
(一)定期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导检查频率。督导检查方案由双方组织专家共同制定。
(二)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情况,双方共同组织专家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五、监测
(一)双方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病种的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
(二)在监测工作中,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所需标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卫生部门主要开展人类疾病监测和检测,农业部主要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卫生部、农业部相互通报检测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双方相互提供所需菌毒种、相关标本及试剂。
(三)双方共同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对病料保存和毒株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和扩散。
六、专家资源共享
(一)充分利用和发挥专家的作用。卫生部和农业部建立专家定期会议制度,研究讨论防治工作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并根据需要组织双方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预测。
(二)双方互派专家进入对方领域的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
七、研究加强合作研究,双方共同研发新发传染病的检测和诊断手段,并根据疫情及研究进展,相互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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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和加强两国现存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教育、文化和体育等领域内的合作,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相互信任和了解,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教育、文化、艺术、考古、古迹修复、新闻、体育和青年等领域内加强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通过专业和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人员、学者和教师互访,并通过提供奖学金和专业培训,优先发展在教育领域的联系。缔约双方将鼓励互派留学生和学者到对方高等院校学习或从事研究工作。缔约双方将交换教科书、教学大纲以及有关教育学和教学法的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文化和历史。

  第四条 为使两国人民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和传统文化,缔约双方将进一步发展在文化艺术领域内的合作,尤其是交换展览及有关对方人民生活、自然条件和历史的信息资料。
  缔约双方将鼓励加强两国表演艺术家、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人员之间的联系。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新闻记者和两国新闻机构间的合作,包括交换电视、广播节目和派电视广播代表团及专家互访。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体育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第七条 为促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青年和非官方组织之间的接触。

  第八条 本协定不妨碍与本协定目的一致的其他合作项目的执行。

  第九条 为顺利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定期制定合作计划。合作计划包括具体合作方式、交流项目以及有关的组织条款和财务规定。

  第十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有关部门按各自法律程序批准,从相互通知批准的第二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乌戈·鲍尼其
    (签字)            (签字)
国家赔偿中的虚伪供述

戴洪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在侦查、批捕、起诉等过程中作了有罪供述,被公安机关错误刑拘、检察机关错误逮捕,是否就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公民自已故意作虚伪供述”情形,国家是否应免除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公民自已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等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某种非法动机。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基于多种原因作出有罪供述是完全可能的,但不是每种有罪供述都是基于故意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很多情况下是基于其他因素作出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作出的有罪供述中只有一部分才属于行为人自己故意作出的虚伪供述。对于行为人作出的有罪供述,侦查、检查和审判机关必须慎重对待,不能轻信口供,要重证据,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此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触犯刑律。要彻底改变重口供、轻证据、忽略深入调查,切实树立无证据证实即无罪的司法理念,全面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赔偿请求人虽然在公安侦查、批捕、起诉等过程中作了有罪供述而被公安机关刑拘、检察机关逮捕,但是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主观故意性和具有某种非法动机,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公民自已故意作虚伪供述”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不因行为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而得以免除国家赔偿义务。
  赔偿请求人多是认为,其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采取逼供、诱供等手段套取的,不是其故意作虚假供述的。判定行为人的供述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公民自已故意作虚伪供述”情形,一般不是以办案人员采取的侦查等手段为标准,而是以被羁押的人是否具有故意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等的主观故意性和某种非法动机为标准。如果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某种非法动机即构成公民自已故意作虚伪供述,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和某种非法动机即不构成公民自已故意作虚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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