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贵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黔法办﹝2010﹞2号)的要求,今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既要做好本年度评查工作,又要做好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和五年阶段性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现将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卷评查范围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5月31日前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收费案卷。
二、案卷评查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15—20日)
州直各部门要参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的《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和《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附后),制定本系统案卷评查基本标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办理结案的案件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已受理或立案,但未办结的,拟写说明材料。
(二)自评阶段(2010年6月20日—30日)
各执法机关对照评查标准开展自评工作。
(三)整改阶段(2010年6月30日—7月5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总结阶段(2010年7月5日—31日)
7月2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总结本地区、本系统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各部门进行抽查并形成抽查工作报告,同时撰写好《黔东南州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和五年阶段性工作情况》于7月31日前上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人:杨秀成,联系电话:8222431。
附件:
1.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2.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三)卷内材料按下列基本次序装订:
1.法律文书部分
⑴立案呈批文书;
⑵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⑶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听证通知文书;
⑷调查终结报告;
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⑹行政处罚决定书;
⑺有关送达法律文书;
⑻其他法律文书。
2.证据部分
⑴当事人自然情况证明文件;
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询问笔录);
⑶证人证言(或询问笔录);
⑷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⑸书证;
⑹物证照片(含查封和扣押清单、抽样取证清单等);
⑺鉴定结论;
⑻视听资料翻音文本;
⑼听证笔录;
⑽其他证据;
⑾附卷物证目录。
3.执行部分
⑴行政处罚罚没收据;
⑵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情况说明;
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⑷结案呈批文书和结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实体要求
(一)主体合法。
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相一致;
3.证据的质量达到确凿,足以认定有关事实。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适当。
1.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从减轻、从轻情节的,不减轻、从轻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求如下(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程序要求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一)调查取证阶段。
1.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
⑴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⑵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⑶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⑷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入姓名的记载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
⑸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⑹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
⑴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⑵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⑶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⑷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⑸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
⑹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⑺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⑻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⑴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⑵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⑶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⑷有处罚的依据。
⑸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二)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和申辩:
⑴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⑵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⑶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⑷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⑸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适用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⑴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⑵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⑶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通知时间等。
⑷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入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⑸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处罚审批程序:
⑴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⑵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⑶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
⑴对违法事实的表述清楚,符合法定格式。
⑵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过程中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三)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处罚的,实行罚缴分离,有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副本。
3.没收财物的应有规定票据和物品清单。
附件2:
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二、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一)普通许可事项
1.申请与受理阶段
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和法律规定的附件;
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
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注明日期,加盖受理机关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也要出具相应凭证,并告知理由和诉权。
2.审查与决定阶段
⑴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的记录;
⑵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
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或公告;
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⑸依法应当听证,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文书或公告文书;
⑹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听证笔录;
⑺有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⑻有行政许可证件副本或存根。
3.时限规定
⑴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当场决定或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十日的呈批文书,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⑵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期十五日的呈批文件,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⑶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审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⑸时限的例外: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但有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的文书。
(二)以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以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实施的行政许可评查标准。
由省直机关根据不同项目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案卷评查标准。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2〕178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或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群体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城区市政建设、土地收储、旧城改造及地质灾害移民等项目,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安置房,纳入限价商品住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区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销售、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限制交易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改(物价)、监察、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工会、公积金、开发区、银监等有关部门和新罗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土地成本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并合理考虑税费和地价变动因素后由物价部门综合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实际销售均价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销售均价。
第七条 市房改办具体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会同新罗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组织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配售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业政策、房价水平等情况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配建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进度、销售价格、建成后由政府收回的条件及回购价格等。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普通商品住房的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建设向特定群体供应的限价商品住房,其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依据本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定向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完毕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市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在土地出让前予以明确。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按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及不高于10%的利润率确定。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和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内。
(二)龙岩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
(三)在市区工作或生活且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的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四)优秀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龙岩市委、市政府、新罗区委、区政府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性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龙岩市区当地和外来务工人员。
本款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已在龙岩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并续签劳动合同但不具有新罗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
(五)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家庭年收入低于龙岩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内。
3.在龙岩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具有新罗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
上述(一)、(二)、(三)、(四)、(五)款对象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市区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属于第(一)、(五)款对象的,男申请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女申请人必须年满二十八周岁。
(六)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城改造及地质灾害移民等建设项目,符合房屋征收政策规定需在城区作安置的房屋被征收户。
第(二)、(四)、(五)款对象不受户籍条件限制;第(二)、(三)、(四)、(六)款对象不受收入条件限制;第(四)、(五)款对象还必须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含前款的被拆迁户)在龙岩市区直系亲属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且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外来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明、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各类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材料;
(六)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乡镇,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受理机关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符合条件后,统一报送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转市建设局、市民政局提请相关部门核查有关信息后,经复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或龙岩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进入配售(或轮候)环节。
第五章 轮候配售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的原则,分批次或分年度确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的范围和具体申购条件,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款的供应对象,可单列房源优先轮候配售。
第二十三条 对获准配售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情况结合年度销售计划,按申请核准的时间段和相对应的房源户型组织摇号分配,并向摇号入围的申请人发放《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对本批次未能安排配售住房的申请人,在下批次可供房源中按照已确定的轮候顺序依次安排。
第二十四条 领取《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选房,并与销售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房或不签订购房合同的,将视为自动弃权。本批次入围资格作废,但可重新提出申请。累计两次放弃配售权利的,在3年内依法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已通过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或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配租(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情况,统一组织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工作。申请人须向市房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市房改办按批次将确定的申请家庭情况在龙岩建设信息网站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安排参与相应的限价商品住房摇号配售。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本办法实施后以出让方式供地并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有限产权)、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或者出国定居或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须退房的,限价商品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限价商品住房原销售价格。限价商品住房房屋装修不予补偿,不计入回购价格。
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也可以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限价商品住房住户申请交纳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90%收取。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和向特定群体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其在申请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完全产权或申请上市交易时,仍在龙岩市区工作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其土地收益等价款收取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优惠。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转让(含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购房人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解除销售合同,收回限价商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依法不得享受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与限价商品住房相关的操作性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