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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2:40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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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国清[1993]78号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搞好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各种潜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属于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借记“管理费用——潜亏摊销”科目(金融企业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经批准冲销有关资本的,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规定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产成品潜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对清理出来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核实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公积金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的损失部分,报经批准作为银行呆帐损失的,先冲减有关的损失,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多余部分转作营业外收入,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清理贷款收入”科目。
金融企业对于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报经批准后,冲销贷款呆帐准备,借记“贷款呆帐准备”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六、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入帐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七、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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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7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7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3-05-08

教发函〔2003〕14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27所高等职业学校和更名的10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包括医药学校)参与组建的4所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共计37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 更名
2 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更名
3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更名
4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更名
5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更名
6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民办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上海市教委 更名
7 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民办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上海市教委 更名
8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更名
9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更名
10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城乡建设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
11 商丘科技职业学院 商丘科技专修学院(资源) 河南省教育厅 民办
12 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 郑州信息科技学院(资源) 河南省  
13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 郑州经济管理学校 河南省教育厅 民办
14 郑州交通职业学院 郑州交通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教育厅 民办
15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 湖北省  
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
16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咸宁教育学院 湖北省  
咸宁应用科技学校
湖北省咸宁财贸工商管理学校
17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湖北省艺术学校 湖北省  
18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 更名
19 长沙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浏阳师范学校 湖南省  
20 长沙社会安全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民办
21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民办
22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常德农业学校 湖南省  
常德卫生学校
常德机电工程学校
23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 岳阳职工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省  
岳阳卫生学校
岳阳农业学校
岳阳机电中专学校
24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安江农业学校 湖南省  
怀化市机电工程学校
25 娄底潇湘职业学院 湖南体育专修学院(资源) 湖南省教育厅 民办
26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化学工业学校 湖南省  
27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建筑学校 湖南省  
湖南省建材工业学校
28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石化职大长岭分校 湖南省  
长岭石油学校
长炼技工学校
29 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医药学校 广东省  
30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兵器工业职工大学 重庆市  
31 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正大软件专修学院(资源) 重庆市教委 民办
32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东院) 重庆市  
33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省凤翔师范学校 陕西省  
陕西省宝鸡师范学校
宝鸡市工业学校
宝鸡市卫生学校
宝鸡市中医药学校
宝鸡市财经学校
34 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陕南航空职工大学 陕西省  
35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渭南铁路工程学校 陕西省
36 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 西安科技商贸专修学院(资源) 陕西省教育厅 民办
37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电子信息专修学院(资源) 陕西省教育厅 民办


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7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与食品品质相符的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应索取的证件如下: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证明,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复印件。应索取的票证如下: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证明;
  (五)国家强制认证食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第五条 经营者在采购下列食品时,必须索取有关证明食品质量及来源的票证:
  (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粮食、蔬菜、水果、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四)米制品、奶制品、豆制品、熟食品:检验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货票据;
  (五)进口食品:查验检验检疫及合法来源等有效证明。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市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的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核对查验,重要食品的有关进货凭证和购销挂钩协议等票据应实行集中建档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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