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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25:39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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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65号




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动有机食品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和改善农村与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双赢”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均可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地应具备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在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秸秆综合利用率为100%;农膜回收率为10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为95%;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

2、基地所在单位或组织已制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包括生产基地建设目标、生产基地建设年度计划及运作模式;具备规范的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操作规程;有科学的作物轮作计划和基地生态保护与建设方案。

3、基地所有耕作土地或养殖品种全部获得国家认可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包括有机转换认证)。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Ⅳ类标准;大气环境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4、已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决策、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完整的文档记录体系和跟踪审查体系,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T80-2001)组织生产。

5、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地区,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500公顷,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100公顷,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50公顷,其他基地面积不少于40公顷;人均耕地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地区,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公顷,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20公顷,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10公顷,其他基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畜禽养殖存栏量(以猪为计算单位)不少于1000头,水产养殖年产量不少于50吨,茶叶和蜂蜜年产量不少于10吨。

三、申报原则、程序、内容及时限

1、申报原则。按照自愿原则由申报单位或组织自行申报。

2、申报程序。拟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可进行实地核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初审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有关文件和材料后,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核查。专家组应在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书面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通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申报内容。申请报告须附有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基地基本概况、建设过程和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见附件)、申报条件中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地、市级以上检测、监测部门出具的检测、监测报告)。

4、申报时限。一个单位或组织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

四、审批、命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专家组报送的初审意见和核查意见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并颁发证书、标牌,允许其使用专用标志。“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证书、标牌和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制作。证书、标牌和标志有效期四年。

五、监督管理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负责“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经常性监督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群众有反映的基地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的复查结果进行抽查。根据复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命名。

2、获得命名的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命名: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严重违反《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T80-2001)要求的;

(三)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不良影响的;

(四) 产品未获得认证机构有机认证而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义销售的;

(五) 销售的有机食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被认证机构吊销认证证书的;

(七)非有机食品以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义进行销售的;

(八)被命名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在生产种类发生变更后已不符合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模要求的。

3、获得命名“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满一年后,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基地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包括基地有机食品生产情况(种类、数量、经营状况以及内贸和外贸出口情况)、环境管理及环境质量状况、有关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2月28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65621020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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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海事局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海事局
2002年1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审核发证工作的管理,规范审核发证程序,保证审核发证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从事SMS审核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授权或认可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SMS审核发证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主管机关授权或认可,方可开展SMS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对被授权或认可机构的审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SMS审核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配备有与所从事的审核发证工作相适应的SMS审核员4人以上;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文件资料配备齐全有效,满足所承担的审核发证工作的需要;
  (四)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第五条 拟开展SMS审核发证工作的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具其满足资质条件的有关说明、证书或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主管机关对提交申请材料的机构进行审查,根据SMS审核发证工作的需要,对满足条件要求的发布批准文件,授权或认可为审核发证机构,并确定审核发证的权限范围,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审核发证被授权或认可机构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和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对航运公司或船舶实施审核发证,并应当保证审核发证的质量,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接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审核发证的资料。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审核发证并限期整改、取消审核发证授权或认可的处理。对被暂停审核发证或被取消审核发证授权或认可的,主管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98号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教育、环境保护、建设、交通、水利(水务)、文化厅(委、局),各铁路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用地保障,严格规范用地管理,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合理用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扩大内需各项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和计划调控


(一)充分发挥规划对扩大内需各类建设用地的统筹和管控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统筹近期建设急需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用地需要。要在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重大骨干水利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和公益事业、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重点保障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污水和垃圾处理、环保等基础设施用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在建项目、相关规划提前实施项目和拟新上项目用地需要,确保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得到落实。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调控和引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明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需要,不得安排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既保障经济发展,又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合理测算、及时报送年度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需求。当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今年新增1000亿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用地的安排,同时抓紧分析明年扩大内需的用地情况,确保所需的计划指标。四川、陕西和甘肃三省要做好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的核实和上报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做好计划指标核销工作。


二、依法、及时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和供应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编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加强配合,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加强对各行业部门和建设单位编报建设项目预审材料的指导,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对需要实地踏勘和组织专家论证的,要及时组织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将补充耕地资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作为建设成本,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四)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要同时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对国家审批(核准)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对地方审批(核准)项目,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按市(地)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等项目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筹安排。


(五)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和保障服务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等建设用地供应的保障力度,加快供地,尽快使重点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等土地产权保障服务工作。


三、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用地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落实补充耕地。对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报批用地时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的,须提供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材料。各地要认真完成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目标,根据完成情况,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七)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各有关部门安排扩大内需各类建设项目,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必须核减用地面积。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选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优先利用闲置土地、空闲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对原有低效用地的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


(八)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各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扩大内需的各类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用地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对违反规划计划、未批先用、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不到位、违规操作的,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管,对严重违规违法占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达标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严格问责。


四、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九)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告知和征地调查结果的确认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特别要做好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征地工作。


(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各地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未依法将有关费用足额支付被征地村组和农民的,不得开工建设。要积极拓展安置渠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工作,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共同责任,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取得实效,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到落实,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文化部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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