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7:05 浏览:9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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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荆州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6号)
《荆州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李春明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荆州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证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荆州市辖区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对拍卖业实施价格管理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以下简称“拍卖人”必须具备《拍卖法》规定的条件,经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
第五条 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拍卖法》规定的程序。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合同应当载明《拍卖法》的规定的事项,并统一使用国家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对拍卖合同实行鉴证管理。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览证。鉴证拍卖合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委托拍卖合同;
(四)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证拍卖合同可收取鉴证费。鉴证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拍卖未成交的,不得收取鉴证费。
第八条 拍卖人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期7天到拍卖活动所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会名称和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
(五)拍卖标的清单;
(六)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七)委托拍卖合同;
(八)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拍卖人的备案情况认真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情况和内容进行登记造册。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拍卖现场实施监督。拍卖人应当在拍卖现场设立监督台,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应对现场监督情况做好记录并留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拍卖人、委托人、况买人应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雇用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二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三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空卖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拍卖人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有关拍卖资料报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所辖区域拍卖人的档案,对拍卖人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如下: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拍卖章程、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拍卖业务规则;
(六)其他有关材料。
对拍卖活动备案材料,拍卖活动现场监督记录及委托拍卖合同坚证等材料,应一亲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拍卖人、委托人、竟买人违反《拍卖法》及本规定,违法实施拍卖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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