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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14:02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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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琼科〔2006〕5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5〕66号)精神,规范省财政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
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5〕66号),省财政增加科技三项费用,设立扶持民营企业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方面的活动。为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重点科技项目计划中设立扶持民营企业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海南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技术关联性强、带动面广、将进入产业化阶段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专家评审、择优支持、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支持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从事下列科技创新活动:
1、新技术的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2、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3、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经费下达依照《海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专项计划立项后,省科技厅根据计划管理要求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各承担单位要保证专项经费按任务书要求专款专用,确保项目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第七条 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任务书各项目标后,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八条 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书目标,承担单位必须书面报告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对弄虚作假、截留及挪用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
1、省科技厅予以通报,被通报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的科技计划;
2、已拨付的专项经费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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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订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2号,标准号:GB/T 29424-2012),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

《规范》在涵盖企业年金业务全程数据交换内容、体现企业年金基金常用的管理方式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数据交换内容、接口格式、参数定义、相关术语等做出统一规定,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行为,有利于降低数据交换成本,控制数据交换风险,提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效率。各地人社部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其内容和要求,积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管理机构要准确理解《规范》对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交易类别定义等内容,对单位原有系统的业务功能、类别定义、实现逻辑等进行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开发数据接口,将内部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转化为标准的业务流程、数据集和数据项。数据接口的开发可以通过现有系统升级,也可以建立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但在应用前,有数据交换关系的机构之间要充分沟通、确定双方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

《规范》未对信息传输加密问题做出规定,建立接口的双方需要根据双方对信息安全的具体要求和双方业务系统的支持能力确定对传输内容的加密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为了推动《规范》的贯彻实施,我们起草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各管理机构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基金监督司沟通。



附:《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doc
http://www.mohrss.gov.cn/shbxjjjds/SHBXJDSzhengcewenjian/201304/P020130410310326989086.doc



附: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4月



目 录
1. 规范的使用范围 2
2. 规范的实施原则 2
3. 基本业务流程 2
3.1. 计划建立 2
3.2. 信息变更 3
3.3. 缴费处理 4
3.4. 权益分配 5
3.5. 待遇支付处理 5
3.6. 转移处理 5
3.7. 投资处理 6
3.8. 管理费支付 7
3.9. 报告及信息披露 7
3.10. 其它处理 7
4. 建议实施步骤 7
4.1. 系统接口实现 8
4.1.1. 差异化分析 8
4.1.2. 建立对应关系 8
4.1.3. 确定实现方案 8
4.2. 数据传输实现 8
4.2.1. 确定业务流程 8
4.2.2. 配置接口内容 9
4.2.3. 确定数据形式 12
4.2.4. 确定加密机制 12
4.2.5. 确定传输渠道 12
4.2.6. 接口联合测试 12
4.2.7. 接口正式实施 12
5. 小结 13


规范的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计划和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数据交换,监管机构、委托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可参考使用。
  此处所指“受托人”包括法人受托机构,也包括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规范的实施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实施遵循如下三点原则:
  一是从业务需要出发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规定的数据交换内容涵盖了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的绝大部分环节,但具体到实施层面则需要接口双方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选择过程中需要考虑业务量、对人工操作的可替代性和系统开发成本等因素,进而确定交换涉及的数据内容,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逐步调整。
  二是对业务运行的辅助性原则。通过数据接口实现的信息交换只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交换的一部分,有些信息无法完全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传递。因此即使各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建立了数据接口,双方的业务运行也不能完全依赖数据接口,而是应将数据接口视为业务运行的辅助性手段。
  三是逐步适应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是根据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发展初期业务探索积累的经验制定的。随着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企业年金行业各机构业务经验的积累,业务运作模式也会随之不断完善,规范的内容也会相应调整。一方面,建立接口的双方机构需要在业务运行过程中逐步适应规范化、自动化的信息传递;另一方面,数据交换规范也会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完善。
基本业务流程
  规范定义的4类、62个数据集基本涵盖了企业年金计划从建立到运行各个环节相关的业务内容。数据集设置对应的基本业务流程分述如下。
计划建立
  计划建立是指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初始建立的过程。在计划建立环节,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需要完成计划、企业、个人等各类信息的记录和相关账户的开立。计划建立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101 计划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2 投资组合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3 服务机构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4 企业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5 企业投资规则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6 个人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7 受益人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以上数据集中,“投资组合信息”、“服务机构信息”两类信息从属于“计划基本信息”,这三类信息共同构成完整的年金计划信息;“受益人信息”从属于“个人基本信息”,这两类信息共同构成完整的个人信息。
  以上数据集中,通过数据项“交易类别”体现业务类型,“交易类别”为“新增”时表示信息建立。
  计划建立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受托人或者账户管理人进行计划建立的业务受理。例如:受托人将计划相关的各类信息发送至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进行信息记录并向受托人返回记录结果,受托人进行确认和审核。
  计划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投资组合、服务机构、企业、企业投资规则、个人及受益人信息的新增处理同样适用此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规定,计划建立环节,受托人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传递相关信息由数据传输双方自行约定。
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是指在企业年金计划的日常运行过程中,对计划、企业、个人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变更的处理。信息变更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101 计划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2 投资组合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3 服务机构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4 企业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5 企业投资规则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6 个人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7 受益人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以上数据集中,通过数据项“交易类别”体现业务类型,“交易类别”为“修改”时表示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受托人或者账户管理人进行计划相关信息变更的业务受理。例如:受托人将变更后的各类信息发送至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进行信息记录并向受托人返回记录结果,受托人进行确认和审核。信息变更时,只需要将变更项目的内容填上即可,不变更的项目可为空。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规定,信息变更环节,受托人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进行相关信息变更处理由数据传输双方自行约定。
缴费处理
  缴费处理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向委托企业及员工收取年金缴费并记录账务信息的过程。缴费处理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01 缴费申请汇总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2 缴费申请明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3 缴费通知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04 缴费通知明细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05 缴费收账通知 受托人→托管人
0206 资金到账信息 托管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7 缴费确认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8 实收缴费汇总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09 实收缴费明细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10 缴费投资分配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以上数据集中,“缴费申请明细”从属于“缴费申请汇总”,“缴费通知明细”从属于“缴费通知”,“实收缴费明细”从属于“实收缴费汇总”。
  缴费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出委托人提交的“缴费申请汇总”和“缴费申请明细”信息,账户管理人在完成应缴处理后,向受托人发出“缴费通知”及相应的“缴费通知明细”;受托人根据缴费通知中的应缴金额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托管人在收到缴费款项后向受托人发出“资金到账信息”。受托人根据应缴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的匹配关系向账户管理人发送“缴费确认信息”和“资金到账信息”。账户管理人完成应缴与实缴的匹配处理,向受托人返回“实收缴费汇总”和相应的“实收缴费明细”。该期新增缴费进行首次投资组合买入处理后,账户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缴费投资分配”信息。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数据集“资金到账信息”也可由托管人直接发送到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依据“资金到账信息”和受托人提供的“缴费确认信息”进行到账资金记录和到账匹配。
权益分配
  权益分配主要指企业公共账户的权益分配处理,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1 权益分配通知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2 权益分配明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权益分配的基本流程为:
  根据委托企业的意愿,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送“权益分配通知”和相应的“权益分配明细”,或账户管理人直接生成权益分配明细,由账户管理人进行分配处理。
待遇支付处理
  待遇支付处理是指根据委托企业和个人的支付申请对个人的年金资金进行的待遇核算和资金支付处理。支付处理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3 支付申请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4 支付明细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15 支付指令及反馈 受托人→托管人→受托人
  以上数据集中,“支付指令及反馈”通过数据项“交易类别”体现是指令发送还是指令反馈。
  待遇支付处理的基本流程为:
  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出委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账户管理人完成支付处理后,向受托人发出“支付明细信息”,受托人根据支付明细信息生成“支付指令”,发送至托管人,托管人完成支付划款处理后,向受托人发送“支付指令反馈”。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待遇支付处理中,不同的受托和账户管理机构根据其管理制度要求可能规定比较繁杂的审批流程。《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暂未包括这些中间审批过程中的信息传递。
转移处理
  转移处理是指年金计划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企业职工在账户管理人之间、企业之间转移或离职转保留的处理。转移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6 转移申请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7 转移报告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受托人←→托管人
  对于职工在两个企业之间调动工作的情况,“转移申请”数据集中同时体现转出和转入企业信息。转入处理不使用单独的信息传递。
  转移处理的基本流程为:
  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送委托人的“转移申请”信息,账户管理人完成转移处理后,向受托人发出“转移报告”;如涉及计划间资产转移,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转移处理中,不同的受托和账户管理机构根据其管理制度要求可能规定比较繁杂的审批流程。《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暂未包括这些中间审批过程中的信息传递。
投资处理
  投资处理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相关投资组合的买卖处理以及投资管理。投资处理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8 资产估值信息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托管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账户管理人
0219 资产估值明细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托管人→受托人
0220 投资成交汇总及预汇总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受托人→托管人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
0221 投资成交汇总(企业级)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不涉及投资户时:受托人←→托管人
需要向投资户划入资金时: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需要从投资户提取资金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
0223 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0224 资金调节表信息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以上数据集中,“投资成交汇总及预汇总”通过数据项“汇总类别”体现是“汇总”还是“预汇总”。“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和“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通过“交易类别”体现是指令发送还是指令反馈。
  投资处理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在约定的预汇总日,账户管理人对本成交周期内,截至预汇总日的各类投资买卖指令进行预汇总,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成交预汇总”信息。估值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完成估值,向受托人发出“资产估值信息”及“资产估值明细”,受托人确认后向账户管理人发出“资产估值信息”及“资产估值明细”,在成交日,账户管理人完成成交处理,在约定时间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成交汇总”及“投资成交汇总(企业级)”。受托人收到投资成交汇总后,生成“资金划拨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通过“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和“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反馈”完成交易资金划拨处理,并按日核对“资金调节表”信息。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管理费支付
  管理费支付指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的处理过程,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不涉及投资户时:受托人←→托管人
需要从投资户提取资金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
  管理费支付的基本流程为:
  如需从受托户支付管理费,则由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并接收对方反馈;如需从投资户支付管理费,则由受托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给投资管理人,由其核对并准备头寸后发送托管人,托管人在执行完毕后反馈受托人。
报告及信息披露
  《规范》章节5.2.3和5.2.4中定义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中报告及信息披露方面的数据集,在约定的报告期结束后发送至其他管理机构、委托人或监管机构。
其它处理
  在《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其它处理涉及两类,包括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利息收入信息传递和企业公共账户的权益分配处理,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1 权益分配通知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2 权益分配明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上述两类业务涉及的基本流程为:
  对于权益分配处理,根据委托企业的意愿,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送“权益分配通知”和相应的“权益分配明细”,或账户管理人直接生成权益分配明细,由账户管理人进行分配处理。
建议实施步骤
  为了方便各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数据交换规范进行年金业务信息传递,建议通过下列工作步骤,确保数据交换规范能够顺利实施并能有效地提高双方的业务运行效率。
系统接口实现
  系统接口实现指的是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原有业务系统里按照数据交换规范实现数据交换功能或者开发一个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处理系统。由于各机构系统不一,有些机构的系统接口与数据交换规范中的接口在内容上差异较大,根据部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接口系统的实践经验,可参考如下实现过程。
差异化分析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首先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对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交易类别的定义,对比自身系统中的实现逻辑,并详细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形成差异化分析报告。
建立对应关系
  根据差异化分析报告,确定内部业务流程以及数据集和数据项的对应关系,随之确定能将内部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转化为标准的业务流程、数据集和数据项的调整方案,并明确数据交换规范和各机构内部系统在实现上的对应关系。如数据集之间的对应关系,数据项之间的对应关系等。
确定实现方案
  在完成差异化分析以及对应关系的建立后,各机构应尽快确定接口实现方案。通过现有系统升级或建立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实现均可。根据部分机构的实践经验,建立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相对较好,机构内部的系统升级不会影响数据交换,数据交换系统根据数据交换规范调整不会影响内部系统,数据交换实现起来相对灵活。在系统实现的内容上,各管理机构尽量能够实现跟自己角色相关的全部数据集,根据合作对象的情况,确定哪些数据集需要通过电子数据接口传输;各管理机构尽量要实现每个相关数据集中所有的字段配置。
数据传输实现
确定业务流程
  准备建立数据接口的两家机构,应该首先确定双方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本指引第三节描述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在确定数据集类型时考虑的相对普遍的业务流程,但不排除部分管理机构之间可能采用相对个性化的业务处理逻辑。个性化的业务处理逻辑下可能不适宜采用规范中规定的部分数据集。业务流程应从业务需要出发,尽量简单化,并随着将来业务发展以及系统优化逐步向相对标准的业务流程转变。
  确定了基本的业务流程后,即可依据规范中说明的数据集的具体作用选择适宜业务流程的数据集种类。
配置接口内容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规定的数据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管理机构在进行具体文件传输时,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数据集的种类以及个数进行选择和约定。在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集后,传输双方可对各数据集中的数据项进行选择。数据交换规范中,除少量作为数据集标识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关键数据项外,其它数据项均为非必选项,双方机构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灵活配置。各管理机构的系统应实现对该机构可能涉及的全部数据集及其中的数据项的导入和导出功能,以达到与不同机构进行文件传输时均可实现对数据集以及其中内容的灵活配置。四种管理人可能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数据集名称 受托人 账户
管理人 托管人 投资
管理人
[0101]计划基本信息 √ √ (√) (√)
[0102]投资组合信息 √ √ (√) (√)
[0103]服务机构信息 √ √
[0104] 企业基本信息 √ √
[0105] 企业投资规则信息 √ √
[0106] 个人基本信息 √ √
[0107] 受益人信息 √ √
[0201] 缴费申请汇总 √ √
[0202] 缴费申请明细 √ √
[0203] 缴费通知 √ √
[0204] 缴费通知明细 √ √
[0205] 缴费收账通知 √ √
[0206] 资金到账信息 √ √ √
[0207] 缴费确认信息 √ √
[0208] 实收缴费汇总 √ √
[0209] 实收缴费明细 √ √
[0210] 缴费投资分配 √ √
[0211] 权益分配通知 √ √
[0212] 权益分配明细 √ √
[0213] 支付申请 √ √
[0214] 支付明细 √ √
[0215] 支付指令及反馈 √ √
[0216] 转移申请 √ √
[0217] 转移报告 √ √
[0218] 资产估值信息 √ √ √ √
[0219] 资产估值明细 √ √ √
[0220] 投资成交汇总及预汇总 √ √ √ √
[0221] 投资成交汇总(企业级) √ √ (√)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 √ √
[0223] 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 √
[0224] 资金调节表信息 √ √
[0301] 企业公共账户信息 √ √
[0302] 计划资产净值信息 √ √
[0401]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明细 √ √ √
[0402] 资产负债表 √ √ √
[0403] 利润表 √ √ √
[0404] 净资产变动表 √ √ √
[0405] 计划变动情况-企业账户数信息 √ √
[0406] 计划变动情况-管理机构变动信息 √
[0407] 计划账户管理情况-个人账户数信息 √ √
[0408] 计划账户管理情况-计划资产信息 √ √
[0409] 计划管理费用信息 √ √
[0410] 投资组合管理费用明细 √ √
[0411] 账户管理费用明细 √ √
[0412]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组合资产净值和收益情况 √ √ √
[0413]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分布情况 √ √ √
[0414]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风险准备金信息 √ √ √
[0415]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分析 √ √
[0416]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计划基本信息 √
[0417]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基金资产信息 √
[0418]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0419]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企业名单明细 √
[0420]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变动信息表-增加 √
[0421]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变动信息表-退出 √
[0422] 账户管理业务报告-账户管理统计信息 √
[0423] 账户管理业务报告-企业类型信息 √
[0424] 托管业务报告-托管统计信息 √
[0425] 投资管理业务报告-投资组合管理基本信息 √
[0426] 投资管理业务报告-投资组合资产配置信息 √
[0427] 个人账户余额及收益信息 √
[0428] 个人账户资产变动明细 √
[0429] 个人账户期末资产投资情况 √
   上表中,“√”表示该管理人需要传输该数据集,“(√)”表示该管理人可以选择传输该数据集。
确定数据形式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规定了接口数据的三种具体组织形式,包括.TXT文件、.XML文件和.XLS文件三种形式。三种数据形式各有利弊,如:.TXT格式灵活、使用广泛程度一般、传输效率高;.XML格式灵活,使用广泛,由于有起始标签和结束标签故占用空间相对较大,传输数据量一般;.XLS形式手工操作强,跨平台操作不便,传输数据量较小,涉及操作软件的版本问题。
  建立接口的双方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全部数据集可以采用一种数据组织形式,也可以根据数据集代表的业务类型的自身特点,不同的数据集采用不同的数据组织形式。今后将根据企业年金业务发展以及各机构实际使用情况逐步统一数据形式。
确定加密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没有对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加密机制做出规定。建立接口的双方需要根据双方对信息安全的具体要求和双方业务系统的支持能力确定对传输内容的加密机制。
确定传输渠道
  由于尚缺乏普遍适用且能够确保信息安全的公用电子信息传输渠道,《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没有给出信息传输渠道的建议方案。建立接口的双方可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业务需要确定传输渠道。现阶段,各机构普遍采用的数据传输渠道有:采用邮件传输方式;采用网上文件服务器(或网上银行)的传输方式;采用第三方传输平台进行文件传输。
  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传输平台的设想也在积极研究当中,将根据数据交换规范的应用情况考虑是否实施。
接口联合测试
  建立接口双方应进行系统的全面联合测试。通过联合测试,可以找出双方在数据内容、形式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也可以发现数据信息传递流程与业务流程衔接不畅的环节,以及传递内容中不满足业务运行需要的部分,在联合测试阶段可以对这些环节进行修正。
  同时联合测试也是实际运行的提前演练,通过联合测试的磨合,可以使业务人员熟悉系统功能和流程,使接口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更加顺畅。
接口正式实施
  在完成联合测试后,接口双方即可在确定的时间点开始接口的正式实施。
小结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环节。统一的数据规范,会降低各管理机构实施数据交换工作的难度,支持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编写过程中广泛吸收了各管理机构的经验和意见,各管理机构实施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也是《规范》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重要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5年6月21日)

深府〔2005〕10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3日召开的市政府四届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善政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在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政府行政执行力。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由常务副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其他副市长负责协调,相关副市长配合。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组织体系,形成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增加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食品安全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的,应事先征求区政府意见。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重大决策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并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负责任、敢闯敢试、敢抓敢管、奋发有为的精神,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建立健全推动改革创新的机制。各部门要重视改革创新工作,把改革创新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并按年度改革计划,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改革任务。各部门改革创新工作的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继续完善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合理划分市、区事权,理顺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强化主办部门责任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主办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征求部门意见时,部门应书面回复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树立绩效观念,建立健全行政绩效考核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探索建立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形成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继续完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扩大绩效审计范围,推动绩效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抓落实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各部门对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八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依法治市的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三十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有关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技术审查。
  第三十二条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机制。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三十三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依法备案规章。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其通报重要工作部署。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满意率和解决率。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十二条 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按照“及时、准确、充分”的要求,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求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印发。会议文件及议题相关背景资料应于会前发放。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向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五十条 市政府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办公会议;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召开会议。
  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或经授权由秘书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并在纪要中注明经分管副市长同意。
  第五十一条 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遵照执行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此前本单位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五十四条 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制定会议计划,并按相关程序对会议的规模、方式进行控制。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大会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五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须先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其中:
  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发布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须由市长签署。
  向国务院、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意见、报告,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须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函件,可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刊登。《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要加大电子政务工作力度,加快完善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安排

  第六十三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区、各部门组织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各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领导同志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第六十五条 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六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勤政、廉政、善政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简短。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秘书长离深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深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或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访、出差或休假的,由常务副市长代行职责。
  分管同一系统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一般不应同时出访、出差或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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