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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55:18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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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5]2667号

2005-12-22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本市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权限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 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 投资主体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和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及用途、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说明;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并购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有主管部门同意函;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七)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书面信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投资主体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可以经注册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提出书面信息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有利于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五)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先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出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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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7月24日)


  数学天元基金(简称天元基金)是国家为支持我国数学在廿一世纪率先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而设立的数学专项基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一、使用范围

  本项基金和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数学研究的经费统一用于对数学学科的支持,二者密切配合、相辅相成,具体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1.数学人才的支持和培养,约占总经费的50%

  1)举办各种类型的数学讲习班,这类讲习班以教学活动为主,目的是加强对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的基础训练,提高他们的数学素养,包括:

和国家教育部共同组织的研究生暑期学校;
和设在法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纯粹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心共同组织的专题讲习班;
邀请优秀留学生回国在国内组织高水平的专题讲习班。
  2)组织高水平的研究班,这类研究班以研究工作为主,目的是培养拔尖人才。办好研究班的关键是选好国外优秀的留学生和国内的学术带头人,并同他们一起选拔国内的优秀青年组织研究班。

  3)支持那些学习条件差、但学习刻苦,又取得一定成绩的优秀年青人到研究条件好的单位进修,提高本单位的教学和研究水平。

  2.数学研究条件的改善,约占总经费的18%
  1)委托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购置数学专著的版权,影印图书及图书的出版及发行工作;
  2)支持国内的4套丛书及研究班、讲习班讲义的出版;
  3)为数学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开通网络。

  3.加强数学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约占总经费的10%
  配合数学学科共同支持数学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4.支持必要的数学教育,数学传播和数学史的研究,约占总经费的12%

  5.用追加的形式支持数学学科及一些突发性事件的支持,约占总经费的5%

  6.天元基金评审会议、工作会议及必要的经费支出,约占总经费的5% 

二、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天元基金办公室

  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全国数学界物色选择学术造诣深、威望高、影响大的数学家组成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

  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的任务是提出天元基金的使用范围;负责天元基金各类项目的组织、评审和实施;负责天元基金资助的一些重要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实行任期制,每四年换届一次。有关换届的程序与办法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评审组。

  科学基金委员会在数理科学部设立天元基金办公室,它在数理科学部领导下,在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天元基金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管理

  1.天元基金项目的受理分为两类,一类项目如组织研究班和讲习班,每年年底前受理下一年度申请,另一类项目可以随时受理申请。不论属于哪一类都要统一填报申请表格。

  2.天元基金的申请表格,由天元基金办公室制定,经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确认,简表部分与面上项目基本相同,以便统一管理。

  3.凡申请天元基金项目,可到科学基金委员会天元基金办公室领取表格,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并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天元基金办公室。

  4.天元基金项目统一由天元基金办公室受理,经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科学部审定批准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办理拨款手续。

  5.天元基金用委托拨款方式下达本年度经费,每年分类下达到被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按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数理科学部最后批准意见,拨款到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被委托单位由数学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提出,报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被委托单位对下达经费不得扣除管理费。

  6.每年资助的天元基金项目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汇编》,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汇编》,资助项目发表的有关论著,均需注明“数学天元基金资助”的字样。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印发的《数学天元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数学天元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证监发[2002]52号


  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补充规定如下:


  一、除《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关于会议议程第7条规定的“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之外,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初审、再审时,也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二、未获发审会议通过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中国证监会将直接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通过发审会议的拟发行公司的会后事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意见》附则第一款“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的规定废止。

  四、根据《指导意见》附则第二款、《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已通过发审会议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此类发审会议(以下简称“会后事项发审会”)将按照证监会关于召开发审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会后事项发审会的参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

  (二)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三)会后事项发审会上,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

  (四)会后事项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公司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

  (五)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一次,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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