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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57:35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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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361号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5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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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购[2005]2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监察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监察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

  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全面和专项考核。全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予考核开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一周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验证考核。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出具考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五)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第五条 全面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一) 综合情况考核(16分)。

  1.岗位设置(8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0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的,记4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0分。

  (3)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2分,没有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0分。

  2.人员素质(4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4分;达到40%不到60%的,记2分;达不到40%的,记0分。

  3.业务培训(4分)。

  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4分;一次的,记2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二)基础工作考核(14分)。

  1.档案管理(6分)。

  (1)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信息统计(6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6分为止。

  3.收费及资金管理情况(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三)采购业务考核(30分)。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分)。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执行采购方式(3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0分。

  3.编制采购文件(5分)。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的,记2分;编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记0分。

  (2)制定的采购文件科学、合理,没有出现明显纰漏的,记3分;每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3分为止。

  4.发布采购信息(4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5.采购结果公告(4分)。

  应当公告的采购结果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6.采购文件备案(5分)。

  按规定将有关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备案的,记5分;不报、迟报、或漏报一次的,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7.定点协议采购工作(7分)。

  (1)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2分;未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0分。

  (2)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2分;未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0分。

  (3)及时将价格更新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记1分;未及时备案的,记0分。

  (4)按规定及时将二次竞价结果送采购人确认的,记2分;不送或迟送一次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四)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25分)。

  1.工作效率(10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未出现拖拉或推委记录的,记5分;出现一次拖拉或推委记录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5分;违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服务质量(15分)。

  (1)接受的委托计划任务,全部按要求良好完成的,记3分;未完成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2)按规定受理、答复质疑且记录完整的,记3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未被采购人、供应商投诉的,记4分;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

  (4)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记3分;80%以上不到90%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5)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4)、(5)项以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五)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考核(15分)。

  1.制度建设(3分)。

  制定了比较健全的相关规定的,记3分;不健全、不完善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2.廉洁自律表现和队伍建设状况(12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12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2分为止;从业人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不给分。

  (1)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在招标过程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2)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的;

  (3)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4)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湛江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资企业,下同)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际惯例办事,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 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罚款等 处罚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办理的事项,政府职能部门不得推诿。因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影响甚至妨碍外 商投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该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的,由行政监 察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治安环境负责,各县(市、区)长、各镇(乡)长 是本辖区社会治安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预防和制止各处骚扰和破坏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一律以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收费手册》为依据,对不 符合《收费手册》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3332444 )或湛江市外商投拆中心(电话:3332049,3365185)投诉。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 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拉赞助。
第五条 与外商洽谈投资项目,必须如实反映我市现有条件,向外商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外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有意与我市国有企业洽谈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或 整厂收购时,国有企业必须尽力促成。国有企业决定放弃嫁接外资时,必须先报政府职能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放弃。国有企业擅自放弃或拒绝外商投资的,应追究该企业负 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利用外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如有多家投资者,必须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按 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投资者的资质和资金信用进行评审,择优选定投资者。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营各方必须履行合同、章程规 定的义务,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决定代替董事会的决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基建工程的投标、设计、施工均须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按我国有关 规定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及中方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不得非法干预外 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占用外商投资企业财物。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 会同意,不得单方面将外商投资企业租凭给第三者经营,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
第十一条 中方委派或推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 有关法规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二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因不遵守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 ,要及时依法更换。
第十三条 湛江市各级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外商投资 企业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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