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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9:19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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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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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京安监办字〔2005〕52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非法经营活动;
(四)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受理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10个工作日内给于答复。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予以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举报后,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责成专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负责调查处理的各个有关部门对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包括信访、批件、电话举报等),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将调查经过、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及结果等内容反馈。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50-5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受理机构,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十条 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管理与规范,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市场进行分类指导,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内贸局建立了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并分别确定了一批重点联系市场。通过直接联系一批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进行分类指导,促进了商品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国家经贸委机构调整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解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意义建立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市场管理的积极探索,是培育市场体系、提高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商品批发市场的运行情况,研究解决市场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商品批发市场的指导,从而培育和建设一批交易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现代化商品市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任务重点商品批发市场是我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市场发育的主导力量,要在商品市场建设中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为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市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交易主体规范化、商品规范化、交易秩序规范化、服务规范化,全面加强对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管理,提高市场运行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服务功能。要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结算等重要支撑体系,加强现代管理系统建设,搞好仓储、加工、运输、配送等物流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市场的集散力和辐射力,扩大交易规模,有效调节供求。

  (三)推进交易方式创新。要根据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和推进拍卖、代理、配送、电子网络交易等现代化交易方式。

  (四)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素质。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大对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培训力度,造就一批政治思想过硬、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运行监测。

  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要向国家经贸委定期报送市场运行情况(具体报送方式、内容另行通知)。国家经贸委将创造条件实现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信息联网,并授权有关机构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积极进入市场,衔接产需。同时,利用有关专业刊物,向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定期提供国家有关政策信息,进行政策引导。

  (二)市场开拓。鼓励有条件的商品批发市场承办专业性展览展销会、贸易洽谈会、重要商品订货会等,利用多种方式,“请进来、走出去”,发挥其在衔接产需、开拓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市场秩序规范。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走私贩私等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无资金、无场地、无设备的“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活动;制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市场行为。

  (四)项目引导。进一步做好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导向项目,引导商业性资金用于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物流、信息、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考察培训。通过考察、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商品批发市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总结市场建设的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研究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商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律,提高商品批发市场的整体素质。

  (六)中介组织培育。积极引导和培育市场中介组织,为商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发展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动态管理。对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市场发育情况对联系的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定期进行调整,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引导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向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四、动态调整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内贸局分别确定了一批重点联系市场,根据机构改革和市场发育的新情况,有必要在原有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基础上按照动态调整的原则,淘汰不具备条件的市场,增加符合条件的市场。

  (一)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1 、年交易额在国内同类商品批发市场中位居前5 名。

  2 、能够跨区域吸引生产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主要产销区,能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在信息、价格等方面接轨,对所在行业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 、有完备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及管理机构,运作规范,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具备商品交易所需的固定交易场所和物流基础设施,有较先进的现代流通技术管理手段,能够为生产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提供仓储、运输、结算、加工等综合配套服务。

  5 、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培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有关方针政策,经营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报程序和申报文件

  1 、申报程序:(1 )属于地方开办的商品批发市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或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或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条件初审后,向国家经贸委申报;(2 )属于中央管理企业开办的市场,可向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由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3 )国家经贸委对各地及中央管理企业申报的市场,按照有关条件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确定并发布国家经贸委联系的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名单。

  2 、申报时需报送的文件和材料:(1 )市场申请报告和省级经贸委或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意见;(2 )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申报表;(3 )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等管理规章文件;(4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申报材料要在2001年4 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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