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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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局函(199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当被担保人的出资额与其申请的注册资金额相符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真实保证,
当被担保人没有出资行为或出资额低于其中申请的注册资金额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不真实保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的责任,仅限于与被担保人的注册资金数额相当的债务,而不能承担被担保人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务。
1992年7月4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0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和完善,确保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十一五”后续2年有污水处理厂建成或配套系统完善并充分发挥化学需氧量减排效益的区政府给予奖励。现将有关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佛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
总量减排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和完善,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是指城镇二级生活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资金奖励的方式,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落实,佛山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区满足核算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或管网完善后形成的年度理论化学需氧量新增削减量之和,按照设定的奖励标准,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各区政府。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对各区所有满足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年度化学需氧量理论新增减排量进行汇总,按新增100吨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奖励2.5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
第五条 满足核算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范围
(一)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建成投入运行,且设计处理能力大于等于1万吨/日的新建或扩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完善管网及配套系统,增加的污水处理能力大于等于1万吨/日或增加的化学需氧量减排量超过400吨/年的原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确定范围。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我市及各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各区的申请,确定纳入市督查督办范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并在此范围内筛选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二)全程跟进。各区政府将纳入市督查督办范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项目报建资料(环评、初步设计、配套系统资料)、项目建设计划、管网建设计划、征地落实、资金配套等情况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按月报送污水处理厂厂区建设进度(含施工现场图片资料)、配套系统及管网建设进度、土地及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建议等。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跟进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必要时进行督查督办。
(三)减排核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系统、管网建成后,市环保局牵头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定期核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相关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减排情况予以核实,核实结果作为化学需氧量减排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申报。奖励项目的核定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奖励期限至2010年9月30日。每年10月底,各区政府根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核算方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辖区内所有满足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年度化学需氧量理论新增减排量和实际新增减排量清单,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予以确认,采用年度化学需氧量理论新增减排量作为奖励依据。其中:
理论新增减排量(吨)=实际日均处理水量(万吨/日)*全年天数(天)*进出水COD浓度差(mg/L)/100
实际新增减排量(吨)=实际日均处理水量(万吨/日)*当年实际运行天数(天)*进出水COD浓度差(mg/L)/100
(五)奖金发放。奖励资金在次年的2月发放各区政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报请市政府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全部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得参与年度化学需氧量的奖励核算:
(一)其减排量未被国家和省认定的;
(二)在国家、省、市的污染减排核查中被发现虚报、瞒报化学需氧量数据的;
(三)未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建设完善中控室数据的;
(四)长期处于低负荷状态运行的;
(五)非事故性超标排放,累计超过20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超过2次的。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各区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经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环境教育、生态建设、奖励在减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的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市场占有率、排序的内容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市场占有率、排序的内容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市场上销售的境外产品在其商品包装物上标示“销量第一”的广告宣传是否属于违法广告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8号)收悉。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均不包括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销量、市场占有率、排序以及在广告中的使用。
20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