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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5:04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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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杭州市农业丰收奖”项目的实施对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效益农业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激励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我市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都市型效益农业的实施,原市农业丰收奖的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调动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和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都市农业的发展,根据当前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农村实施“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项目。现将《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实施管理办法》(杭政办发〔1999〕10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杭州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更名为“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评审委员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

  一、奖项设置
  “农村经济发展奖”共设六个奖项:
  1、“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区、县(市)”;
  2、“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
  3、“杭州市十佳农业示范园区”;
  4、“杭州市十佳农产品加工企业”;
  5、“杭州市十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6、“农业丰收项目奖”。
  二、组织管理
  1、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全面负责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奖的管理、评审、颁奖工作。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委办),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2、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应分别成立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关专业的“农业丰收项目奖”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实施(完成)单位和受奖对象
  1、“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区、县(市)”的受奖者是区、县(市)人民政府,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4个。
  2、“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的受奖者是乡镇人民政府。
  3、“杭州市十佳农业示范园区”的受奖者是各类农业园区管理组织或从事农业园区建设的业主。
  4、“杭州市十佳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受奖者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生产企业。
  5、“杭州市十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受奖者是农村各类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6、“农业丰收项目奖”的实施(完成)单位主要是各级农、林、牧、渔场及农村专业大户、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技推广组织、科研单位和农经管理组织。市、区(县、市)两级行政机关不作为实施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项目奖的评选。该奖项原则上设一等奖8个,二等奖15个,三等奖35个。
  四、申报、评审
  1、“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区、县(市)”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年终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评分后,向市评委办申报;市评委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后,提出初审方案报市评委会评定。
  2、“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杭州市十佳农业示范园区”、“杭州市十佳农产品加工企业”、“杭州市十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各区、县(市)根据市评委办提议的推荐名额,对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市评委办考核初审,报市评委会评定。
  3、凡申报市级“农业丰收项目奖”的单位,应先制订立项计划,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3份,报杭州市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立项意见,报市评委办审核认可后,再书面下达当年列项计划,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农业丰收项目奖”的验收由市评委办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验收办法进行。
  4、项目奖的各种表式材料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放;其他奖项的各种表式材料由市评委办负责制定和发放。
  5、凡上级已申报评奖的项目(除综合性奖项外),其子项目不再同时评授同一级农业丰收项目奖。如子项目所创水平达到更高奖励等级标准时,可另行申报。
  6、各类奖项的具体评审奖励标准,由市评委会另行制定下发。
  五、奖状证书和奖金发放
  1、经市评委会评审确定的各奖项,均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杯(奖牌)或奖状(证书),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并编入《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光荣册》,在《杭州日报》上公布。
  2、个人项目的奖金发给受奖者本人;集体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对不合理的分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3、单位和个人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经济效益、获奖单位和个人等提出异议,申报单位应主动进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将不同意见交专业评审组或市评委会裁定。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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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人员心理保健工作的建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关于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人员心理保健工作的建议



面对突如其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疫情,我国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紧急动员起来,广大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到抗击SARS的战斗中,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对SARS疫情的控制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

由于SARS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特殊性,在SARS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医护人员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根据对一线医护人员的初步心理状况调查,在医护人员感染率较高的医院,一线人员的心态逐渐恶化,主要是焦虑、抑郁情绪。在对某医院即将上一线的医护人员的调查发现,已有12.3%的人出现明显焦虑情绪,主要表现为经常感到紧张、害怕、心烦意乱、害怕自己发疯、脾气大;躯体症状表现为手脚发抖、头痛、疲乏、心跳加快、头晕、恶心、胃痛、出汗,以及失眠、噩梦等。

研究发现,重大灾难后精神障碍的发生率为10%-20%。具体说,与SARS相关的精神障碍包括SARS恐惧症、SARS相关强迫症、SARS相关疑病症、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及适应障碍等。据初步调查,在已经离开一线经过修整后准备正常上班的医护人员中,约有5%-10%仍存在失眠、噩梦、易哭泣等症状,很可能影响其工作能力。在不幸感染SARS的医护人员中,有的对前途感觉无望。

国际上和国内有关灾难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的经验表明,对参与救灾人员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能够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鼓舞士气和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我中心(同时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曾对本医院赴SARS一线的医护人员进行SARS常见应激反应及其预防、识别、处理方法的战前心理培训,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有备而战。结果表明,这些人员在一线工作中情绪稳定、乐观,表现出色。应其他医院的要求,我中心还派部分医生对一线医护人员开展了群体心理干预。一线人员反映他们非常需要这样的心理支持和干预,直到现在,仍有医护人员与这些医生保持定期联系。

为了保障参加SARS防治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消除他们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压力带来的不良心理反应,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尽快开展SARS防治一线人员的心理保健工作。

一、采取综合措施,加强一线医护人员在上岗前、岗中、离岗后的心理保健工作。包括:

1、 上岗前培训。由接受过灾难精神卫生救援干预培训的人员对参加SARS救治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SARS常见应激反应及其预防、识别、处理方法,心理自我保健,团队支持及医患沟通的技巧。

2、 岗中心理援助。包括在SARS定点治疗医院派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展流动巡诊,提供个体、群体心理干预,必要时提供药物治疗;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电话,随时向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帮助。

3、 离岗时(后)心理评估。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离开SARS治疗一线的人员进行群体或个体心理干预和定期心理评估,对其中已出现SARS相关精神障碍者提供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对尚无异常者定期随访,以避免漏诊起病较晚而危害较大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二、为缓解SARS患者的恐惧、紧张情绪,避免因患者冲动而对一线医护人员造成的安全隐患,在SARS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向住院和就诊患者免费发放心理关怀卡(样式附后),以加强医患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为其他参加SARS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参加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政府相关部门参加指挥、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提供心理保健服务。包括,开设心理咨询热线;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心理评估,必要时提供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二○○三年六月四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  计价格[1995]648号

中国证券报社、金融时报社、经济日报社、上海证券报社、证券时报社、中国改革报社、证

券市场周刊社、中国日报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保障

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3月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制度。这项制度建立以来,对于保护投资公众的利益,向投资者迅速准确地提供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信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监督披露信息,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监督披露信息,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指定报刊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制度的建立,不仅赋予了被指定报刊经营此项业务的一

定垄断权,而且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性。因此,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收费

标准应低于普通商业广告收费标准。

  二、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的具体收费标准,应

以披露信息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不超过普通商业广告

收费的70%的幅度内。由报刊与企业协商议定。

  三、各指定报刊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具体收费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办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向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向各指定报刊收取的信息披露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为防止信息垄断.保护公平竞争,各指定报刊不得为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而对

上市公司或其经办人支付回扣费;上市公司或其经办人也不得收受回扣费;证券交易所所在

地的报刊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止上市公司向其他指定报刊披露其信息。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指定报刊资格等处理措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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